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制度概述教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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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分类:自愿保险与 强制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法,二、保险法:规范商业保险活动的法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3.补偿原则(财产险)4.保险代位原则,保险法,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要约 与 承诺 填投保单 发保险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人名称与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甲(投保人)乙(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丁(保险人)丙(受益人),保险法,案例分析,年,刘先生为自

2、己投保了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1998年,刘先生一次自助旅游时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保险法,分析:,保险金由小虎享有。因为小虎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案例分析,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朋友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

3、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保险法,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法律规

4、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2.保险标的-保险对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A某甲为自己赌博投保 B某乙为自己的爷爷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自己的房屋投保 D某丁为自己的同学投保人身险,保险法,3.保

5、险价值-保险对象的价值;4.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据以计算保险费;,保险法,案例分析,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法,某旅游社投保财产保险100万元

6、,为足额保险。在一次电路短路火灾事件中,实际遭受损失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向企业赔付?假设保险价值为 100万元,保险金额为50万,为不足额保险。在一次电路短路火灾事件中,实际遭受损失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向企业赔付?,保险法,足额投保的赔偿金:实际损失不足额投保的赔偿金计算:(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5.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6.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法,案例分析,年月日,王某准备外出旅游3个月,为防旅游途中出现意外遂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签发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次日,王某在一酒楼吃宵夜时,一男

7、子突然冲到他们面前,不幸被刺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因保险公司还未签发保险单,谢某之死并不在约定时间内,对保险公司不具约束力。问题:保险责任是否开始?,保险法,案例分析,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第二天取体检结果,谁料9月8日晚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杨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付。问:该案如何处理?,保险法,案例分析,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

8、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保险公司辩称,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而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

9、的范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保险法,8.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变更: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除法定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案例分析,武汉市某县某厂一辆货车因行驶里程过长,设备陈旧,由计委等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厂在车辆报废后并未按规定交给供销部门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3500元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王某认

10、为有利可图,便用其他旧车机件加以拼装,并通过一定的关系经当地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又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专业户张某。张某明知该车性能低劣,但由于贪图便宜将其买下,并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5万元。不久,该车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决定以10000元将其修复,但张某拒不同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问:此案该如何处理?,保险法,保险人的法定解除: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赔,且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赔,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11、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的-退还保险费);,保险法,案例分析某旅游社投保财产保险300万元,为足额保险。在一次意外爆炸事故中,实际遭受损失295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向企业赔付?假设经调查查明:事故系由其下岗职工张三为泄私愤故意纵火引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对张三是否享有追偿权?,保险法,案例分析,199

12、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年8月20日,残车被张某打捞起来,并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问题:该案如何处理?,保险法,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

13、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保险法,【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

14、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保险

15、法,三、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保险公司的义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二)保险公司的主要权利:1)收取保险费权利;2)代位权条件:保险标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限制: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成员因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行使代位权。,保险法,1、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赔偿的权利。2、义务:(1)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时,支付保 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 解除合同.,保险法,案例分析,1998年3月22日某县中学教师李甲为李乙向该县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5份,保险金

16、额10万元。7个月后的1998年10月21日,被保险人李乙(35岁)因病死亡。同月,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捡人提出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查实:李甲与李乙并非兄弟关系,而是同事关系。保险公司遂以李甲对被保险人李乙无保险利益拒赔。投保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应如何解决?,保险法,四、人身保险合同,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1某乙为自己8岁的女儿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2某丙未征得其母亲的同意,为其母亲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3某丁为自己患精神病的父亲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4、某甲在征得其奶奶口头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奶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17、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四、人身保险合同,(一)概念: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二)法律规定:1、投保人方面:1)投保人为本人,近亲属等法定范围以外的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除外)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除外),保险法,2、关于受益人规定:受益人是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甲(投保人)-乙(被保险人)-丙(受益人)1)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18、意。2)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法,案例分析,1996年张某在准备旅游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意外伤害险,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999年底,张某以保险起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保险金请求权已过时效而不复存在,所以拒付这笔保险金。问题:该案如何处理?,保险法,3、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案例分析,王某为

19、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问;该案如何处理?,保险法,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条款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

20、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法,案例分析,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

21、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问题:该案如何处理?,保险法,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法,6、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权的特别规定: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引起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2、后,不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法,案例分析,2003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兼、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先生咨询,他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保险法,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之约定,保

23、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保险法,五、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设立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二)设立条件:1、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规定;2亿元3、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业务场所和设施。,保险法,保险公司的终止:1、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不得解散);2、依法被撤消;3、破产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支付破产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的债务。,保险法,重要经营规则:1 分业经营制度: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外)2 资金安全运用的原则: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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