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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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 方针及法律法规,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设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MIC)剧毒气体外泄,使2500人死亡,20万人受害,其中5万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余毒气的影响。,1986年4月26日凌晨,前苏联乌克兰境内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前后已有近万人死于这起事故,数十万人受到辐射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数千亿美元。其后患将会影响人类一百年,是已知的世界最大核事故。这次事故在世界上造成的巨大影响,使各国重新考虑核能的安全性并加强了这方面的国际合作。,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2分,河北省冀东地区的唐山、丰南一带突然发生7.8级

2、强地震,新兴的重工业城市唐山蒙受惨重灾难,被夷为一片废墟。,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8.7级地震,继而引发印度洋海啸,波及多个国家,遇难者人数约22万人。,三峡左岸大坝全景图,有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和大气层内的立体拦截体系两道“天网”保护的三峡大坝犹如铜墙铁壁。,日本兵库县尼崎市25日上午发生的火车出轨惨剧,28日结束搜救工作,今天由于一名女性重伤者不治死亡,使得罹难者增至107人。,5月9日,刚果(金)政府宣布了一桩离奇的特大空难:一架俄罗斯制造的运输机8日晚在数千米高空飞行途中,机舱的一扇门意外开启,近百名搭乘该运输机的刚果(金)军民被吸引舱外,悉数丧生,抗击非典,2008冰冻雪

3、灾,5.12汶川大地震,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在有效的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

4、模的扩大而上升。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安全”的原词意,“安全”是人们最常用的词语之一,然而它在专业工具书中至今未见到较详尽的解释;在语文工具书中,也只能查到用相近词或相关词做的简单解释。这说明人们对“安全”一词的研究是很不够的。从文字构成来看,“安”字实际上是一张画面十分简洁的古人的生活“照片”,或者是一幅概括性很强的古代妇女肖像,她安详地坐在家中,那么怡然自得的样子。家中(房中)有女子则安,现在老百姓还把“老婆孩子热炕头”当作人生一大目标来追求

5、。这就是一般人从“安”字中读出的含义,即家有女子,男人才能心安,才有安乐和稳定,这也是“安”有静的意义的本源;,一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是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障;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们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安全就是生命。,安全第一,我们所处的世界,每日每刻都有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时,是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的高发

6、期。时处工业加速推进、社会快速转型的中国,安全生产形势却非常严峻:每年10万多名事故遇难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更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预防为主,“预防”应含有“预”和“防”两层意思,预在先,防在后。“预”指预测和预报,它需要科技监测、分析论证及逻辑推理;“防”则需要投入及行动。对于可预知的安全问题,必须设法防范;对于没有办法或暂时不能防范的,必须以“止”代“防”,“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预防为主”,即通过有

7、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不良环境的出现,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预防为主,针对安全事故对策有三种:事先预防、事 中应急和事后惩戒荀况曾说“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严肃的处理,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彻底的分析。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坚持领导带

8、班下井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6、坚持“三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三不生产”,是指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没有防范措施不生产。“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若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一、什么是法?,灋,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9、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意志内容的社会性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广义的和狭义的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的发展,法的发展关于法系法系是对法的一种分类,一般将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结构、形式、调整方法和技术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法律制度分

10、为一个法系。当今世界运用广泛的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治,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法治意味着社会秩序和治安法治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法治具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之义法治的最高理想是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

11、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行政制裁,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

12、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违法行为,违法的构成 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统称为违法。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行为 2、

13、必须侵犯了客体 3、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及其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两种:1、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案例:如某甲欲毒杀

14、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分析甲的行为那些属于直接故意犯罪,那些属于间接故意犯罪。,2、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

15、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那么,本案到底是违法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

16、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煤矿安全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煤矿安全检查员是生产经营单

17、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煤矿安全检查员不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责任。2、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量刑,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8、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量刑,3、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

19、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立法必要性,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立法的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

20、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立法的宗旨,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1-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21、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795条)第七章 附则(96、97条),一、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包括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与

22、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3、工伤保险权和民事赔偿权,第四十八条因生

23、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的权利,4、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5、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6、建议权;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人身伤残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造成死亡的,根据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按二十年计算.,(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必须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4、。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和及时处理的义务。,(二)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刑法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26、(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安全法,简介: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煤炭法,简介: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12月1日起实行。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

27、炭行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和宪法。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煤炭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生

28、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明确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

29、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于2015年12月2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30、,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工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尘肺病是工人在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微细矿尘而引起的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一旦患病,目前还很难治愈。因其发病缓慢,病程较长,且有一定的潜伏期,不同于瓦斯、煤尘爆炸和冒顶等工伤事故那么触目惊心,因此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而实际上由尘肺病引发的矿工致残和死亡人数,在国内外都远远高于各类工伤事故的总和。,尘肺病,尘肺病的分类煤矿尘肺病按吸入矿尘的成分不

31、同,可分为三类:(1)硅肺病(矽肺病)。长期吸入游离SiO2含量较高的岩尘而引起的,患者多为长期从事岩巷掘进的矿工。(2)煤硅肺病(煤矽肺)。由于同时吸入煤尘和含游离SiO2的岩尘所引起,患者多为岩巷掘进和采煤的混合工种矿工。(3)煤肺病。大量吸入煤尘所致,患者多为长期在煤层中从事采掘工作的矿工。,尘肺病,作业人员从接触矿尘开始到肺部出现纤维化病变所经历的时间称为发病工龄。上述三种尘肺病中最危险的是硅肺病。其发病工龄最短,一般在10 年左右,病情发展快,危害严重。煤肺病的发病工龄一般为2030 年,煤硅肺病介于两者之间但接近后者。空气中的矿尘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工作几十年,肺

32、部吸入的矿尘总量仍不足达到致病的程度。,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特别规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且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

33、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利向县级一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一万元的奖励。,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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