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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二零一四年元月,2,前 言,2007年10月1日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版)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9号令)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标准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GBZ188相当于49号令的配套标准。,3,前 言,将原管理办法附件1的一张大表,按标准文本格式要求修改为按章节编制9章和5个附录:第一至四章范围、引用文件、定义、总则 第五章
2、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章 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章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八章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九章 特殊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附录 A、B、C、D、E,4,定义,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
3、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5,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
4、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6,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
5、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共8条,其中 第一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
6、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总局50号令是对检测、评价机构)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8,用人单位工作程序,共5条,其中 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罚则是49号令第26条第2项)第二条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罚则是49号令第27条第1项,检查机构的罚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81条应有卫生机构处罚)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
7、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罚则是49号令第26条第4项),9,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共6条,其中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第四条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罚则是49号令第2
8、7条第2项)第五条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10,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确定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
9、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1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
10、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忌证;(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12,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共5条,其中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
11、,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现场管理需要、行政不需)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噪声值在85分贝内)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1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
12、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
13、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14,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3、离岗时健康检查(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
14、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5、应急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如:氨气、氯气泄露后事故现场处置人员)(2)从事可能产生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屠宰场、农贸市场)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1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
15、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
16、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1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0.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部门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17,总结报告主体部分常见不恰当做法,1、罗列原始检查项目,不做专业分析;2、把不同作业职工检查项目异常人数加减计算率;3、不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甚至得出结论。4、报告无重点,无层次,非专业人员根本看不明白。5、只摆出查体发现的最
17、原始的信息,无处理意见,企业收到体检报告后不知道该如何做.6、处理意见不恰当,甚至与前面发现的问题不符。,1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49号令有出入,可归入其19条第5项)(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18、,19,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举例,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英文:Lead CAS No:7439-92-1 5.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1)贫血(2)卟啉病(3)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5.1.1.2 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贫血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等(2)体格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b.选检项目 血铅或尿铅 5.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2.1 目标疾病(1)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19、参见GBZ 37)(2)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 5.1.2.2 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腹痛、食欲减退、便秘等(2)体格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铅或尿铅 b.选检项目 尿-ALA、血ZPP 或FEP、血清ALT、神经-肌电图,20,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举例,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英文:Lead CAS No:7439-92-1 5.1.2.3 健康检查周期 一年 5.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3.1 目
20、标疾病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5.1.3.2 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21,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举例,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英文:Benzene CAS No.:71-43-2 5.19.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9.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 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3)脾功
21、能亢进 5.19.1.2 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 溶血试验、肝脾B 超 5.19.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9.2.1 目标疾病(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参见GBZ 68)(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参见GBZ 94),22,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举例,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英文:Benzene CAS No.:71-43-2 5.19.2.2 检查内容
22、(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溶血试验、肝脾B 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 5.19.2.3 复查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一至二周复查一次,连续三次。(复查措施)5.19.2.4 健康检查周期(1)劳动者接触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2)劳动者接触苯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年一次 5.19.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19.3.1 目标疾病 职业性急性苯中
23、毒(参见GBZ 68)/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参见GBZ 16),23,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举例,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英文:Benzene CAS No.:71-43-2 5.19.3.2 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症状(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 常规检查及小脑功能(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 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血苯 5.19.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9.4.1 目标疾病(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5.19.4.2 检查项目 同在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