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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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第二章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教学重点:概念:包括对保险利益、告知、保证、说明、弃权、近因、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补偿性保险、定额性保险等概念的掌握;理论: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四大保险法基本原则;应用:应用四大基本原则分析、判断并解决保险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我国现行保险立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第一讲 保险利益原则,学生讨论(议),产生的背景,17世纪英国 1745年海上保险法标志着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诞生 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明确确立保险利益原则 1845年禁止赌博法使保险利益的必要性最终在英美法中得以确立1906年

2、海上保险法立法目的 区分保险与赌博,防范道德危险,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任何个人或公司组织均不能对英国船舶及其装载货物以有或没有利益;或者,保单即证明利益;或者以赌博的方式;或者,对保险人无任何残值利益的方式进行订定,这种保险无效,并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了人寿保险亦需要保险利益的规则,并且保险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所保利益金额。,取缔任何实为赌博的货物保险单,全面禁止赌博契约,没有保险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和保单证明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具体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定义、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张三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限和全车盗

3、抢险,保险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月,张三因还债,将该轿车转卖给李四,在尚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之前,该车被盗。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张三能获得赔偿吗?,要点,投保时张三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车辆被盗)时,张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由于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李四是车辆所有权人。,相关概念,投保人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被保险人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案件分化,该车被盗前尚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该车被盗前办理了保单变更手续,关键问题,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OR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保险利益的定义,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4、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就是保险利益。,主体,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行使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WHAT保险利益的特征,WHO保险利益的主体,谁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讨论、评价,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WHEN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需要在什么时候具有保险利益,再议,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HOW如何确定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兼顾原则,财产保险按确定性、可计算性要求确定包括

5、现有或期待的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责任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财产保险

6、的保险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等;(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WHICH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保

7、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一切保险吗?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保险利益原则论保险利益的法理观.pdf,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消除赌博行为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程度,避免不当得利,保险利益原则立法修改建议,主体时效,第二讲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依据之经济学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告知、保证、通知、说明、弃权与禁反言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诚信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诚信原则不仅

8、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帝王条款,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民商法上的一般诚信原则“买者提防”、“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开口”与“自由放任主义”、“契约自由”、“经营自由”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会对他人产生误导,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诚信原则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这种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

9、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的补偿。这种对生产性事实的发现的激励是有效率的。故,对作为“生产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不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再分配性事实”指产生交易优势的信息,这种优势用于再分配财富而有利于有见识的当事人,但不产生财富。这种再分配不能达到任何生产

10、性目的,允许该信息发现者利用它们将财富转移给自己将诱使当事人付出保护费用,以避免财富流入更有见识的人手中。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所涉及信息主要包括:足以使承保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者,有关此种动机的事

11、实表明现保危险特殊性质之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之事实这些信息均非“生产性事实”,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的特殊性一一射幸行为给付与反给付间的不对等性可能诱使投保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契约订立前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引起“柠檬市场”效应、“次品车问题”契约订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危险”,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的考虑,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订约以及订约、履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

12、解除,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开放的体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一)告知制度,一个案例,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就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如实向保险人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者,讨论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doc,如实告知的内容,重要事项 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保险费率的事项。.保险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doc,如实告知的形式,一个案例 询问回答主义在实践中的问题投保单上设计的一般性问题存在欺诈

13、性隐瞒情形,无限告知义务主义,有限告知义务主义,自动申告主义,询问回答主义,如实告知内容的性质,客观之陈述主观之陈述,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与后果,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并可不退还保险费,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可以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契约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二)保证制度,契约订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危险”产生合同不公平现象构成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对保险人显失公平。为了控制风险,法律设置了保证制度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证制度的含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

14、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真实性的重要条款。,保证的方式,明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附件)中明确记载的(表示)、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也称之为特约条款。,保证的方式,默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的特定事顶。默示保证主要存在于海上保险,保证义务的违反与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行为包括确认保证的事项不真实,承诺保证的事项没有完成或不遵守。,故意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过失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退还保

15、费,违反承诺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保证与告知的区别,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三)说明制度,保险人也具有信息优势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和附合性 保险作为商事活动,具有批量化、格式化的特点,说明义务的含义,说明义务指订立合同时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内容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法律处理,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要求,实务中采用书面方式明确说明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案例分析不负赔付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合同效力条款投保人声明栏,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四)

16、弃权与禁反言制度,衡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督促保险人谨慎经营的制度,弃权的含义,弃权,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意识的(故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弃权的构成,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存在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推定默示的行为包括收受投保人逾期缴付(或违背其他约定义务情形下)的保险费 明知有拒绝给付的抗辩权,但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寄送损失证明表,要求投保人提出损失证明的 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瑕痴,仍然无条件予以接受 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事故的逾期通知 保险人基于无效合同而主张权利的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违反约定义务,且有为意思表示的义务或者其沉默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却

17、保持沉默的,弃权的范围,保险人可以放弃权利的范围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而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与杜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利不得放弃。,禁反言的含义,禁反言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其己有的言行而禁止再否认合同的效力。,禁反言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为虚伪的陈述或行为。此项虚伪陈述或行为的目的,是在预期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信赖,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赖,并不违背保险人的愿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信赖此项陈述或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而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导致自己受损害。,禁反言的适用范围,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

18、、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而仍交付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的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解释,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的。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为虚伪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依照被保险人的请求为某一行为,而事实上未实施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的分类,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弃权与禁反言制度,我国的法律规定,第三讲 损失补偿原则,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既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

19、标。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是保险法上诸多制度的基石。,(部分损失),思考:,保险利益原则确定了只有受损失者才应当能够从保险中获得赔偿的精神。具体而言应该怎样赔、赔多少呢?,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的财务状况不应比未发生时更好,为什么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的学理解释采用了限制补偿而不采用充分补偿呢?

20、道德危险的诱因是保单上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刺激。要通过立法来有效地防范与遏制道德危险,还须从良心问题的诱因保险补偿金额的限制入手。,如何限制损失补偿额,立法和约款 约款的目的在于维护对价平衡原则,使保险损害补偿同样受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约束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赌博性保险合同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的规定(第55条)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相关概念,保险价值,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约定的实际投保金额(合同中必须载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相关概念,保

21、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一一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可保利益,或称保险利益。实际损失,以损失发生时受损标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如何限制损失补偿额,损失补偿的方式,金钱给付为原则,恢复原状为例外 现金赔付(责任保险)修理(汽车保险)更换(玻璃保险)重置(财产保险房屋),车险保险金额确定与赔偿处理问题的争议与解决,条款的演变88年95年2000年目前的问题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投保人利益按新车购置价的保险金额支付了保费的投保人,因为车辆的损失程度不同,要接受不同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改革车险保额确定与赔偿方式太平洋财产

2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补偿性保险而非财产保险H: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doc,保险法上损害补偿与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比较,性质不同非惩罚性与惩罚性依据不同,小王的父亲因胃癌发作去世了。几年的治疗费用已经将小王家用耗尽,幸好他父亲曾经托朋友投保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无须体检),否则,恐怕连后事也没钱办了。但是,当小王拿着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人却拿出一份投保单,指着上面空白未填写的“健康状况”一栏,说小王的父亲在投保时已经患有癌症,却隐瞒事实,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向小王支付保险金。,小王不由喊冤

23、,尽管他父亲投保时的确患有癌症,还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动过手术,不过小王一家人一直对他封锁了消息,所以他父亲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小王所称属实,不过还是不付保险金,这次的理由是,既然他的父亲住过院,就应该对此进行说明,因此他还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无奈,小王只得诉诸法庭。,最后,法院以保险公司对“健康状况”一栏的空白没有提出异议,相当于放弃了要求投保人进行告知的权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火灾保险单规定,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注,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原先合同就归于失效。保险人于保险期间接到投保人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而不为

24、任何表示,但火灾发生后,被保险人诉请赔偿时,却以被保险人未经其同意并批注而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为由,主张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即已失效。,法院:保单上所谓的失效,不是指保险合同于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即行归于无效,而是指保险人依约使合同失效,即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可在“失效”与“继续有效”中,择一行使其权利。如经过一定期间,不作选择权的行使,保险人不得于损失发生后,为自己的利益再次利用此项选择权。,第64条: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

25、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参考:台湾地区保险法,1985年10月5日,沃特先生的堂姐、达拉莫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达拉莫公司)的代理人布兰德造访沃舍,在其三寸不烂之舌劝说之下,沃特先生同意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在例行的询问(履行告知义务)中,沃特夫妇口述,布兰德亲笔记下了回答的内容。,当布兰德提出申谓书中第30条第4款问题,即沃特先生是否曾因酒醉驾车而受到处罚时,夫妇俩诚实告知:沃特先生曾在1982年受过处罚。布兰德点了点头,紧接着安慰夫

26、妇俩:“0K啦,两年多以前的处罚记录不会影响你们从我们公司获得保险的!”在问到第32条第4款问题,即沃特先生是否因高血压而入院治疗时沃特先生如实回答说,1983年他曾因高血压入院治疗,但是打那儿以来,就再没犯过毛病。布兰德说出了同样的安慰的话。,当她结束所有提问、填写完投保单之后(没有填写这两项事项),沃特先生在申请书上签了名,然后按要求支付了保险费。15日,达拉莫公司向沃特先生签发了一张人寿保单。沃特先生在申请书上签名的时候,肯定不曾想到不幸会来得那么快。仅仅过了3个月,他就丧身于一场车祸之中。不久,沃特夫人按约要求达拉莫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是,后者以沃特先生在投保时对重大事实告知不实而拒绝给

27、付。,问题的重点不在于沃特先生是否告知不实,关键的问题是申请书中时重大事实的忽略应由谁来承担?,相关判例所确定的原则有:1、只要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在投保申请中的陈述既是重要的又是错误的,那么根据合同,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相应义务。2、只要保险申请书是书面的、且得到申请人的签名即便申请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的,保险入就有权依据申请书中包含的陈述和声明。申请书中任何错误的陈述将归咎于被保险人而非保险人。3、如果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知道构成保单依据的事实,则不能免责。4、在被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理人所了解的信息或事实将归咎于保险人。,案例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

28、业财产险,该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告知其存放成品的仓库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备。后保险期间,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该仓库损失严重,向保险公司索赔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该纺织品公司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练习:,案例2: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江苏省盐城市郊区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同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

29、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问此案该如何处理?,1998年1月,李先生的夏利车出了保险事故,由于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先生向法院起诉了承保此车的平安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其焦点在于: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到底是按保险金额,还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李先生认为,自己投保了6万元,保险公司也按这一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现在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就应当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已用了5年之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远低于保险金额(6万元),因此,应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赔偿。按照它们赔付的“惯例”,以车辆出险时同类

30、车在市场上的新车购置价(含购置费),减去该车5年的折旧,再减去应免赔的20%,保险公司计算出该赔给李先生的款额为19352元。,与此相关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2月,发布了199927号文,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第7条规定:“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12条规定,“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限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1999年5月,某娱乐城向某保险公司

31、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5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9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月,该娱乐城发生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但仍然造成严重损失,房屋基本烧毁,仅仅抢救出少量流动资产。事后,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为娱乐城房屋电线老化,引燃了吊顶材料。,保险公司在进行查勘后,确定此火灾为保险事故,同意对娱乐城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发生分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45万元,因此准备赔偿娱乐城保险金45万元;但是,娱乐城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40万元,在火灾中基本上全部烧毁,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付。,另外,在

32、扑灭火灾时,娱乐城先行支付了5万元的施救费用,由于娱乐城一部分房屋租赁给他人经营,且娱乐城已经在火灾后退还了租金10万元,因而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10万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某甲以20万元购买新车一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2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修理,恢复原状。某甲请专业人士对车进行估价,原本价值20万元,尽管已经修复,但市场价值因事故而下降,只值15万元。于是某甲又以保险公司没有足额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5万元。,显然,某甲的诉求不能支持。通过保险的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是指恢

33、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恢复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全损或推定全损:赔款=(保险金额全损-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部分损失)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部分损失)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部分损失)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基本保费=部分损失的固定保费+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全部损失费率,第四讲 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具有悬殊的对价特征。为维系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险法必须确立有利于保险人的公平归责机制,即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

34、,可怜的艾哈德与幸运的马克,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因果关系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表现为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 并非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都应当或者能够被视为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在对人的行为和由此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的时候,才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与近因原则联系比较紧密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或法律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所产生的一切

35、直接后果承担责任。,与近因原则联系比较紧密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为条件说、相当说或相当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价值,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的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有条件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对于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全部条件和因素,要借助过错因素从众多的因果联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从而确定因果关系。在考虑引发损害结果的所有促发因素时,要判定行为人对产生的结果能否预见,引发条件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客观条件相同就一定能引发同样结果,那么条件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

36、果关系,反之则无。,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区别,原因力,是指特定现象事实对相关结果事实的影响、作用之力。保险法上的近因主要通过原因力来判断。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放宽因果关系。而在保险法上,立法宗旨正好相反,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从而设置较为严格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 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

37、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并不是造成损失的所有原因,而是造成损失的近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1907年“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924年“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两种简明的近因认定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我认为从法律的最基本的真确性出发,我们只应该探究有关死亡的立即的和最接近的原因。对我来说一直追根究底地穷溯到一个人的出生是不

38、切实际的,事情的最终必然是如果当初他没有出生,那么现在就不会遇到意外和不幸。”,近因原则的运用规则,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该原因为损失近因 多种原因遭成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近因原则立法展望,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里程碑案例,在Leyland(莱兰

39、)shipping Company v.Norwich(诺威奇)Union Fire Insurance Company一案中,船舶投保了普通水险,但没有投保战争险。船在法国Havre港附近被德国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遂被拖到该港以便抽取积水,后这项工作因飓风而暂停。港务局为了防止该船在码头沉没,遂令其在港口防波堤外停泊。该船在海浪的反复冲击下沉没。船主以飓风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了保险人的拒绝。后来双方争到了法院。,里程碑案例,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该船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40、,例,A船轻微碰撞遭遇暴雨沉没近因:暴雨,B船严重碰撞遭遇暴雨沉没近因:碰撞,例,艾哈德的房子着火,汽车爆炸,自己受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邻居家着火,邻居屋后的柴草堆着了火,伊朗境内发射的一枚导弹的战争,战争行为是艾哈德损失的近因,例,厂房损坏,机器发生异常情况,变电站电线短路,变电站发生火灾,变电站发生火灾是厂房损坏的近因,案例,诉外A(被害者)乘坐Xl(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驾驶的私家轿车去商场,坐在助手席上。当布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丫1(被告,加害者)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

41、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案例,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l和Y2(被告,Yl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案例,x1和x2被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I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xl和x2向法院提起诉讼。问YI和Y2是否应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为什么?,案

42、例2,原告:H市果品公司 被告:H市保险公司 1996年11月10日,地处南方的原告依据其与东北一单位订立的购销芦柑合同,通过铁路运输向该单位发运两车皮芦柑,共计3000篓,价值6万¥。托运方原告通过铁路承运部门向被告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I1月1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11月24日,该批芦柑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在卸货时发现,在装载芦柑的两节车皮中,第一节车皮的左侧车门被启开0.7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撬痕,门口的保温被子被撕裂,裂口长1.2米、宽0.8米。货物卸完后,经清点实有芦柑2910篓,被盗90篓,另外其中210篓被冻坏变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案例2,经查,东北地区自1

43、1月16日至25日期间最低气温均在零下18左右。H市果品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运输的芦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坏损失共计6000元给予赔偿。(货物运输综合险中,天气寒冷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练习1:被保险人因索要嫖资被杀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2003年7月12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太平盛世长泰安康险,约定了被保险人为王某,受益人为王某之父母,身故险限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12日至终身止。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44、”其中第二款规定“因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通过“重要提示”提醒王某注意且予以了明确说明,王某亦已签字认可。2005年1月1日,王某在卖淫过程中因嫖资与嫖客发生矛盾,遂被嫖客用腰带勒住颈部导致窒息死亡。其后,王某的父母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等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可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此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由于王

45、某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卖淫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基于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法院应驳回王某之父母的诉讼请求。,争议,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违法行为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而且王某从事的卖淫行为的确是违法行为,但导致王某死亡的真正且直接原因,并非卖淫而是被他人杀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投保人从事卖淫行为而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法院应支持王某之父母的诉讼请求。,评析,众所周知,王某从事的卖淫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虽不属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违法性不容置疑。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某从

46、事的卖淫行为与其被害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依保险原理,决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保险的审判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在保险损失赔偿中必不可少,法官必定要选择一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以确定事故与损失之间的联系,现行采用的标准主要是近因原则学说。,评析,就本案而言,王某的死亡是下列事件构成:王某索要嫖资嫖客不愿支付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升级嫖客用腰带勒住颈部导致王某窒息死亡。针对王某被杀害的后果,如果王某不索要嫖资,双方可能就不会起纷争,王某就可能不会被嫖客所杀,因此王某索要嫖资是前

47、因;当王某索要嫖资时,如果嫖客没有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并实际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支付,也不会导致王某身亡,因此嫖客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且前后衔接的,那究竟王某的死因是祸起卖淫(因索要嫖资是认定王某从事卖淫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还是缘于嫖客的犯罪行为呢?究竟哪个原因才是真正有效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呢?,评析,那本案是否符合通常情况,还是一特例呢?比较上述两种原因,笔者认为,尽管作为前因的卖淫给嫖客实施犯罪行为的后因客观上提供了作案时机和条件,但嫖客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为卖淫的直接必然结果,也非卖淫的合理延续和自然延长的结果,因此卖淫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卖淫并不

48、直接、必然、有效地导致死亡,除非卖淫女在身体上有某种隐疾,在不当的性交易种暴毙而亡,但本案不属此类情形。而真正导致王某死亡的则是作为后因的嫖客的犯罪行为。因此,王某的卖淫行为与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若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则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评析,综上,直接促成王某身亡,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应该是后因嫖客不愿支付嫖资进而采取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仍须承担理赔责任。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虽然王某从事卖淫这一违法行为是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其

49、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一行为并不违反该原则,保险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某之父母依据保险合同向法院主张保险金,法院应从保险合同出发,作出相应的判决,而不应对王某死亡前的行为作出任何价值判断,故本案中不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习2:案情,年月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元,保险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

50、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案情,年月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案情,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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