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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商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为了提高商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商会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第二条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会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研发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阶段成果、鉴定文献等;2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3 .著作权(版权):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商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商会承担责任的施工技术说
2、明、植物培育技术、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4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商会拥有的技术、产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信息等;5 .其他机构委托本商会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6 .其他可能对商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商会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在此适用范围内)。7 .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应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商会备案。第三条商会研发知识产权的归口管
3、理部门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商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商会有关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工作:1 .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2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 .处理商会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有关产品和技术合作中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批;4 .组织对侵犯商会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及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调;5 .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手续;6 .办理专利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专利项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纳费用、专利资料的保存等;7 .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在技术开发,植物培育、产
4、品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研发中心应对市场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商会主管领导报告。秘书处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管理第四条知识产权的取得:员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职务性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商会:1 .以商会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2
5、 .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3 .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4 .主要是利用商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商会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商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5 .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商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商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五条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商会,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离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商会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第六条商会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奖励接受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属于对该成果单独做出或者共
6、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七条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研发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研发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研发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研发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职,并给商会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条知识产权的分级管理(一)资料保管与技术、产品有关的资料由研发中心保管,项目组人员配合研发中心管理部进行专利权申请工作
7、。(二)分级查阅对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给予不同的权限。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交易、变更: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向研发中心申报备案。对于来本商会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事先加以明确。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第十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商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商会将依据国家和自身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第十一条属于本商会的技术
8、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商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剽窃、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商会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商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三条侵害人为本商会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第十四条侵害人为非本商会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给本商会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报商会理事会审批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