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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文书的填写与使用,王本忠电话:邮箱:,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分类,1、立案结案告知类2、调查取证整改类3、决定送达执行类4、行政复议程序类5、行政复议实体类其中4、5项为市级以上安监部门使用以上划分出自2010.7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国家规定现行的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文书,一、现行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文书共37种(包括最常用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以上出自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期施行,安全生产执法文书适用标准,1、执法文书的通用标准2、执法文书的具体标准,安全
2、生产执法文书的通用标准,1、形式上分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2、应按规定格式手工填写或打印,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黑色中性笔。3、文书文号由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4、文书中当事人是单位的,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是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按身份证(户口簿)上信息填写,住址写常住或居住地址。5、交当事人留存的文书和送达文书,成文日期使用中文小写;其余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处罚数额用中文大写书写6、本页书写范围不够时,可另附页,但要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加盖印章、注明日期。,7、当场制作的文书,应交当事人审阅或直接向其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8、送达文书应记录送达的
3、时间、地点、送达人、当事人、收件人、见证人、送达方式等 9、当事人拒签、拒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要在相应文书上载明情况,并向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在文书上签名或盖章;非被检查(复查、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出具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10、文书中注明加盖安监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安监部门印章。“骑年盖月”,要盖安监部门章不能用执法机构章!11、一定要准确的告知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12、证据采集要规范,部分技术处理如下:,文书空白处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对传来书证要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章,对照片资料要有与照片内容
4、一致的文字说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证明人可签字(或盖章)确认,对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原始载体或者复制件,注明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人、证明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的文字记录,现场检查记录,记录性文书,日常执法使用频率最高1、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并写明全称)2、检查场所(相对多个独立的场所,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作出准确的描述。场所的名称应尽量写清楚、明确具体方位和地点)如,资料证照、xx库房、第x车间,3、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4、检查情况(要将检查的内容、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5、情况全部记录下来,做到有序、客观、全面、准确。有序指笔录记载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按照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一般后个别的原则记录,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应计入笔录。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的规范用语。全面指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予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准确指文字表达要做到准确、客观,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的建议,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等作为判断依据),5、检查人员(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
6、笔录上签名。笔录应交付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但一般不留存当事人)6、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须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收的应记明,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非记录上面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让其注明在被检查单位的职务)7、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应统一,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文书文号2、当事人名称(与现场检查记录及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写全称)3、存在问题(对于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应当描述准确、具体,可以列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的全称及其对应的条、款、项、目。此处填写内容应能够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相一致),4、整改时限(由执
7、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当事人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5、救济途径 6、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姓名规范、证件号码统一),7、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非记录上面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让其注明在被检查单位的职务)8、印章和日期(印章应加盖执法机关公章,不得使用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公章;日期凡需交当事人留存的文书和送达文书,成文日期使用中文小写书写,其余法律文书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整改复查意见书,1、适用范围:针对责令限
8、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需要进行复查等多种情况2、复查意见(问题表述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设定或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描述;复查意见应与使用范围所针对的文书中要求的事项相对应;必须明确复查意见仅限于当日现场状况;复查意见表述忌简单或绝对,严禁表述为“完全整改完毕”、“基本整改完毕”等字样;文书内容不够可以通过附页的形式进行补充)3、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印章和日期 的规定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适用范围: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
9、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2、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3、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4本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并签署时间即可,其他人签收应有相应职务证明或授权委托5、印章和日期 要求同一般要求,强制措施决定书,应注意事项: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 2、在
10、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注意事项:1、询问的内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2、在询问过程中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 3、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切忌自
11、问自答,或者由询问人提出多个问题,然后要求被询问人做出“是”或者“不是”的回答 4、在调查询问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进行补充或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印确认,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定格顶行写明“以上记录已阅,和我所说一致”的字样。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并由询问人签名。必要时,应由现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询问笔录,5、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文书空白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等技术处理 6、询问聋哑人时,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载明7、涉及少数民族人
12、员或者国外人员不能使用汉语时,应聘请翻译,做好翻译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翻译人员签字确认8、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捺印确认。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1、文书文号2、勘验时间、勘验场所、天气情况3、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 4、勘验情况,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系列文书,1、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物品清单和处理审批表、处理决定书 2、注意事项:先行登记保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无需采取该措施;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保存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
13、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文书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清单中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
14、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在24小时内向安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抽样取证凭证,应详细记载抽样时间、地点和所抽取物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 抽样时应当尽量少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抽样取证记录由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并表明日期抽样人不得少于两人。,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15、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16、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
17、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
18、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
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安监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安监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