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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兒童少年保護認識與實務分享,高雄縣家扶中心社工督導:張允中,2,張允中簡歷,*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畢業*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畢業*高雄縣家扶中心社工督導*正修科技大學幼保系講師*高雄縣社工專協 第二屆常務理事、第三屆監事*台灣性學會 第二屆理事*高縣家扶中心中崙社區服務隊、岡山展愛隊義工督導*慈惠護專 志工社指導老師*台北、高雄張老師 督導*曾獲95年第三屆高雄縣社工專協 社工專業人員表揚-家庭服務獎*曾獲救國團張老師-金手獎,3,兒童保護的由來,1874年Mary Ellen事件始末 1874年一名九歲女童Mary Ellen,遭受其養父母的長期不當對待的消息,被一位負責紐約市
2、貧民工作的社工員發現,Mary Ellen遭受到身體的毒打、被鐵鍊栓在家中且經常挨餓,社工員向警察機關求援,但並無法令規範,警察機關無法受理,社工員遂向動物虐待預防會社求救。,4,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1963年制定通報法的範例,使得兒童保護正式成為政府政策。1974年通過兒童虐待防治與處遇法案,並提出兒童虐待的定義:對十八歲以下兒童有照顧義務之人,因疏忽或不當作為,使兒童遭受身體、心理、或性虐待的傷害,兒童之健康及福祉因而受到傷害或威脅。,5,台灣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台灣於62年訂定兒童福利法70年代民間團體的積極運作 民間團體運用媒體力量,喚起社會大眾對兒童保護相關議題的覺醒,使兒童保護成為
3、民間團體對政府強力訴求的政策。82年兒童福利法修正公布實施 政府為宣示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為兒童保護政策的主要法源依據,明確規範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責任通報制度、國家代行監護/親權等兒童保護概念。,6,台灣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92年合併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 因應社會變遷及擬定相關法案補充原兒童福利法之不足,另考量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與問題。這項法案賦予政府介入家庭,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公權力,內容包括:虐待發生時,政府必須介入調查評估與處遇、兒童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政府採強制性或公權力的介入、提供家庭維繫或家外安置服務、父母責任及媒體限制等方面的規範。,7,台灣兒童少年保護方案,美國:1960年享利肯普(
4、Henry Kempe)發表受 虐兒童症候群開始受到重視。台灣:民國76年家扶基金會開始倡導兒童保護 觀念,本中心自78年7月正式接受高雄縣 政府委託此方案,並成立兒保專線,提供 兒童緊急救援,庇護安置,並巡迴各地進 行兒童保護宣導。92年開始,高雄縣兒少保護工作邁入新紀元,由政府公權力站在兒保第一線,家扶中心社工人員則進行第二線的輔導服務工作。,8,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意涵,廣義:其目的在保護孩童生長環境中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降低或減少各種傷害。狹義:是指外人、父母、主要照顧者或家庭中的成員對未成年的孩子有虐待、遺棄、疏忽等情事發生,以致剝奪兒童少年的基本生存權益及影
5、響身心發展時,政府國家需運用公權力介入,以保護之。兒童少年保護以孩子為主體,著重在家庭為理念。,9,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一、受虐人數,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95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高達10,094人;受虐兒童少年人數平均每年增加一成,每55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96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為5,727人。97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為5,835人。,10,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二、施虐者身份,施虐者有8成以上是孩子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11,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一、受虐人數,12,相關法令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年5月28日公佈 所謂的兒童指未滿幾歲之人?少年是指幾歲以上未滿幾歲之人?
6、家庭暴力防治法87年6月24日公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1月22日公佈,13,責任通報制,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下列人員具有責任通報之義務: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以上人員知悉有兒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情事,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需向主管機構通報。,14,虐待的類型,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15,1、何謂身體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施予過當的管教或懲罰,或任何非意外性、持續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死亡、外型損毀、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者。,16,1、社會大眾之區分,正當管教-父母基於愛及 管教,偶而以 手掌打孩子臀 部-管教,不正當管
7、教-用拳頭或工具 毆打孩子容易 導致傷害部位-虐待,17,2、管教與虐待之認知區別,管教:a.正向、支持的 方式,示範或 告訴孩子何者 當為 b.對待孩子是善 意、寬容,虐待:a.動輒以憤怒、負向情緒加諸 於子女身上 b.對待孩子方式 是威嚇及嚴苛,18,2、何謂精神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施加持續、嚴重的排斥或不當待遇,如對兒童不關心、刻意忽視、時常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分要求等,導致兒童之智能、心理、行為、情緒發展受阻礙。,19,3、何謂性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進行性侵犯、性剝削或利用兒童拍製猥褻之影、圖片,使兒童受到身體及心理侵犯和傷害。,20,4、何謂疏忽?,該做而沒做:未提供
8、足夠食物、衣 物、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等基本需求。不該做而做:利用兒童行乞、犯罪、參與妨害健康的活動、供應有礙身心之影片、出版品、帶兒童出入不當場所、縱容其養成抽煙、喝酒、藥癮等不良習性。(兒少福法規定幾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少年不得使其獨處),21,4、何謂遺棄?,被父母或親友刻意拋棄、不負照顧責任之兒童。棄嬰。,22,暴力的循環,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的合併發生率約40%。代間遺傳發生率約30%50%。虐待家庭的歷史中最一致的特點是 虐待、疏忽、失職的模式一代傳一代。今日的受害者可能是明日的加害者。,23,兒少保護的預防概念,預防勝於治療非強制性服務早期介入,避免兒少身心受傷害落實社
9、區為基礎的預防工作,24,兒童少年保護預防工作,初級預防:教育及宣導 對一般民眾和兒少虐待發生率高的危險群做積極的預防工作,即預防兒少受傷害事件發生。次級預防:早期發現兒少虐待個案,加以適當處置以縮短問題的期間,減少傷害的程度。如通報、強制性親職教育。三級預防:對已發生兒少虐待個案之身心障礙予以復建,減少其身心不良後果,並預防再虐待事件發生,以終止暴力循環。,25,兒童少年保護預防工作實施對象,兒童少年本身家庭學校社區社會,26,兒童少年保護系統網絡,國內各縣市家庭暴力防中心的出現代表著保護性服務資源集中於公部門的濫觴。113專線的出現也整合了保護性個案求助窗口。,27,兒童少年保護系統網絡,
10、社政系統,教育系統,醫療衛生,就業服務系統,司法警政系統,家人、親友鄰居、鄰里社區發展協會社區關懷據點,宗教團體教會、寺廟志願團體社區社團急難救助團體及個人,家防中心/113,28,社政單位,保護網絡之建立及受理通報。通報個案之訪視調查與緊急救援。家庭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實施。保護個案之安置與後續追蹤輔導。個案資料之建立及管理。協調、整合相關機構及督導轄內托兒所、安親班配合兒童保護工作。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應辦事項。,29,教育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及少年虐待或疏忽個案。辦理就學、轉學。提供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輔導。配合社工人員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協助。督導轄內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辦理
11、保護工作。加強親職教育,提昇親職效能。配合執行兒童及少年輔導計畫。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30,警政單位,1、受理民眾報案,並向主管機關通報。2、協助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調查、緊急安置及強制治療之執行。3、保護社工人員及兒童少年之安全。4、督導所屬機關辦理保護工作。5、必要時協助醫療院所執行驗傷採證工作。6、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項。,31,衛生醫療單位,1、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及少年虐待或疏忽個案。2、提供安全、獨立之就診環境及相關醫療措施。3、提供相關之就診資料或證明文件。4、督導所屬醫療院所辦理保護之醫療工作。5、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及少年醫療事項。,32,民政單位,提供戶籍資料。協助辦理無戶籍兒童及少年之出生登記或其他戶籍事項登記。其他配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戶政事項。,3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父母一方或緊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父亡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34,互動時間,世界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感謝聆聽與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