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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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课程辅导要求,(1)保险学课程网站:要以真实姓名注册并登陆(2)学校网上教学平台:学生要申请选课,教师通过申请以后才可以看到教师发布的“作业与自测”部分的内容。,本章结构,一、概述二、主体与客体三、内容四、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第二章 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重点在于对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要素、保险利益以及合同订立、变更、中止等行为的掌握。,本章教学目的,第二章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杨白劳,真实!

2、准确!完整!,马永伟,吴定富,台词设计:,马永伟:小吴,中国保险业的掌门人担子不轻啊!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老百姓都抱怨看不懂保险合同。说实话连我这个保监会主席都看不懂。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吴定富:老马同志,你放心。2004年,我准备在保险行业兴起“白话文”运动,使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老百姓一定会理解我们的!,他拥有超过37年银行及保险业经验马永伟,1982-1994 农业银行 行长1994-1995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1998 中保集团 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2003 中国保监会 主席2003-2006 政协常委,他

3、是保险业风口浪尖上的人物吴定富,1995-1998 国家审计署 党组成员 中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1998-2002 中国保监会 第一副主席2002-2003 中国保监会 主席2003-中国保监会 主席(正式任命),新“白话文”运动保险术语:保险公司叫“我们”投保人叫“您”医学术语:主功能手指Ps:拇指和食指,信诚人寿董事长:谢观兴,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保险合同的分类,补偿性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且事故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如财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即可,如人

4、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最大诚信合同 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 四、附合合同五、射幸合同六、要式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一,2005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2006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

5、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双方争论,保险公司方: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受益人方: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该给付保险金。,本案分析,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责

6、任,故虽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案例二,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

7、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甲公司投保时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投保人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案例三:保险合同没有填写告知,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

8、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李小姐要求未果,起诉。,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

9、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本案分析,参考结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投保书设计不合理,李小姐养病在家,应该告知保险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来不应该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疏虞审查,在投保书健康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的查询,就签发了保险单,具有重大过失。这应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李小姐可以不作健康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保险学案例四,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2004年

10、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材料,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各家争论,保险公司方: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被保险人方: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

11、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保险单,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2004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2

12、004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思考分析,思考(1)投保人的退保及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行为生效的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保险单是否已经失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一经盖章确认,即证明持有该凭证者享有投保人权利。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160元。,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标的不同:人身、财产二、订合同的意愿不同:自愿、强制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间的关系:足额、不足额、超额四、合同中是否约定标的价值:定值、不定值(财产保险

13、)、定额(人身保险)五、承包方式不同: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利益,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期限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保险责任与免责,某企业于2005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

14、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请问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案例十二:案情简介,2005年4月,高女士以丈夫林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受益人是高女士,保险金2万元,缴纳保险费125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情简介,2005年6月,高女士报案说,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做家务,不小心从阳台跌下,摔成重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受伤后,马上送往急救中心,在急救中心

15、的病历记录上记载,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夫妻双方吵架,致使被保险人从阳台跳下。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被保险人因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主观故意所致,违反了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本案参考结论,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16、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保险合同中订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候,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问题的关键是,在发生争议时后,保险公司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法庭举证,投保人在注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均已经了解,并且同意遵守”的投保单上签了字。所以,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由保险人签发。是双方履约的依据,除列明保险项目外,还应附上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

17、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保险合同,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由保险人签发。保险期限短,一般为30天。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暂保单,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了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的是简化手续,运用于少数如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保险人/Insurer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承保人underwriter,保险人insurer,保险公司insur

18、ance,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二:投保人/Applicant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要保人applicant,投保人applicant,案例五,2005年张玉兰女士为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2006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地址向张玉兰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由于张玉兰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案例材料,后,张玉兰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玉兰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

19、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玉兰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玉兰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起诉于法院。,思考问题,请问此案件中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是谁?按期缴纳保费是谁的义务?谁应该对保费未缴负责?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本案参考结论 张玉兰女士疏虞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保险金。参考理论分析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按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之法定义务。一般说,投保人没有按期缴费,有2种情况:1,投保人疏忽,忘记缴费。2,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发生变化,听任保险合同失效。,相关法规,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20、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具

2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思考:财产保险中这一保险利益如何体现?,案例材料,某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外出推销保险,甲某作为投保人,用别人的果园以自己的名义和编造的假名字与推销员以填写保单的方式投足多项(推销员知情)。其中一部分出险,由保险公司派人勘查现场后予赔付,一部分由于当年没出险,甲某并未得到赔付,以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投

22、报数项,共累计得到保险赔偿数十万元。,思考问题,这是哪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谁?保险标的是什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甲某赔付保险金?向果园的主人呢?本案最后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关系人之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6万保险给付金怎分:一对老亲家为谁是受益人争执不休,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六,王某所在单位为其

23、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案例材料,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离婚是否使该保险合同无效?争夺保险金的两位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谁应该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理赔金?法律依据是什么?,法规分析,根据保险法

24、,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

25、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思考,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争夺保险金的两位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该案例中,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应

26、向谁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法规,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结论,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案情回放,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

27、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发现张某家中藏有保险单三份,为争夺总额 万元的保险金老亲家 发生了争执。,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万、万和万元。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事出有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万、万和万元。除张

28、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事出有因,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万、万和万元。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事出有因,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关受益人变更问题的案例材

29、料,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思考,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谁是受益人?老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以及分红应该支付给谁?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

30、法权益。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女儿,受益人纠纷案例材料,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王父。同

31、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谁是受益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受益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理赔金?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

32、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的继母李某。,案例七材料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左女士为其丈夫简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子简梓。后,简梓与孙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再后,简梓与孙女士离婚,在分割财产时

33、,简梓将该人寿保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孙女士,由于不愿意让母亲左女士知道,仅仅写了一个书面转让。次年,简梓出差,飞机失事,简梓死亡。后,简先生死亡,保险公司准备给付保险金。孙女士出具简梓生前写的书面证明,主张受益权。孙女士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吗?,本案参考结论 孙女士不应当得到这笔保险金。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问题涉及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案例分析,案例八材料,夏某在丈夫去世以后,于2004年4月1日,为独生子蒋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在身故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为“法定”。2004年7月7日,蒋某与查某结婚。2005年1月20日,蒋某因飞机失事死亡。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准备给付保险金。夏某与查某因保险金分割

34、问题发生争议。查某起诉于法院。查某诉称:自己是蒋某的配偶,是蒋某身故时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保险法,有权得到部分保险金。夏某辩称:自己在为蒋某投保时,蒋某与查某尚未结婚,身故受益人栏目填写法定,本意就是以自己为受益人。查某无权得到部分保险金。,思考,本案中的受益人到底应该是指投保时的受益人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只要在投保书上填写法定,就不论是投保时的法定,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法定,这2者没有区别。因为法定,就是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明确的受益人,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在为蒋某投保时,在身故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当作为

35、被保险人之遗产,由夏某与查某按继承法分配。,保险学案例九,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案例材料,2006年1月18日,某市居民、私营企业主万某及其妻子在外出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遇难。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查实:万某于2005年5月8日在该公司为自己和妻子投保99鸿福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指定其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为唯一受益人,同时还为其儿子投保66鸿运(B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分期交纳方式,首期共支付保险费17326元(其中66鸿运保险费5160元),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该寿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105.3万元。,案发后,该寿险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

36、,并准备立即支付首期20万元死亡保险金。就在此时,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寿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万某夫妇死亡保险金,原因是万某生前拖欠该区某信用社贷款,该信用社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万某去世后,对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追偿其所欠债务。与此同时,万某的另一债权人当地一家农业银行也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对万某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思考:(1)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2)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谁给付保险金呢?,保险学案例十,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案例材料,2004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 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

37、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2005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2006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向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2006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本案分析,根据保险法,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即其有权得到相应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说因一

38、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保险契约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这笔保险金究竟应不应该给,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学案例十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案例材料,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赵某有一个哥哥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露,赵某和母亲双双中毒身亡。赵刚得知消息后,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身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

39、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争议。,本案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该向谁给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在受益人赵某未留有

40、遗嘱的情况下,其夫作为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滞交保险费,2002年4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年。2003年4月2日,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公司代理人石某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2003年4月2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

41、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思考(1)保险单没有签发的责任应该归谁?(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是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赔保险金?,本案分析及结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

42、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追究保险代理石某的经济责任。,有关保险代理人问题的案例二,某工厂自年月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年月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年月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

43、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思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厂保险金?,本案分析及结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

44、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追究保险代理石某的经济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间的关系,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

45、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分类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

46、条款,订立程序:要约:投保人填好投保单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具备的条件:教材80页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全部接受,即完全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答复。具备的条件:教材80页修改或附加条件视为新要约。,第二章 保险合同,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妻乘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制衣公司支付奚某善后抚恤金等约4万元。制衣公司在奚妻生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奚某知道该情况后便上诉法院,请求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请问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成立与生效不是一个概念。成立后的某一时间

47、生效。成立后要达到生效的条件。,第二章 保险合同,订立,终止,生效,中止,变更,复效,解除,责任开始,你清楚三者之间的区别吗?,思考,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出了险,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保险金额的责任?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险案纠纷即非常典型,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20万人寿保险及20万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交付部分保险费及体检合格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险人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思考,依照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的生效是以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的。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何时才算到

48、达了要约人?在实践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解显然是不一致的,但保险公司并未就此给投保人以足够清楚的说明,由此导致纠纷发生。,思考,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将印好并加盖公章的人身保险合同由愿意投保的人签字直接成立合同呢?这可能是基于保险公司经营安全上的考虑,比如代理人可能将代为收取的保险费不向公司交纳而私自侵占,二来保险代理人有可能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当然可能还有其他考虑。,海外案例台湾,以台湾地区为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寿险业于收受投保申请和保险费后常采取一种观望政策,迟迟不签发保险单;在观望期间,如被保险人平安无事,保险人便将保险合同溯及保险费交付时发生效力,得以收受保险费而不负任何风险;

49、若被保险人身故,即坚持在保险单作成前,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将保险费退还,以推卸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台湾保险新法规,台湾财政部特发函指示:“人寿保险于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应于预收保险费后五日内为同意承保与否之表示,逾期未为表示者,即视为承诺。”,海外案例美国,为解决投保人交费到保险人签发保单之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美国采取暂保单的形式。依美国保险法通例,在这一期间可采用暂保单的形式明确契约各方的权利义务。暂保单性质上属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尚非保单本身,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有与保险单同等之效力,一旦保险单作成交付,暂保单的条件归并于保单。如果未等到保险单发出即发生保险事故,仍

50、应按所商定的某一种保险单之效力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我国,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亦有首期保费收据之出给,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它以等同于美国寿险通例中保险收据之暂保单效力,这是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的一大缺陷,以至于近年来我国的保险纠纷不断。,缴费后出单前财产受损,2000年5月20日,张良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王绅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金额69万元,保险期限1年。张良填好投保单后即支付保费1095元。由于当日为周六,王绅收下保费后,口头答应在5月22日下午将保单送过来,张良表示同意。但天有不测风云,5月22日上午,张良居住地区,电击造成加重的电器损坏,损失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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