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CFA)14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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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法,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教授在1921年曾说过:“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即使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现代公司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以股东投

2、资行为为基础设立(三)具有法人资格(四)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一)实质条件 1、依法设立;2、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独立的财产;4、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形式条件 登记注册为法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意味着公司与其成员形成完全分离的状态。公司具有了完全独立于其成员的“形式”。这种独立的“形式”表现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三、公司与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3、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社会功能:1、有利于限制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大众的投资热情;2、有利于降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成本;3、有利于提高股权的流通性,推动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4、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公司的法人资格,从而充分发挥公司应有的社会经济功能,不致使公司因成员的变动而变动,从而得以有效存续;5、有利于推动投资者职能与经营者职能的进一步分离,盘活社会经济资源。,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4、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投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拖欠丁公司货款一直不还,丁公司起诉丙公司要求还款,丙公司被起诉后将资产无偿转让给甲公司,丁公司虽然胜诉,但丙公司无资产可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

5、 B 丁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丁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丁公司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四、公司的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三)总公司与分公司,重点: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法律人格之有无不同;2、责任能力不同;3、被控制程度不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财物供销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力,既可以决定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又可决定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日常经营活动。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仅是一种股权控制,该控制的程度是间接的。,【例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叙述

6、中,正确的有()A 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 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 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 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练习】: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7、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3)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五、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8、。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注意:1、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2、公司章程的可诉性。例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优先适用(1)有关股东分红的规定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例如:甲乙二股东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60%

9、(60万元人民币),乙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40%(40万元人民币)。由于我国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第1年甲股东实际缴纳出资30万元,乙股东实际缴纳出资10万元。因此,双方在第1年的实际缴纳出资共计4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股东占75%,乙股东占25%。倘若公司成立后第1年营利甚丰,有税后利润可资分配,则在公司章程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甲乙的分红比例应是多少?,此外,我国公司法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比例与股东出资比例之间脱钩。但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的股东之间很难甚至不可能就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的脱钩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所以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不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

10、股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行使 公司法第43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七、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11、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练习1】: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 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 公

12、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练习2】: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 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22%,因此通过;D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

13、、丙所持表决权未超过半数,因此不能通过,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设立原则 1、特许主义;2、许可主义;3、准则主义;4、自由主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为主、许可主义为辅的原则。,例如: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14、)(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确定公司股东数额并达成协议;2、签署公司章程;3、认缴并及时缴纳出资;4、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5、确定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6、办理登记前的行政审批程序;7、办理公司登记;8、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公司资本,是股东为取得股东资格、维持股东资格、强化公司盈利能力而给付的对价。广义的公司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狭义的公司资本仅指股权资本,是股东为实现投资目的向公司缴纳的财产出资的总和。股权资本就是股东出资之和。,公司的

15、重要特征之一为其资合性,即它是以资本结合为中心的经济组织。公司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公司订立契约进行经营活动的信誉基础和履行债务的财产担保。公司资本制度至今存在三种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一)公司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方能成立。法定资本制一般都要求公司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优点:该制度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公司债务担保能力较为确定,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的优点。缺点:因为公司设立时对将来的发

16、展情形不可能事先确定,只是一种预测,因而注册资本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投资。如果发展不好或发展过好,原来的资本可能因过量而闲置或缺乏而制约公司发展,这两种情形显然都未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状态。,2、授权资本制 即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必须确定,但并不要求发起人一次性认足,而只须认足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优点:授权资本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要求,公司成立及增减资本都很方便。缺点:易于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可能会削弱公司注册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3、折衷资本制 德国1937年制定的股份和股份两合公司法率先软化资本确定原则,允许公

17、司分期发行股份。日本、瑞典、荷兰及我国台湾也纷纷效仿。,折衷资本制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加以特别的限定。2、规定首期发行股份数额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比例,以弥补在完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实收资本可能很少的缺陷。3、规定授权发行期限。即在公司设立时,虽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发行,但此种发行权限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我国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折衷资本制”。具体表现为:1、确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明确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股东实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期限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二)折衷资本制度下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

18、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负责缴足的公司资本制度。,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数额或其经营规模相当的实有资本。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我国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1)严格规制非货币出资行为(第27条);(2)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3)禁止抽逃出资(第36条);(4)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第28条和第31条);(5)发起人、认股人不得任意抽

19、回股本(第92条),(6)原则上禁止公司回收本公司股份,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7)严格限制分红条件;(8)禁止以股抵债。,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不是指绝对不变,而是指公司不得超越法定条件与程序而随意增减资本。与资本维持原则的不同点在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功能在于预防公司现实资产的减少,而资本不变原则的功能在于预防公司抽象资本的减少。,资本不变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一是限制公司随意减资;二是限制公司随意增资。换言之,公司增加资本、减少资本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说限制公司减资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限制公司增加就旨在保护股东免受参与增资行为带来的财力

20、负担以及不参与增资行为带来的股权比例萎缩。,(三)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1、股东多元化出资方式的自由组合与立法干预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

21、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注意的是:首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立法并未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构成。因此,从理论上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百分之百的非货币出资构成。,其次,最低货币出资比例的硬性要求仅针对原始出资而言,对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行为立法亦未作出最低比例要求。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的出资方式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必须对其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练习题】(1)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

22、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 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B 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C 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D 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2)下列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B 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C 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D 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3)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

23、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2、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1)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从理论上讲,股东应当对公司足额缴付其出资,瑕疵出资股东不仅应向公司补交出资差额,而且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2)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

24、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的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违约责任仅能适用于投资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且仅限于发起人之间。,(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为次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瑕疵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例如(1):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

25、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 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 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 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非货币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

2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看,该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采用货币出资方式的瑕疵出资股东。,3、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1)对公司的侵权责任;(2)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

27、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股东权简称股权,公司法上的股东权是指狭义的股东权,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一、股东类型(一)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二)挂名股东(显名)与隐名股东 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

28、质要件的“股东”。,【案例】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商楼与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上海宝城商业房地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百乐门公司与宝成公司的协议,百乐门公司应该在静安商楼中拥有20%的投资额,但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股东只有对外服务公司(占60%)和宝城公司(占40%),百乐门公司不是股东。,(一)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即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股东。,1、担任发起人的资格(1)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求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

29、有住所(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做此规定)(3)发起人的资格不受国籍以及组织形态的限制;(4)立法未对发起人自身的财力有硬性规定。例外是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此外,公司法立法者不苛求每位发起人的最低认缴出资。从理论上讲,低收入者哪怕认缴1元钱出资,也可以成为发起人,只是由于发起人要承担公司设立不能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择投资伙伴应对其财力保持应有的警惕。,2、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起人的权利除享有一般股东的权利之外,还具有以下权利:(1)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2)优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3)优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30、;(4)其他特别利益,如优先在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新股,优先分红等。,发起人的义务:1、出资瑕疵的责任(与非发起人股东一致)发起人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其出资存在瑕疵的,除对及时足额出资的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如果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怠于或拒绝充实公司资本,则公司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责任(不同于非发起人股东的责任)2、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3、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1、二)非发起人股东 1、资格条件:无要求(除非担任高管)例如: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二、股东(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权利与义务(一)权利 1、资产收益权(分红权)2、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3、重大决策权(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4、知情权(查阅、复制权)5、股权转让权 6、退股权(强制收购权)7、诉权,(二)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有限责任的否定 2、出资义务 3、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三、股东权

32、利的载体(一)股份实质载体(二)股票形式载体 内容详见教材。,四、股东资格的确认(一)实体条件履行了出资义务(二)形式条件记载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公司股票,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层次:源泉证据、推定证据与对抗证据(一)认定股东资格的源泉证据 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可以分为两种:,1、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

33、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2、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源泉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源与流、因与果、根与枝的关系。一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源泉证据,权利人就可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在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倘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后,未及时将自己载入股东名册,股东可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名册。换言之,即使未载入股东名册,但持有源泉证据的当事人也可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二)认定股东资格的推定证据 认定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对上市公司而言,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

34、登记资料;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是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样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亦应参照这

35、一原则办理)此类证据与源泉证据相比,仅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即在册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存在时,股东名册所具有的效力证据即可被推翻。,(三)认定股东资格的对抗证据 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善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并非法定

36、的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各种证据相互冲突时的解决思路:以上各种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源泉证据的效力。,例如:在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乙。如果在该纠纷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则

37、乙有权持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则不得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股权转让协议为由拒绝办理,否则乙可以诉讼到法院强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五、股东权利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一)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实践中,股利分配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现金股利;2、股份股利;3、其他财产股利,如本公司的产品、服务、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等。,中国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1)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38、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2)上市公司应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3)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1、股利分配的实质条件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

39、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股利分配的程序条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决策机构应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则有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从理论上看,我国公司法将

40、股利分配决定权确定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行使,人民法院进对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瑕疵予以司法审查。即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司分红应属于公司的自治范围。但例外情形下,如果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股利分配方面存在故意压榨中小股东情形时,司法机关应提高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二)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详见公司法的规定。,(三)查阅、复制权利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41、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四)股东的退股权 公司法第75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规定了股东退股的三大法定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股东法定退股的情形仅仅限于该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42、有异议的情形。而且,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原则上股东不享有退股权。,股东退股的程序:依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股东退股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1、在发生法定退股情形时,股东应对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只有立场坚定的反对派股东才有资格退股。2、反对股东应优先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但非必备前置程序),并在协商未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股东诉权 1、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

43、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代表诉讼提起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制度。,

44、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享有主体(1)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代表诉讼提起权属于单独股东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期限多长、持股比例几何,均可具备原告股东资格;(2)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代表诉讼提起权属于少数股东权。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非当然具有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指起诉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立法如此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个别居心不良的投机股东滥用权利。,公司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既包括董事,也包括监事、经理和其他公司经营者;既包括公司内部人,也包括公司外的第三人;既包括民事主

45、体,也包括行政机构。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

46、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指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

47、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3、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股份及其蕴涵的股东权转移于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转让有助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收投资。股东回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1)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以回收股东所持股份;(2)公司自己回购自己股份;(3)股东转让其股份以回收投资退出公

48、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立法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49、对外转让只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其他股东异议后购买;二是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限制不在于阻止股东转让股权,而在于维护其他股东的优先利益。,案例(4):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 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 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 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案例(5):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

50、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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