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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夏 益 华,辐射防护体系及基本安全标准,人类始终生活在电离辐射照射之中,在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中,无时、无处没有电离辐射的存在,使得人类从他形成的第一天起就始终生活在电离辐射的照射之中。但是一直到大约一个世纪以前,人类才发现了电离辐射的存在,并很快随着对电离辐射的应用认识到了辐射对人体的可能损伤,从此开始了辐射防护的历史。一个世纪以来,人类在利用辐射和核能的过程中不断改进自身对辐射的防护,也改进着对辐射防护的理解,从而不断推动着辐射防护学科本身的发展。,一个世纪以来,人类在利用辐射和核能的过程中不断改进自身对辐射的防护,也改进着对辐射防护的理解,从而不断推动着辐射防护学科本
2、身的发展。,发现辐射,辐射防护特征带来的挑战,1)人体随机性生物效应的存在和线性无阈模式的假定;2)辐射防护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人及其环境,不可能单纯以技术因素为基础,它必然会受到人的生命价值观,以及心理伦理观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剂量,效应,ICRP关于防护体系的论述,委员会建立了一个规范的防护体系,其目的是促进形成一个可行的和有条理的防护方法。科学数据是必要的前提,如有关归因于辐射照射的健康危害资料(技术性),但也必须考虑防护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社会性)。一切防护要求必须对不同危害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危害和利益的平衡作出有价值的判断。,辐射防护体系的历史发展,1954年以后,由于发生在美国的放射学
3、家超额恶性疾病,以及日本原子弹幸存者最初超额白血病数据显示的流行病实例批评,都降低了对“阈值概念”的支持。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了保护公众的建议。在1956年建议书中制定了周和累积剂量限值,相应地对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对公众为5mSv。特别重要的是认识到了随机性效应的可能性和无阈性。随即建议“应做各种可能的努力减小所有类型的电离辐射照射到最低可能的水平”。这就是最早形成的防护最优化概念。,ICRP发布的建议书(总报告),第1号出版物1959年第6号出版物1964年 第9号出版物 1966年 1977年 第26号出版物-第一次定量提出了辐射随机性效应危害,提出了剂量限制体系及其三
4、项基本原则(即防护的正当性和最优化以及个人剂量限制)。1990年第60号出版物-,1990年第60号出版物-有了较大的修改:1)辐照危害的估计提高了(50mSv/a到 20mSv/a,公众:5mSv/a到1mSv/a);2)基本体系作了扩展,从剂量限制体系扩展到辐射防护体系。保留了正当性、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原则,同时考虑到各种照射情况的差别引入了“实践”和“干预”的区分(可以说是两个子体系);,3)更加强调了具有约束的防护最优化来限制由于固有的经济和社会判断所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综上所述,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代表,形成了辐射防护体系。,建立防护体系的基础,(一)研究
5、工作基础:(1)用于评价辐射剂量的人的解剖学和生理学模式,在此基础上推导得出了对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空气比释动能或注量的外照射剂量的表格化的标准数据。(2)分子和细胞水平的研究;(3)实验动物的研究;(4)流行病学研究。,(二)辐射的生物效应基础:,人体吸收电离辐射的能量后所引起的改变统称为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其性质和程度主要决定于组织吸收的能量。从组织吸收到生物效应的发生,再到机体损伤要经许多的变化,包括:分子水平变化,细胞功能,代谢,结构变化,以及组织和器官系统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非常复杂。大体可分以下三个阶段:物理阶段(10-18s到10-12s);化学阶段(10-12s到110+3s
6、);生物学阶段(数小时到若干年),辐射生物效应的分类如下:按作用对象可分为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按效应出现的时间可分为近期效应和远期效应;按其作用机理和剂量-效应关系特点可分为随机性效应(Stochastic Effects)和确定性效应(Deterministic Effects)。,影响辐射生物效应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与辐射有关的因素,如辐射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照射时间、照射部位、照射面积和照射方式等;二是与机体有关的因素,如生物种类、个体差异、不同组织器官和细胞及分子水平的辐射敏感性等。,辐射的生物效应有两类,一类称为确定性效应,另一类称为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是有剂量阈值的,只有
7、剂量超过阈值时效应才会发生,其效应在临床上可以被觉察,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确定性效应是通常情况下存在剂量阈值的一种辐射效应,超过阈值时,剂量愈高则效应的严重程度愈大。当人体组织或器官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时,组织或器官有大量的细胞被杀死,也就是细胞的丢失率远远大于补偿率。由于组织或器官丢失了大量的细胞,临床上可查出该组织或器官的严重功能性损伤。这种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且存在某个阈值.当低于此阈剂量时,由于细胞丢失较少,不会出现组织或器官的功能性损伤。当高于阈剂量时,剂量越大损伤越严重,发生此种效应的概率也越高,确定性效应包括大剂量照射时的急性效应(各种放射病和皮肤损伤)、白内障、不
8、育症及胚胎(胎儿)受照时的致死性效应、先天畸型、生长发育缺陷等。图2-2说明了某一确定效应与剂量的关系,图的上部,说明了某种确定性效应发生概率与剂量的关系,剂量越大,发生概率也越大。图的下部说明剂量与效应的严重程度的关系,剂量越大,损伤越严重。,随机性效应无剂量阈值存在,其效应在临床上难于觉察,其发生概率与剂量有关。,随机性效应是在照后很久才显现出来的各种随机性效应,包括癌症危险的增加以及由动物实验研究结果所推论的遗传疾患的增加。这些随机性效应看来没有阈剂量存在,并且可能于小辐射剂量照射(1Gy的很小一部分)之后发生而且其发生,几率与受照剂量的大小有关。,图 辐射效应的分类,辐射引起的健康效应
9、概述,上述两种生物效应可以作为判断防护行为的基础。从辐射防护来讲,要基于上述两种生物效应来采取相应的行动。首先,在可能超过有关器官确定性效应剂量阈值时,几乎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采取防护行动。对年剂量高到100mSv时采取防护行动几乎始终是正当的。,其次,在低于100mSv的辐射剂量时,假定随机效应发生率的增加存在一个小的概率,并且在本底剂量之上与辐射剂量的增加成正比,即所谓线性无阈(LNT)这种管理辐射照射危害最实际的、符合谨慎原则的模式。,线性无阈(LNT)模式,LNT模式的主要含义是,不管照射水平的大小,必须假设存在着与此相应的某种危害,虽然其概率常常是小的。防护体系就是在与所采取的防护水平相
10、应的危害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确定防护标准的。,在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中,无时、无处不存在着天然辐射的照射,它们成为人类受照的一种“本底”照射。世界范围来自天然源的成人年有效剂量平均约为2.4mSv/a.目前的防护体系是以线性无阈假定为基础的,在确定限值和约束值时必须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通过与天然本底照射相比较,也是一种可参考的因素。,(三)天然本底照射的参考因素,防护体系的基本目的,防护体系的基本目的,是要在不对可能与照射相关的有益人类活动带来过分限制的情况下,为防止辐射对人类和环境产生有害效应提出一个适当的防护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对电离辐射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确定效应,并使随机效应的危害降
11、低到可合理达到的程度。在保护非人类物种方面,是要阻止或减小有害辐射效应的频度到这样的水平,使得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持、物种保护、自然栖息地的健康和状态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防护体系基本组成,(1)对可能受照情况的描述在ICRP第60号出版物中,把照射区分为增加剂量的“实践”与减小剂量的“干预”两类人类活动,在最新建议书中,已不再采用上述两类活动的分法,而是改为基于照射情况的下列分法:(2)对照射类别的区分:从照射的可能性上分,分为一定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照射;从受照对象上分,分为职业照射、患者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三类。(3)对受照人员的区分: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成员。,(4)剂量评价的分类:“源
12、相关”与“个人相关”评价。(5)防护原则的准确阐述:正当性、最优化和剂量限值的应用(体系的核心)(6)对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或要进行评价的个人剂量水平进行描述(计划照射情况下的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以及和应急及现存照射情况下的参考水平)。(7)对辐射源安全状态的描述,包括对它们的安保和应急准备及响应要求的描述。,防护体系的核心:辐射防护原则,1)正当性原则:“任何改变照射情况的决定都应当是利大于弊”。这意味着通过引入新的辐射源,减少现存照射,或减低潜在照射的危险,人们能够取得足够的个人或社会利益以弥补其引起的损害。所考虑的后果应当不限于辐射危害,还应包括其它危险和代价及利益,辐射危害有时只是全部
13、危害的一小部分,因此正当性原则常常超过了辐射防护的范围,此时要选出最佳方案,常常已超过了辐射防护部门的职责范围。,2)防护最优化原则,防护最优化原则:“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利益因素后,要使遭受照射的可能性、受照人数以及个人所受剂量大小均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意味着在主要情况下防护水平应当是最佳的,取利弊之差的最大值。为了避免这种优化过程的严重不公平的结果,应当对个人受到特定源的剂量或危险,采用剂量约束或危险约束,以及参考水平来加以限制。,防护最优化原则的重要性是和防护体系建立在LNT假定之上密切相关。因为随机效应的概率特性和LNT模式的特性使得不可能把防护标准简单地建立在并不存
14、在的“安全”与“危险”之间的分界线上。任何一种防护决策都相应着某种危害,防护的任务就是要保证所相应的危害是小的,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单单依靠剂量限值和约束是不充分的,还必须实现防护最优化。,3)剂量限制(限值、约束、参考水平),“要使任何个人所受剂量受到一定限制”。计划照射情况(不包括患者的医疗照射)时采用剂量限值;优化时采用剂量约束;应急照射情况时采用参考水平。ICRP 103号出版物推荐的剂量限值见表6-3,它们与第60出版物是一致的。,防护体系中用到的剂量约束和参考水平,防护法规体系的监管范围,按照所监管控制的特定源(或照射情况)的责任大小,以及与源或情况相关的照射(危险)水平的情况来确定
15、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监管,存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概念(做法):(1)排除。即从放射防护法规中加以排除的一些照射情况,这是一些用监管方法无法加以控制(不可能监管的)的情况。包括不可控制的照射和无论其大小如何均难于控制的。例如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钾-40产生的照射,地面宇宙射线的照射。决定什么是难于控制的要由立法者判断,也会受到文化观念的影响。,(2)豁免。即实施控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情况,需要部分或完全从放射防护监管要求中加以豁免,这常常是基于控制的努力与相关危害比较,被认为是多余的(不需要监管)。,具体地讲,目前比较公认的豁免准则为:(a)被豁免的实践或源对公众成员在一年内造成的有效剂量在10Sv
16、量级或更小;(b)或者从事该实践一年所待积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1人Sv或者防护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化的选择。,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国家基础结构,为了保证防护体系的实施,要求有一个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国家基础结构以确保维持一个适宜的防护标准。这个基础结构最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个法律框架,2)一个监管机构,3)各种运营管理者和雇员来实施各项任务(设计、运行、退役)。,我国的基本安全标准 GB18871-2002,体现了国际上当时的以下进展:,(1)辐射源安全和辐射防护并列(2)管理要求成为新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3)可控制的天然辐射照射明确纳入辐射防护的范围(4)医疗照射的控制成为控制人类所受
17、辐射照射的重要方面(5)应急准备和响应是辐射源安全的重要环节(6)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为核设施退役和事故后大面积污染处置提供了依据(7)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要基本原则,基本标准的结构和组成,四个层次:第1层次:一般要求,是覆盖标准整个适用范围的;第2层次:主要要求,是分别针对实践(包括实践中的源)和干预两种情况的;第3层次:详细要求,是分别针对各主要具体适用对象的;第4层次:附录,规定了有关限值和参考或指导水平,以及术语的定义。,标准各章及附录,两类活动:实践与干预根据两类活动的不同,包含有两个稍有差别的(子)标准体系:a)拟议的和继续进行中的实践防护体系;b)干预的防护体系。,
18、三类照射:a)职业照射;b)医疗照射;c)公众照射,三种受照人员,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公众,(1)职业照射“职业照射”一词限于在正常场合下能合理地视作运行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那些情况下在工作中受到的照射。因此有两个要素:“工作中”“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因为天然照射到处成在。,一般要求,1)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排除);2)责任方:主要责任方为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及用 人单位;其它责任方包括:供方、工作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职业医师、医技人员、合格专家和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它方;3)责任的基本内容:主要责任方的主要责任:(a)建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和
19、实施用以确保防护与安全目标实现的书面 防护与安全大纲。其它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监督管理:(1)政府监管对于全面、正确地实施标准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从技术的角度,对标准实施的监管应遵循的原则、监管要求等做了必要的规定。(2)按照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审管部门”和“干预组织”是对标准的实施行使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对实践的主要要求,(1)基本原则(2)管理要求(3)辐射防护要求(4)营运管理要求(5)技术要求(6)安全的确认,拟议中的与正在继续进行中的实践的放射防护体系,基于以下三项
20、基本原则:(a)涉及照射的实践,除了对受照个人或社会能产生足够的利益可以抵偿它所引起的辐射危害的,就不得采用(实践的正当性)。(b)对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在不是肯定受到照射的情形下其发生的可能程度,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应当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防护最优化),(c)个人受到所有有关实践联合产生的照射,应当遵守剂量限值,或者在潜在照射情形下遵守对危险的某些控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不会受到从这些实践来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断定为不可接受的辐射危险。,剂量限值的理解,剂量限值,剂量约束,某优化水平,豁免剂量,对剂量限值,有三种误解:认为它是“安全
21、”与“危险”间的一条分界线;把它理解为一种降低照射并强制改进的一种简单办法;认为是防护体系严格程度的唯一量度。实际上,限值是从安全防护来看其危险度不可接受区域的下限,不是可接受区的上限,因为实际可接受的防护水平不能是限值本身,而是其下面(约束值下面)某一优化水平。,不可接受区,优化区,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不同水平示意图,5)标准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之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的摄入则应算至70岁。)ET=HP(d)+1 6)与以前的标准不同,新标准未给出各种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ALI),但在附录
22、表B3,B6和B7中给出了工作人员吸入或食入单位摄入量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e(g)j,inh和 e(g)j,ing,单位为SvBq1。根据年剂量限值,很易算出各种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表示为,年摄入量限值(ALI)=年剂量限值/剂量换算系数,年摄入量限值(ALI,Ij,inh,L,Bq)是某一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当这样的活度被摄入后会使具有参考人特征的个人所接受的照射达到职业照射的年剂量限值。导出空气浓度(DAC,Bq/M3)-导致一个连续受照年(2000小时)的工作人员的摄入量等于ALI(Ij,inh,L)的气载放射性浓度。对于标准呼吸率(1.2 m3/h)DA C=ALI(I
23、j,inh,L)/(20001.2),待积当量剂量(H50)摄入某一放射性核素之后,在一个器官或组织中的剂量当量率在50年内的时间积分。剂量系数e(g)在年龄to时发生的每单位摄入量对组织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HT(),或待积有效剂量当量e(),其中,为以年为单位计算剂量的时间,即对成人来说为50年,对几童来说为(70-to)年。HT()或e(g)的单位为Sv/Bq。,(二)个人监测和评价新标准规定,对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 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
24、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做出评价;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5 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射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 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的要求。,本标准关于职业照射的定义是: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
25、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对职业照射控制的责任,(一)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他们应当向所有工作人员承诺:限制职业照射;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和安全培训做出安排;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就安全与防护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等。,(二)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的规定、规则和程序;正确使用监测仪
26、表、防护设备和衣具;在防护与安全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和信息;工作人员不能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要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此外,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从事工作的条件,(一)工作待遇并未禁止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给辐射工作人员某些适当的特殊补偿。只是要求不能以这类补偿替代为保证遵守本标准的要求而应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二)育龄妇女和孕妇的工作条件 本标准采纳了IBSS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
27、己怀孕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三)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GB 188712002与原标准相比,大幅度降低了未成年人的年剂量限值,并且规定: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对于年龄为1618岁的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 1618岁在学习过程中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1)年有效
28、剂量6 mSv;2)眼晶体年当 2)眼晶体年当量剂量,50 mSv;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四)工作岗位的调换,新标准则规定: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合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与旧标准不同的是,调换工作的认定是由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时不再考虑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因素,并明确调换工作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健康原因,而调换工作的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一)工作场所分区的目的和原则,新标准把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目的在于方便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的控制。注册
29、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把未定为控制区,在其中工作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定为监督区。应当根据预防辐射防护评价的结果提出工作场所的分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制区。注意:GB 870388把工作场所分为三区,按照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1/3和1/10为界,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现在GB 18871 不再给出具体数字。,核素毒性分组,放射性核素根据其毒性大
30、小分为以下4组:极毒性,共45种核素,如239Pu,241Am,210Po,226Ra高毒性,共53种核素,如60Co,90Sr,210Pb,237Nb中毒性,共326种核素,如137Cs,32P,131I,天然铀低毒性,共427种核素,如:210Tl,235U,238U,3H。,公众照射的控制,(1)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关键组人员所受平均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1)年有效剂量,1mSv;2)特殊情况,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单一年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3)眼晶体当量剂量,15mSv;4)皮肤当量剂量,50mSv。,(2)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1)排放限值,
31、包括排放总量(体积)和浓度(活度)限值。2)排放必须是受控的,有效性应得到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3)应保证放射性废液是槽式排放(即监测后的批量排放);4)排放应遵守本标准的剂量限值要求;5)排放的控制要做到最优化。,医疗照射的控制,7.2 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一)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是力求避免不必要照射,纠正滥用医用辐射的重要环节。标准第7.2.1条要求,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还要特别强调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
32、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评估。,7.4 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与剂量约束,医疗照射防护只能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医疗照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用于约束放射诊断和核医学检查所致受检者剂量,旨在便于发现那些过分偏离防护最优化的情况,藉以有效指导采取优化措施改变落后状态。,(二)放射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附录G,提示),表G1.1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摄影的剂量指导水平表G1.2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CT检查的剂量指导水平表G13 典型成年受检者乳腺X射线摄影的剂量指导水平 表G14 典型成年受检者X射线透视的剂量率指导水平(另外,还有表G2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
33、水平),9 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所谓潜在照射,是指“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种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因此,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产生的辐射后果直接和源的安全状态相关,对潜在照射的控制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源的安全问题。,其中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尤其值得注意。国务院2005年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源按其可能导致确定性健康效应的潜在性进行方类。对每一个实践和该实践中使用的每一个核素的放射源,用TBq表示的源活度除以用TBq表示的该核素的“D”值,得到无量纲的比值A/D,得到
34、源和实践的归一化相对排列。进一步将源分成5类。,核技术利用中某些核素的D值,按D值分类,活度值大于D值1-10倍的叫“危险源”,大于10-1000倍的叫“非常危险源”,大于1000倍的叫“极度危险源”,他们的假定条件不同因此其推算結果也就不同。D1和D2的假定条件是“危险源”被盗,被偸而完全失去控制,以至“放入口袋10个小时”和“長时间放在卧室内”,以及“被食入”。,放射源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放射源类型多,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上万家密封源用户,使用中的各类放射源约5万枚,总活度约5.01017 Bq31,产生的废源约2.5万枚,其中大部分都有待最终处置,由于管理不善已有约2 000枚
35、完全失控32。我国在放射源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发生了多起放射源事故或事件。根据有关部门统计,1954年至1998年,共发生与放射源有关的事故或事件1 346起,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照,表29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性质事故发生情况,注:据卫生部对19541987年1014起事故的统计(其中一例性质不明,未统计在内)其中撒、漏、丢放射性物事故占各类事故中占67.7%。,放射源的安全和保安成为棘手问题的主要原因:,1)密封放射源安全和保安技术措施客观地说确实是相对较为简单的,但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安全意识上对这类源的安全和保安的重视程度,通常不如对复杂辐射源(如反应堆等核设施);2)放射源应
36、用广泛、数量众多、价格较低、较易获取,加之体积小、质量轻、易于取拿转移,这导致加大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的难度;密封放射源应用中运行操作及保管在技术上相对较为简单,这就容易导致由缺乏防护和安全培训的资质不合格人员来操作、保管或管理源,使得源的安全和保安的最基层要素较为薄弱,不容忽视的无看管源,据估计完全失控源约2 000枚32。失控源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如1992年山西忻州发生的事故,共造成3人急性死亡。19881998年间,发生了6起放射源熔化事故,事故发生后,尽管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放射性物质未回收,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无看管源的控制,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应将其
37、纳入放射源全过程监督管理之中。,10 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在本标准3.1.4“干预”中已说明:适用于本标准的干预情况分为以下两种:1)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情况;2)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10.1 责任,本标准中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责任方,包括以下三方:1)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业主,营运单位等)。2)有关干预组织。本标准定义为:“政府指定或认可的、负责管理或实施某一方面干预事宜的组织”。可以包括国家的和地方的应急组织。如省应急委员会等。3)审管部门(机构)。本标准定义为:“为实施对防护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指定或认可的一个或几个机构。”,应急管理中三个责任方应保证做到的主要要求,1
38、)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已针对实践和源制定了应急计划,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2)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即场外应急计划)的制定。3)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的运行操作和从发生过的事故中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4)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应急管理中三个责任方应保证做到的主要要求,5)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6)作为保持应急响应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各级应急计划中,都对应急计划的评议和修订,以及人员培训和演习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7)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
39、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干预的正当性,“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而不是可防止剂量)或剂量率接近或预计会接近可能导致严重损伤的阈值如本标准附录E的E1所列,则采取防护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见本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必须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防护行动的最优化:紧急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1)根据本标准的E2.1,隐蔽、撤离、碘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a)隐蔽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在2天以内可防止的剂量为10 mSv。决策部门可以建议在较短期间内的较低的干预水平下实施隐蔽,或者为便于执行下一步的防护对策(如撤离),也可以将隐蔽的干预水平适当降低。b)临时
40、撤离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在不长于一周的期间内可防止的剂量为50 mSv。c)碘防护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是100 mGy(指甲状腺的可防止的待积吸收剂量),11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持续照射(prolonged exposure)是指没有任何不间断人类活动予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这种照射的剂量率基本上是恒定的或下降缓慢的。“这种照射的明显特点是公众成员可以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持续照射预期至少会影响一代,也就是说,要持续10年或更长”。这里包括天然辐射源、人类栖息地长寿命放射性残存物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所致的照射,表11-4 持续照射的剂量率行动水平,住宅及工作场所
41、中的氡 对住宅中的氡,在大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持续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应为年平均活度浓度在200400 Bq/m3(平衡因子0.4)范围内。其上限值用于已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干预,其下限用于对待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控制。对工作场所中的氡,在持续照射情况下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是年平均活度浓度为5001 000 Bq/m3(平衡因子0.4)范围内,达到500 Bq/m3时宜考虑采取补救行动,达到1 000 Bq/m3时应采取补救行动。,附录A(标准的附录)豁免,A.1.3 豁免的剂量准则为了能在实际贯彻中便于实施,本标准还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可忽略剂量水平,对豁免的剂量水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经审管部门确
42、认,在任何可能情况下下列准则都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被豁免的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 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Sv量级,或更小;和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大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可豁免的源与豁免水平,为了实际可操作性,本标准又对一些可豁免的源以及用于判断的豁免水平作了规定:(一)“根据规定的准则,下列各种实践中的源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的辐射发生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管件(如显象用阴极射线管):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
43、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Sv/h;或;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符合以下要求的放射性物质,即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表A.1所给出的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A.1豁免活度浓度与豁免活度,关于有条件豁免,本标准中还对有条件豁免作了规定:“遵循审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例如,与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或化学形态有关的条件,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或处置有关的条件等)时,可以给予有条件的豁免”。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但其内装的放射性物质未能为表A.1所豁免的设备,可给予有条件的豁免:,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其放射性物
44、质呈密封源形式,能有效地防止与放射性物质的任何接触或能有效地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Sv/h;审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了处置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对几个重要问题的补充说明,(1)表A.1的理解与使用表中给出了“活度浓度”与“活度”两项。但由于推导时的具体假定,保证在满足一项条件时不需限制另一项,因此标准中并不要求同时满足两项要求。其中的“活度浓度”是指该实践中源的活度浓度;“总活度”是指该实践中源物质的操作量。对于会产生放射性子体产物的核素,在它们的子体与母体处于平衡状态的假定下一起被计算在内。表A.1中带“
45、*”号(如Ra-226*)的核素,表示包括子体剂量在内的母体核素活度浓度或活度。各衰变链的具体核素情况见表A.1的注。,表A.1是对单种核素(或单个衰变链)给出的,当有若干种核素存在时,应满足下列公式:式中:Ci 实践中源所含放射性核素i的活度浓度(或活度);CiE 相应于核素i的豁免水平(活度浓度或活度)。,这些豁免水平,原则上只适用于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涉及到小量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其物料量一般不超过一吨左右;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是限于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组合进消费产品或者作为一种放射源使用(如226Ra,210Po),或者是利用它们的元素特性(例如钍、铀);,除非被国家
46、标准排除在外,否则对于其活度浓度低于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小批量物质的豁免,需要经过审管机构作进一步的审查;严禁为了申报豁免,而采用人工稀释等方法来满足要求。再次强调,给出的表A.1中豁免水平只能作为申报的基础,不是到处可以套用的通用值,并且还需经过审管部门审定,审管部门可视情况要求采用不同的豁免水平。在我国“自动豁免”是不容许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修订,修订BSS的主要原则:假定随机效应线性无阈服从IAEA安全与防护十大基本原则保持作为电离辐射防护的标准的核心参考文件反映UNSCEAR和ICRP的新内容反映成员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对老BSS的经验反馈反映自1996年以来IAEA安全标准丛书
47、的新内容易于转变为各国审管机构的审管要求文件非人类物种防护是必要的,但尚不足以提出具体要求,修订后的展望,若一个国家的辐射防护体系与ICRP60和现行BSS一致,那么,其防护体系的安全水平也很容易与ICRP103和新的IBSS一致一个国家应综合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不必急于修订其审管文件以与新的ICRP103和IBSS一致,IAEA基本安全原则SF-1,2006,安全责任在业主恰当的安全法规和有效的政府监管设施和活动的有效组织管理设施和活动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IAEA基本安全原则,确保个体风险可接受保护人与环境,综合考虑现在和未来防止事故,缓解后果做好应急准备与响应采取防护行动以减少既有的或尚
48、未管控的辐射风险,主要结构体系,原来是按职业、医疗、和公众照射为主线现在的版本则是围绕计划、应急和现存照射情况展开按52个要求给出,清晰明了方便实用。通用5,计划37,应急4,现存6,1)1977年ICRP 第26号出版物-IAEA No.9-GB870319882)1990年ICRP 第60号出版物-IAEA No.115-GB1887120023)2007年ICRP 第103号出版物-IAEA No.?(2011?)-GB?(?),思 考 题,1 辐射防护体系的形成是以ICRP的哪一个出版物为代表的?2 建立防护体系的基础是什么?简述之。3 防护体系的基本目的是什么?4 最新的防护体系把照射情况分为哪几种?照射类别有哪几种?照射对象分为哪几类?5 剂量评价按关心对象不同可分为哪两类?,6 简述辐射防护三项原则。7 简述防护体系中的不同类型剂量限制。8 涉及防护体系监管范围的两个概念9 国家基本安全标准GB18871-2002体现了近年来国际上哪些有关进展?10 GB18871-2002分为哪四个层次?11 简述“实践”与“干预”两种人类活动的区别。12 GB18871-2002关于剂量限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