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6163074 上传时间:2023-10-01 格式:PPT 页数:146 大小:7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6页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6页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6页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46页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ppt(1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双流分校,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解读主讲人:叶英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西部培训基地教授,前言: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已经成了涉税风险最高的行业。从2002年起,房地产行业连续10年,建筑企业连续11年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通过检查,税务机关对这两个行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得更加清晰;个案查补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税种上又主要体现在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综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涉税案,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确实存在偷税现象,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多是因为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不全面。,今天,我们将利用一天时间探讨大家比较

2、关注:两行业如何防范涉税风险?具体分以下两大板块:第一节 如何防范涉税风险第二节 应重点关注的涉税问题 另,因水平所限,可能存在错漏之处,请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6,第一节 如何防范涉税风险8引言:纳税人如果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若经税务检查查证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作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必须要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防范涉税风险。现作以下建议:,7,一、守法经营,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必须和不准】二、内部重点监控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导致纳税风险的主要税种,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查找是否存在涉税

3、违法行为。三、因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必须作好纳税调整。四、不要接纳挂靠(纳税风险!)。五、建立税企沟通渠道,有条件的纳税人建议设立税务专员。六、正视纳税筹划风险。,七、正确接受税务检查。建议:首先要明确“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有哪些检查权限和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就是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即可,比如,提供所需要的会计帐簿、资料,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态度应该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但对于有些检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行政强制法】,9,八、重视并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什么时间/做什么(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

4、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10,(二)什么时间汇算请缴“办法”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

5、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三)怎样进行汇算请教(提供纳税依据/解缴税款)1提供纳税依据履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及报送资料义务(1)“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12,(2)“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6、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13,2。税款解缴“办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

7、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4,(四)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总局制定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我们可以通俗地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对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并缴纳税款的过程,而自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税配套、补充文件,因此,要准确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必然要求大家对税收政策要及时获取并准确贯彻,否则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5,1.汇算清缴工作要前移,加强日常基础工作 检查发现,很多企业都称

8、认真负责地进行了汇算清缴,但还是存在纳税调整项目不齐全,不准确,有的甚至是汇算反倒造成多缴税款,也有的认为汇算请缴很简单,就是找个税务师事务所出个鉴证报告代理了事。其结果都是“积极认真”地造成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是涉税风险最大的税种,自然也是每次税务检查的重点。,16,事实上,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存在诸多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加11个附表),有的还要跨年度,另外还有一些需要审批的事情,因此,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该做在平时,办税人员要想准确并且全面的处理纳税调整项目,应尽量把工作放在平时(线索或者依据就是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以

9、按图索骥)。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应及时设置备查簿或台账,随时记录该项目的发生和转回情况以及在每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情况,这样既能减轻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又能保证汇算清缴的质量,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和多纳税的风险。该履行审批程序的要及时履行。,17,2.具体汇算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注意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特别要注意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与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万万不可授人以柄(2)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要全面清查本企业所有经济事实中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事项。(3)是本企业发生的新的经济事实是否是涉税事实,特别是资产重组

10、等资本运作等特殊事项。,18,(4)是否存在该审批的事项等,应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5)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关注:纳税义务时间、金额等】(6)由于两行业涉及税种多,鉴于该特性,建议进行全面“汇算”【全部税种】九、强调:要熟知哪些行为是涉税违法行为,引以为戒,不越红线。,19,第二节、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引言:鉴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涉及税种多,政策多。应税事项多,相应:一方面税收筹划空间也大,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但同时要警惕筹划风险;另一方面在日常经营管

11、理中更要重点关注是否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了税款。接下来探讨如何做好后者即判定?地点?时间?金额,20,2.1建筑企业一、营业税金额/时间(一)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X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1,3.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以工程劳务

12、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4.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X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5.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新条例不再实行总包代扣代缴,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年是否取得分包人开具的发票。】,22,(二)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X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

13、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3,(三)纳税主体是否错位关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X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

14、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4,(四)纳税申报地点是否正确1.是否按月就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2.X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

15、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5,二、企业所得税(一)纳税申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16、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6,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17、;(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7,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

18、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8,(二)应税收

19、入的真实性、完整性。1.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2.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3.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29,(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1.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30,2.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施工总成本、已

20、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与成本、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3.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三、个人所得税(一)对于投资者个人1.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2.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3.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二

21、)对于从业人员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1.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2.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3.对一次性奖金和实行年薪制的计算是否正确。个人取得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4.(财税200411号):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

22、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5.(财税200610号):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于扣缴义务人:1.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2.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35,(四)其他印花税等略。1.分包协议也要纳税。2.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纳印花税。,2.2房地产企业一、营业税(一)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

23、完整性(15)1.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代理方式);2.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3.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4.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5.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6.是否将售房款分解成若干名目的费用(防盗门窗款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7.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动迁、拆迁补偿(安置)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8.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

24、,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9.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0.从房产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利息等是否申报纳税。11.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12.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13.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4.“样板房”销售,“装修补偿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5.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

25、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二)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3)1.销售房产、土地使用权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2.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3.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或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是否在房产移交时申报纳税。,(三)其他问题(2)1.还本方式销售,是否是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纳税。2.售后回租,是否申报纳税。,42,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特殊在于开发产品同一项目分很多期或者同一期分很多个项目,项目时间跨度长,同时,开发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时可以在建期间预售,所以其行业税收具有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就表现为:实行

26、“先预征后清算”,要确定成本对象和完工标准,二次计算“未完工产品”毛利率(预计与实际)。,43,主要文件: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44,(一)征税对象的确定是否正确成本对象的确定1.31号: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2.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

27、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是报建项目和会计核算对象。,45,(二)怎样计税 1.总体原则:先预征后清算 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A,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B,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C,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46,2.成本分配方法 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

28、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47,3.“预提费用”的税务处理31号文第三十二条:(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48,(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

29、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除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49,4.票据问题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50,(三)纳税申报的及时性【是否完工前预征,完工后清算】1.符合预征条件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符合清算条件的是否及时清算文件1:31号第三条: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

30、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见下页文件2。(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51,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是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完工”,不是建筑术语“完工”或者物理形象意义上的“完工”。,52,文件3: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

31、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53,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54,(四)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32、1.收入的完整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55,2.销售收入的范围的确认原则: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2)代收代缴: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56,3.销售收入金额时间的确认原则(销售方式)新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

33、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

34、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

35、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

36、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新31号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61,4.新31号第7条:视同销售行为:范围: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时间: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5.备注:新31号文中“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范围。,62,6.有无压低售价

37、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7.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63,(五)成本确认和扣除文件:新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64,根据上述文件:总体原则(流程):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

38、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总成本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开发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已销计税成本,未销计税成本,65,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程序:1,完工前: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成本”。2,完工时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3,在出售、出租、自用等方式处置产品时从“开发产品”转“经营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

39、等。,66,比较上述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流程:二者流程一致,只是两者结算(核算)的依据不同(前者是税收政策,后者是会计制度)。因此,需要弄清楚如何对成本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将会计成本调整确认为计税成本、如何划分已销计税成本与未销计税成本的界限。,67,1.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1)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40、。,68,(2)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真实性。是否按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69,(3)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70,(4)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成本所属对象: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

41、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划分成本。(5)销售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或者按固定比例结转销售成本。,71,(六)重点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31号文件规定1.合作建房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

42、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43、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土地投资31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4、,3.配套设施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

45、,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100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95,抵扣后的差额5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强调: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1.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会计实际结转成本。汇算清缴需要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做出纳税调整。2.会计成本年终结算止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汇算清缴根据12月31日账面数据可在5月31日前纳税调整。,3.会计成本: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均可以预提;计税成本:预提成本费用不超过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所以预提成本汇算清缴也要纳税调整。4.12月31日5月31日之

46、间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作为次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冲减预提成本,税法则可以计入当年度计税成本。所以汇算清缴要注意可以计入计税成本的范围。,:核算终止日的规定遵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样就给了房地产企业充分的核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结算,索取发票,完整确定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补计需要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80,三、土地增值税文件:1

47、.财税200621号2.国税发2006187号3.国税发2007132号4.国税发200991号5.国税函2010220号 总体原则:先预征后清算注意与企业所得税区别),81,重点关注:1清算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3符合清算条件的是否及时清算,82,(一)征税范围是否准确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财税2006141号规定各省按国办发200526号制定:3/3: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可上浮20%.省政府规定140平米),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48、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83,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则应征收.4、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84,5、以土地房地产投资联营:财税200621号: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是房地产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方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从2006年3月2日起不再执行免征规定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

49、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85,(二)是否按规定预征1.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86,(三)汇算清缴是否符合规定1.清算标准(要求/可以清算、自行/必须清算)可以(一

50、)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87,2必须清算:1/3国税发2006187号和91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