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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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民法的学习,一、民法是一部什么法,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物权法(07)合同法(99)婚姻法(80、01)收养法(91、98)继承法(85)侵权责任法(0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二、怎样学习民法,观念更新法律规则与法律技术理论与实践独立思考要求,参考书目,1、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6、星野英一:民

2、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0、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

3、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其在台湾大学服务期间,育人无数。1994年起任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

4、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本书是王泽鉴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本书是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天龙八部”。本书论述了现行台湾民法自制定以来的民法实务与理论的演变,尤其是里面的大量实务案例和真实判例,无不在引导读者了解、学习、研究民法的基本体系和具体的内容。作者倾注了他研究民法的极大热情,其精心、认真在书处处可见,案例之组织的严谨、周延以及案例分析的精到,都可令读者受益匪浅。,4、龙卫

5、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龙卫球,男,1968年出生,江西吉水人。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入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12月起留校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999年入选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美国法学院研修。2007年7月起任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

6、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本书主要为民法的初学者而准备。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习法律的重点。民法中有许多概念、原理,对于初学者来说比较抽象,也不易于理解。作者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初学者的一个很好的入门读物。本书主要内容来源于作者的民法总论一书。但是,作者在这本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入门读者的需求。为了阅读的方便

7、,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

8、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 利益衡量,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本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为适用民法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

9、民大学党委 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迪

10、特尔梅迪库斯,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我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我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第一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10、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卡尔拉伦茨(Ka

11、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法、私法与民法 第二节 民法简史,

12、第一节 法、私法与民法,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的构造2、财产关系的构造,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民法典的构成,(一)Pandekten模式(二)构成的概要,(一)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在罗马法大全中被称为学说汇纂中的部分。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程中被德国继受。19世纪

13、德国以其为蓝本建构了宏大体系。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潘德克吞法学的集大成者。后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体系是参考它作成的。,(一)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潘德克吞(Pandekten)模式的思路一种抽象化的手法,把个别事项的共通部分拿出来放到前头。将分则中的共通部分抽出。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合同法总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民法总则,民法分则,(二)构成的概要,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07)合同法(99)婚姻法(80、01)收养法(91、98)继承法(85)侵权责任法(0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0),三、民法总

14、则的含义与结构,(一)民法总则的含义(二)民法总则的形成(三)民法总则的基本结构,(一)民法总则的含义,非基本原则部分,按潘德克吞模式将整个民法共通的事项抽离出来规定的才是民法总则。,(二)民法总则的形成,思考:例1、房屋买卖例2、债务免除例3、放弃继承例4、雇佣合同,1、民法共通事项的抽出,例1、基于胁迫缔结买卖合同例2、基于胁迫免除债务例3、基于胁迫放弃继承例4、基于胁迫缔结雇佣合同,2、共通事项的规定方法,1、保护受胁迫人的方法合同情形单方的宣言行为2、通过抽出共通概念形成概念意思表示概念的形成构成基于胁迫的意思表示撤销,(三)民法总则的基本结构,第二节 民法简史,一、罗马法二、罗马法之

15、复兴三、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四、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五、中国民法简史,一、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民(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纂新律,二、罗马法之复兴,条件起源内容,三、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一)继受的过程(二)法国民法典的基石(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四)法国民法典的风格,四、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一)继受的过程(二)德国民法典的基石(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四)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特点与立法技术,五、中国民法简史,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一、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意义三、中国民

16、法的渊源,一、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的意义,三、中国民法的渊源,(一)法律、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中国民法的渊源,(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

17、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中国民法的渊源,(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三、中国民法的渊源,(五)国家政策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六)习惯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三、中国民法的渊源,(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

18、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根据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个指导性就非常强了,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了,也就是说各级法院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必须适用,如果违背指导性案例,那就可以构成撤销原判的理由。,三、中国民法的渊源,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

19、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私法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平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立法司法民事活动,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3.两种平等观(国家利益?国企利益?),(二)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又被称为意思自治原

20、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民法的理念。私人利益之判断者,(二)私法自治原则,自愿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的自由。在私法领域内表现为“法无禁止即授权”,法律没有禁止某项行为又不有违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即可以为该行为。这与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正相反。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定程序办事。国家机关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它的行为就是违法。当然有例外,行政主体的即时强制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的紧急避险权的表现,法律没有授权也可。

21、,(二)私法自治原则,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通过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行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4条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除外)2.主体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意思自治的内容是私法利益。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二)私法自治原则,4.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可为:民事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第51条对行为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5.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意思

22、自治要受公序良俗的限制。6.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7.“约定必守”,体现“合同相对性”。,(三)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

23、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公平原则(民通第4条),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4.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维持原法律关系的效力显失公平时,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注意公平原则的立法体现,1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2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注意公平原则的立法体现,3.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

25、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1.拍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3.习惯交易行为,如文物淘宝等行为;4.身份行为。,(五)公序良俗原则,1、卡脖子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设置过分严格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经济自由,使对方当事人或多或少受人左右或摆布。如超过一定期限的独家交易合同。2、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之行为3、债权人过度设保行为过度、超额担保,(五)公序良俗原则,4、显失公平的行为对待给付之间明显处于不相称状态5、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6、将专属人格权和隐私领域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7、违反现行婚姻秩序和家庭秩序的行为,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效力(一)民法的效力(二)民法的时间效力(三)民法的空间效力(四)民法对人的效力二、民法的适用(一)民法作为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规则涵摄(二)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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