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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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汁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出现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出现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均为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自然拥有合同意图的信息优势;第二,投保标的自始至终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对保险标的的实质性危险因素拥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也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质性风险进行告知或进行保证。,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二

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源诚信,诚实信用,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所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主要指的是债务的履行,如强调债务人应根据契约的规定,并依据其

3、内心的诚实信用观念来完成契约下的各项给付。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瑞典民法典第2条,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后诚信原则的适用逐渐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驶和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保险法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是一种建立在诚实或者信誉基础之上的,并以文字条款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最大诚信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当

4、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立或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认定和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由此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对损害予以赔偿。,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合同的起初时代。海上运输保险,保险人远离船舶、远离货物,对被保险的财产状况难以进行实地勘察,仅仅能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材料,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费用,所以特别要求投保方的诚实可靠。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诚实信用的契约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信守诚信

5、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基于如下特点: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只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有清楚,而风险承担方保险人则不尽其祥,难以通过查勘或者检查多能完全把握,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的确定。因此,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准备和属实,将会对保险人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必然要求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

6、),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大部分是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投保人只能采取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方式,或者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而保险合同条款比较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难于理解和掌握,保险费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均取决于保险方的诚意,于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义务,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第三,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投保人支付少量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能获得的赔偿或者给付都将是保险费的数十倍甚至上百被。从个体保障而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

7、取的保费。保险人对未来危险责任进行评估,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陈述以及其自身的经验,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有所隐瞒或者不进行真实的陈述,则可能造成保险人的错误估计,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为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前提必须建立在最大善意的基础与,否则,无异于欺诈。,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四、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意义 第一、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保险合同以文字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双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当当事人本着善意和用原则来订立合同,彼此充分披露和交流信息,以保证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设立合同。唯有如此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达到双当设定合同的目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8、第二、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保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的发生。1、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即“损人利己”而非“双赢”。,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研究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

9、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2、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就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譬如二手车交易。二手车市场应该率先成交质量较好的旧车,可实际上却是质量较次的旧车。因为,二手车市场按车的平均质量定价,质量较好的旧车,其质量高于价格,车主不愿意进入这个市场。而

10、质量较差的旧车,其质量却低于价格,该市场就会充斥质量较差的旧车。这就是经济学上的“劣币驱良币”。保险市场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希望获得较为健康的客户,以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可实际上相对病弱的客户更有投保的积极性,于是保险公司往往拥有的客户不是由健康向病弱排列,而是倒过来,这才是“逆向选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第三、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遵守诺言,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严重第影响保险合同

11、的合法性。,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

12、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二、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形式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等,并由法律规范的条文来加以规定。这些义务是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称为合同前义务。(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立法理由: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精通保险合同条款,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这些条款无不经过保险专业人士字斟句酌而成。而投保人

13、而经营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并不熟悉,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而得不到合理预期的保险保障。,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2、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14、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点(1)说明义务的法定性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凡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均负次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

15、予以限制或者免除。如果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以保险条款已经载明为由来对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说明义务的先合同性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予以准确无误的解释,特别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第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先于合同,其履行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成效成立的影响。,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3)说明义务的主动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者请求为条件,保险人应主动履行

16、。保险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也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在实务中,保险人一般通过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保险人说明的重心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这些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17、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做完整、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所说明时候,不仅仅要提醒投保人阅读该免责条款,还应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多方面的解释。保险人可以书面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也可口头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不宜保险人本人做出的说明为限,保险的代理人向投保人做出的说明,具有相同效力。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候,保险人不做出说明的,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进行说明的,其说明不生效力。,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

18、d Faith),(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Representation)1、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做的说明或陈述,也就是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h),2、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1)英国: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规定,投保人是唯一

19、的告知义务人。(2)美国: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实际包括投保人在内。(3)日本:根据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不同。根据日本商法第644条和678条的规定,损害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生命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4)中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Bona fide Good Fait

20、h),3、告知义务的时间(1)合同前的告知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为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应当知道在业务正常进行的过程中所应当知晓的每一事项,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日本商法典第644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保险契约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告知重要事实或就重要事实进行不实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知其事实或因过失而未得知时,不在此限。”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

21、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合同后的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危险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况为衡量标准的。如果危险增加势必影响到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因为,投保人就必须告知,具体而言:我国旧保险法第37条,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22、,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4、告知义务的范围(1)无限告知主义 又称客观告知主义,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且被认为是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应当主动、全面第告知保险人。根据该原则,投保人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无限的,保险人之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事实来判断危险的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保费的高低。但无限告知主义对投保人未免有失公平。没有专业知道,投保人无从知道哪些是重要情况,哪些不是,并且投保人也可以根据现代技术对危险进行估计和评估。,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

23、)询问回答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的告知以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没有询问的,则不进行回到,即使投保人知道该事实存在而且与保险标的物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保险人作为经营保险事业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哪些事项是重要的,如果保险人询问有漏洞,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24、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5、告知义务的内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告知义务中的主要事实表述为“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就认为是主要事实”。主要事实就是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决定影响作用的事实,主要包括:(1)足以使被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投保的,有关此等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些方面非正常的事实(5)存在复保险的事实,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6、告知义务的免除。在国外保险立法的关于一些事项,

25、即使是构成了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事项,除非保险人特别询问,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1)保险风险降低的;(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4)投保人按照默示或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的,保险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但我国保险法无此规定,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Warranty)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诺。保险按合同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增加损害保险

26、标的的危险事实,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1)作为保证:如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拥有先进的消防设施,而可以享受保险人的优惠,但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内,保持消防设备的良好状态,否则违反了作为保证。(2)不作为保证:如家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不得在房屋里对方易燃物品,如果存放了易燃物品,则破坏了保证,这叫不作为保证。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一般以特约条款或者付贴条款载于保险单内,或以口

27、头形式表示允诺:A认定事项保证:确认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是投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如某人确定他从没有得过某种疾病。表示其以前或者现在没有该疾病,并不保证其后不得该病。B约定事项保证:承诺保证(promissionary warranty)。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某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如投保人承诺今后将不在房屋内堆放易燃物品,就是从合同订立时开始,不堆放易燃物品,但以前是否堆放过,就在所不问。违反确认保证,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违反承诺保证,自违背之日起,保险合同归于无效。,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C

28、在Smith v.Mechannics and Traders Fire Ins Co,案中,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二楼建筑物投保火灾险,投保时说明该建筑物是用于纺纱、染色剂储存面纱的,并经保险人约定为保证。当火灾发生时,投保人已经停止使用,保险人以其违背保证而拒绝赔偿。法院认为投保人是就保险标的无的使用情况进行保证,而非就该建筑物在今后继续为同一使用而进行承诺保证,保险人如欲确保投保人在投保后不变更标的物的使用方式,应于保险单上载明。这就是美国法院确立的一项原则:除非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是承诺保证,否则推定为确认保证,以便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D 我国的规定200

29、0年机动车保险条款第5条第8款规定,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无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毁损失或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则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5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是指在保险单内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都是按照国家法令和有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公约等必须遵守的事实。如,船舶保险中,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1)保证船舶具

30、有适航能力(seaworthiness)包括船舶的内在结构、设备及给养、船长、船员资格等具有适航能力。(2)保证不饶航(No deviation)在船舶航行中,行驶经常或习惯性航道,非因避难不得饶航或者改变航线,(3)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legaility),必须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等。这些东西都不在保险单中载明,而是社会公人的默示保证。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四)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都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两者有

31、很大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除默示保证外,都必须列入合同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中所做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内容。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危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程度。3、保证事项在法律均为推动的重要事项,任何违反都将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事项必须由保险人证明其为重要事项,才能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4、但保证和告知也有混淆的时候。如通过书面形式对去过的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声明,属于告知,也属于保证。区别的标准就是,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载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记载于保险合同,则是确认保证;否则,属于告知。,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违

32、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一)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作出说明,致使投保人无法正确理解合同内容,就违反了说明义务。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项:1、投保人的变更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3、,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不利解释后果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未与投保人进行充分协商,投保人只能采取“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选择方式进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一般是由其雇员或者代理人口头方式解释为主,而书面解释难以穷尽全部条款,而要对合同条款全部进行书面解释没必要,也不可能。,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3、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解除保险合同第16条投保人故意隐瞒

34、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第16条第3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

35、27条第3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52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3)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第16条第4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32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

36、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四、弃权(Waiver)(一)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是指有意识的放弃某项已知的

37、权利(The intentional relinguishment of a known right)弃权的主体可以是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通常而言,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二)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所谓知悉权利存在,原则上应以保险人确切知情为准,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可以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若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瑕疵,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对瑕疵抗辩权的放弃。,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

38、aith),2、保险人必须有明确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1)投保人为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约定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仍继续收取保险费,则证明其有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则表示保险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给付的抗辩权,但仍寄送有关损失证明表,要求投保人提出损失证明的,因而增加了投保人在时间和金钱方面负担的。(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是有瑕疵的,但仍然无条件的予以接受,则可视为对瑕疵抗辩权的抛弃。,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4)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限内通知

39、保险人,但预期通知后保险人仍然接受的,视为预期通告抗辩权的抛弃。(5)保险人一方面主张保险合同上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又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属于默示抛弃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如火灾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权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人知道标的物设定抵押后,仍然通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则视为保险人抛弃了已经可以行驶的抗辩权。(6)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其沉默是否构成抛弃,一般而言,除非保险人有为意思表示的义务或其沉默对于被保险人显示公平,沉默不发生变更法律关系效果的。,Swedish American Insurance Co v.Knanston一案中火灾保险单规

40、定,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注,被保险人不得就同一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原先的保险合同就归于失效。保险人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接到被保险人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而不为任何表示,后火灾发生,被保险人诉请赔偿,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经其同意并批注而办理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人的沉默构成抛弃,理由就是:该保险单的失效,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可以在“失效”和“继续有效”中进行选择,如经过一段时间,不做任何选择权的行事,保险人不得于损失发生之后,为了自己的利益再次利用此选择权。也就说说,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主张其权利,如认为保险人的沉默即产生合同失效的效果,则无异于剥夺了被保险

41、人的另行投保权,获得适当保护的机会,对被保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Gleed v.Linciln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 案中,保险人经常性地接受逾期保费,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交纳保费已经逾期,但该保险人不能宣布该保单失效。法院最后认为:关于弃权与不容否认的证据是,在过去的整整六年中,Boggs女士以现金或个人支票将保费交给Hansen(保险代理人),但从来没有收到经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签署的保费收据,但保单却要求保险人出具这种收据。另有证明表明,投保人以上述方式交纳保费的,有许多次已逾宽限期。具体而言,在18次单独缴费中,其中14次是在宽限期后收到保费的。因此,受益

42、人可以假设,保费的交纳不必严格按保险单行事。在该案件中,保险人在收费的过程中,误导被保险人,使之认为逾期交纳保费并不会导致保单失效。如果对保险人的行为予以纵容,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交易公平原则,本案使用权利的放弃与不容否认。,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弃权的范围 弃权通常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做出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都可以抛弃。但下列情况除外:1、保险人抛弃除外责任。抛弃须符合双方合意,并存在对价关系。保险人抛弃除外责任,实际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或重新达成新的协议。2、法律禁止抛弃的权利或抛弃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3、如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侵权导致损害后果的追偿权3、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如法律规定,如保险标的全部毁损,保险人应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但如果保单规定仅按表现标的物的实际损失或者价值的3/4进行赔偿,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投保人即使接受这样的保单,也不能认为其弃权。4、事实上的主张不得抛弃。如被保险人同意以保险人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同意无效。有如,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保险人抛弃其关于年龄的要求,也为法律所禁止。,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四)弃权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丧失基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某特定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和

44、抗辩权。但其他的违约行为并不受此限,保险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解释合同或进行抗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五、禁止抗辩(Estoppel)(一)禁止抗辩的概念 1、禁止抗辩,也称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了他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者做出了某种陈述,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或要求他人必须维持和履行这种陈述。2、禁止反言是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基础,因为该原则也适用于保险案件,以使善意的依赖保险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候,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至于落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合同

45、订立时,诱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相信可以做或者可以不做保单上应做或者要求做的事情,日后,保险人则不得再以被保险人做或者不做该事情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3、Boggio v。Californina Western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案中,保险人通过其代理人告诉投保人,投保人不需在保单中披露其在服兵役期间所遭受的头部伤害。有证据表明,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填写保单时,他们之间就次问题进行讨论。最后,该保单最后没有提及头部受伤的事实。保险人在事后拒付死亡赔偿金,原因就是保单中并没有提及头部受伤。最后,法院认为,保险人通过其代理人误导投保人,使其

46、相信保险人并不要求投保人在保单中披露其首部受伤信息,而实际上保险人要求披露这些信息。事后保险人又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使得投保人失去了保险保障。这种做法显然将导致投保人权利受损,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所以,法律上禁止保险人就已经放弃的权利再提出抗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二)禁止反言产生的条件 1、保险人在交付保单时,明知保险合同中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它可以解除的原因,仍然交付保单并收取保险费的;2、保险人的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单上的条款,做错误解释,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的;3、代理人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为使得投保申请容易被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写入投保申请书

47、的,或者隐瞒某些事项,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为虚假爱陈述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4、保险人或代理人虽表示已依据被保险人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的,如被保险人将保单交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退回保单,虽表示已加批注,但事实上没有批注的,5、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分类,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6、有证据表明保险人曾陈述允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事实保单上规定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或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实施保单上规定应当实施的某种行为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Parker v North American Acc Ins Co.案中,投保人为其儿子投

48、保寿险,其儿子在学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保险人推销商品。投保人在投保时,向其代理人如实告知,代理人将被保险人分类为推销员(traveling salesman)依保险实务,被保险人应当分类为业余足球员动员(amateur footall player)。显然,后者的危险程度和保险费率比前者的要高,被保险人于参加足球比赛是不慎发生意外死亡,保险人拒绝给付赔偿金。法院认为,代理人虽然就被保险人的身份做出了错误的分配,但分类经过投保人同意而填入了保险申请书,所以双方均禁止以分类不当进行抗辩。保险人应免除给付义务。但是,如果代理人就被保险人的所做的错误犯类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知道,则不问代理人是否有无代

49、理权,由于其行为显然在代理范围内,其错误应该约束保险人。,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三)禁止反言的举证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引用禁止反言保护自己利益时,必须证明:第一,保险人就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做出诱导性的虚伪陈述或行为;第二,做出的诱导性的虚伪陈述或行为i的目的就是在于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赖该陈述或行为,胡;第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依赖该陈述或行为;第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依赖该陈述或行为而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自己受损。,三、保险爱你最大诚实信用则,六、案例分析一:1996年3月,某公司45月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友

50、怕其情绪波动而没有告诉病人真情,就说是普通胃病)而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1996年8月24日,龚某经同事推荐,与其一同到一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胃癌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例,载明其曾患胃癌并接受过手术治疗,于是拒绝支付保险金。于是发生纠纷。,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Bona fide Good Faith),【本案的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被保险人投保时实际上还有严重疾病,但本人不知道,而对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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