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三章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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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特征: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案例:在某乡村,村长将一果园承包给付某。付某承包后起早贪黑很快建了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试图将承包费提高,并缩短承包期。如果付某

2、不按此合同履行,将提前收回果园。村长拟好新的承包合同后,强行要求付某签字。付某拒绝。村长说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没有商量余地。因付某坚决不签字,村长派人将付某抓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此案村长的做法是错误的,村长没有摆正他与付某的关系。实际上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要修改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个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三十万元,何某坚持二十五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

3、法原则()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2、陈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陈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项原则()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视频,今日说法诱惑,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一、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作为的能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

4、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人 16-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3)完全无民事行为

5、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是纯获利的行为是有效的。,案例分析,案情: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费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

6、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有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费。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分析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张某只有17岁,在某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600元的收入。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电脑,此事遭到

7、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电脑。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

8、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电脑。(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电脑的价款1500元的义务,及取得电脑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1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电脑的义务。,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9、(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起产生,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者的内容也相同。法人的分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不同,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民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结婚、收养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

10、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以外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以外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

11、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法律后果表现: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

12、,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

13、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案情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天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中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当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的一生前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

14、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5000元,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

15、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

16、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1 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法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

17、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买卖。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即为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就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三、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滥用代理权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

18、代理人(本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1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19、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法律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为标准法定代理。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实际生活中运用最广泛。指定代理。根据指定单位或人

20、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当然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须为

21、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的便利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2、代理人代理双方或多方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4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分析,案情村民甲想买几匹良种马,村民乙得知便告诉甲说自己宁夏农牧场有亲戚,可以便宜点。甲便委托乙前去购买。到了宁夏牧场,乙被告知良种马已卖完,现在牧场只有毛驴。乙想反正是搞运输用的,于是便自作主

22、张买了5头毛驴,商定等货运到家后由甲付款。几日后乙将毛驴运回家后交给甲,甲一看乙买回的不是马而是毛驴非常生气,拒绝接收,没有办法乙只好将毛驴低价变卖。又几天后,宁夏牧场发来电报向甲催要货款,甲拒付。问题:1、本案中甲拒付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乙在买毛驴前告知甲,甲同意,结果如何?,四、民事权利,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不完全物权,(一)财产所有权概念和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用2、使用3、收益4、处分-核心内容,(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三)财产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处置有共同决定权。每个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合伙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某种共同生活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四)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的利用或限制的权利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视频,今日说法心墙,二、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发生根据债的担保债的消灭,(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特征:1、债的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2、债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违法行为而发生。所有权却只能因法律规定的合法行

25、为而发生。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相对的特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所以权人权利的实现,则不必借助于他人的行为。,(二)债权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最典型的债权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所有人,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案情: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

26、后,其妻要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据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20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它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无因管理,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亡。王某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27、。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交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2.8万元款项。问题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三、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也就是说,人身权是与主体人身相伴而生的权利,随主体人身消亡而终止,是不可转让、继承的权利。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是

28、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切行为。,人身权的种类,视频,霍元甲的后人状告功夫巨星李连杰未婚女子的已婚证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况第二节 著作权法第三节 专利法第四节 商标法,概念: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特征:(1)无形性(2)双重性(3)法定性(4)专有性(5)地域性(6)时间性,3、知识产权的种类我国民法通知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六种(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著作权1、客体作品

29、(1)口头作品(2)书面作品(3)视听作品(4)计算机软件作品2、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3、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专利权1、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的合法受让人2、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3、专利权的保护期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商标权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2、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3、商标

30、权人的权利有:(1)专有使用权(2)转让权(3)继承权(4)使用许可权(5)续展权(6)请求保护权4、商标权人的义务(1)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2)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3)依法使用注册商标,5、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公公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第四节 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规定

31、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责任 3、民事责任的兑现未必借助国家权力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协商性,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存在侵权损害事实2、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空、高压、易燃、易爆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公共场所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视频,带绿卡

32、的污染企业狗追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2年2、特殊诉讼时效 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诉讼时效4年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辨析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由欠债的人偿还3、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企业的法人实现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5、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合法取得,也可以非法取得6、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现7、侵权行为是

33、侵权人侵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8、权利人在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2年内不起诉,也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就丧失胜诉权9、李某19岁,父母离婚多年,李某与母亲生活,2008年李某考入大学,他有权请求父亲支付其生活费,案例分析,1、1998年。某商店委托刘某前往某地采购白糖等食品。刘某利用商店给他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已盖章)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蜂蜜的合同,刘某在合同上签字。7日后,某贸易公司经理将蜂蜜运到某商店,并依合同要求收取货款和运费。某商店认为该合同购买的不是白糖,且无商店主任签字,是无效合同,并拒付货款和运费。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刘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合同法一、

34、概念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五、违约责任,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

35、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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