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概述湖北经济学院池晓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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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阐述海上保险的含义、特点、分类、和海上保险的起源、发展与海上保险的作用。,教学内容:第一节 定义与特征海上保险的含义、特点、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作用分类、作用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种类、形式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征,一、海上保险的含义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特定领域的保险,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二、特点,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移位”性风险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运动是常态3、保障

2、对象的多变性交易的频繁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由决定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由2.3.决定,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一、以承保标的不同划分,1、货物保险 2、船舶保险 3、运费保险 4、责任保险 5、保障与赔偿保险,二、以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划分,1、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三、以保险期限不同为标准划分,1、航程保险2、定期保险3、混合保险4、停泊保险(港口保险)5、船舶建造或修理保险,四、按承保方式不同,逐笔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预约保险,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在我国80年代开始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3、(export credit insurance)在我国88年正式对机电产品办理,要求:(1)D/P、D/A、O/A条件下;(2)全部或大部分由本国制造的产品;(3)承保的风险为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4)暂时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主。国1班止,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作用,一、海上保险起源:1.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二、海上保险的发展1.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劳合社,三、作用,(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1.组织经济补偿、保证企业正常经营2.防灾防损、减少损失3.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二)促进

4、对外贸易发展1.稳定贸易资金2.协助融通贸易资金3.保证贸易的正常利润取得(三)增加外汇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为国际积累建设资金资金参: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孟恬 P251-252,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一、定义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事故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协议。,前面我们定义海上保险只是简单从业务范畴上说明。事实上对此各国大都是从法律或合同的角度来解释海上保险内涵的。我国的海商法(1993年216条、英国1906年1条、美国1920年海商法、日本商法815、816条、参:海上保险

5、杜鹃 陈玲 P1-2,二、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 of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故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刘玮主编)P56-63袁建华编著P65,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和特点,刘玮主编 P128-149 袁建华编著 P65-67;67-68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四个法律特征:海事合同依据海商法调整;财险合同依据保险法调整;民事合同民法通则等法律对其有约束;涉外合同也适用国际海上保险法律;此外,海上保险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是赔偿性合同;射幸性合同;对人合同;经

6、济保障合同;,三、海险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海险合同的主体,1、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是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投保人是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接受补偿的人。通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二者相分离。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3.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办理保险手续、调查和处理索赔工作保险经纪人,(二)海险合同的客体,客体:保险利益,(三)海险合同的内容,新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

7、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

8、)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四、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袁建华编著 P78-82),新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

9、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重点)袁建华编著 P77-78,主要是由转让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引起的。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表示转让的意思才产生效力货物保险合

10、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按国际商业习惯,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可以将保险单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例如:CIF合同,卖方投保,并将全部单据转让给买方;如发生货损,只要在承保范围内,买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新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11、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关于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袁建华74-78-82)另参刘玮P158-159,六、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运时

12、,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由买方自行投保,七、海险合同的分类和形式,刘玮主编 P140-149袁建华编著 P74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略!,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承保标的分类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运费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保障与赔偿保险合同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2.按保险标的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3.以保险期限分类 期间(定期)保险 航程保险 混合保险,4.按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定值保单(valued policy),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标的物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

13、F或CIP价加上10%(买方预期利润),航程保单(voyage policy),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一般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如果合同签订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或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为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损失,保单中有两个条款,“运输条款”和“更改航程条款”。,流动保单(floating policy),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单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

14、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预约保单(open cover),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流动保单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预约保单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不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限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略!,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

15、保险凭证联合凭证暂保单批单,第五节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P69)损害赔偿原则(P56)近因原则(P153)保险利益原则(P64)其中重点复习: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规定:告知(针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保证(针对被保险人)弃权与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16、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

17、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的运用(刘玮主编)P69-79),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disclosure)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representation of fact)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warranty),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应将其所知道的一切重

18、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之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告知的形式(重点)(1)询问告知制度,询问告知,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作出如实回答,即已履行告知义务,若保险人没有询问,则投保人无需告知。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19、知。,(2)无限告知制度无限告知,是指对告知的内容不作具体的规定;投保人应主动将其所 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其所作的陈述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我国海上保险的立法也规定采用无限告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曾立新P44-46页案例两则,案例分析21关于“不告知”的一个案例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情况包括他实际知道的和推定他应该知道的情况。这一规定极大地保护了保险人

20、。那么什么是被保险人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呢?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通过伦敦通用保险有限公司诉通用水险承保人协会一案来体会一下这个规定。,在该案中,原告保险人承保了由“维库”轮承运的一批货物,并决定进行再保险。原告在第二天上午10点通知了其经纪人,下午4点签订了再保险合同。然而,当天早晨劳合社的事故报告栏就张贴了该船已经出事的通知,并且劳合社的业务通讯上也登载了此事故的有关情况。像往常一样,该通讯及时发到了其订阅者手中。由于业务繁忙,原告保险公司和被告再保险公司及经纪人都没有注意到此事。被告再保险人以不告知为由拒绝赔偿。,法官认为事故报告应该足以让原告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1、知道事故的情况,因而原告应被认为已经知道了该情况。他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将情况告诉经纪人。因而原告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有不告知行为。法官认为:在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的时候,不应考虑被保险人(即原保险人)的业务量、某个人的注意力程度,以及工作是否繁忙、人手是否短缺。否则,同一获取消息的渠道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是不公平的,就会失去标准。,案例分析2-2 这些事实是重要情况吗?P45一批工艺品投保了足额定值保险,投保金额为28 000英镑。但货物的真实价值是900英镑,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并没有向保险人说明超额投保的情况。法庭认为货物的真实价值是重要情况,判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

22、除合同。,另有一批出口陶瓷在投保时被描述为“陶瓷(杯子和盘子)木箱包装”。到货后发现大量的货损。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批货物有一些重要的情况在投保时没有被披露:第一,有800多箱货物是用纸箱包装运输的;第二,货物是积压品,购买价格便宜;第三,有相当一部分陶瓷用漆料润色过度。,保险公司分析,如果他们了解这些情况,他们会考虑这些库存品是否是退货或二手货,投保前是否已存在缺陷或损失,过度油漆是否是为了掩盖业已存在的瑕疵,这样就可以判明哪些是运输途中的损失,哪些是原有的损失。另外,纸箱包装的陶瓷遭损风险极大,保险公司将拒保。法庭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将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诱使保险人接受投保,判保险人可以

23、解除合同。,注意;,此案告诉我们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业务不同:一般保险业务通过询问方式履行;海上保险业务通过无限告知方式履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下列情况被保险人无须告知:,1.减低风险的任何情况;2.保险人知道或推定知道的情况;3.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4.属于明示保证或默示保证二无须告知的情况。,海上保险保证的含义,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

24、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保证的种类,1.明示保证明示保证的含义;明示保证的法律后果;但以下情况致使被保险人违反明示保证可取的保险人谅解:客观情况变迁导致保证不必被遵守;法律变更导致原来的保证不合法;保险人表示弃权的保证。,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含义;默示保证的法律后果;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合法运输和保证船舶适航是海上保险的两项默示保证。P49小案例 通常不得无故绕航也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默示保证。,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规定(略),1.保险赔偿的三个限定: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2.损失计算方法:第一损失计算方法;比例赔偿方法;免赔额

25、计算方法;,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为);物上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三、近因原则,1.近因的含义2.近因的判定方法 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四、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刘玮主编)P64-69,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

26、有利益;期得利益;责任利益。,什么是赌博性合同?P64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凡是不具备有可保利益的保险,或只有用保险单形式来证明其利益保险,均为赌博性海上保险合同。以赌博为目的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应为无效。这种保险违背保险利益原则,属于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关于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几点注意:,第一,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海上保险业务更强调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或索赔者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索赔。,第二,海上风险责任或保险利益的划分,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

27、CFR和CIF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因此,FOB价格条件下当买方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买方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因无货物风险,故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保险的责任范围。以CIF价格条件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思考一,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英国两国商人分别以CIF、CFR价格售出蘑菇罐头各1000箱,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

28、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CIF价格条件:卖方办理保险;货物损失卖方承担,卖方可索赔;如受损保险单合法有效转让,也可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CFR价格条件:买方办理保险;货物损失由卖方负责,应由卖方投保;卖方向保险人索赔;,思考二,我方以CFR出口,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往码头待运中,货物灭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否通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由买方自办保险,但是,货物损失时风险责任责任仍在卖方,尚未转移至买方,故买方没有保险利益,不能索赔。,第三,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款,“不论灭失与

29、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物已经灭失,则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1)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是按“已灭失或未灭失”条件保险,被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获得其利益,仍可获得赔偿,除非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道。(2)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无利益,在知晓

30、损失发生后,不能由于采取了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已灭失或未灭失”条款保险双方的情况分析如下:,一、货物已灭失的四种情况,保险双方不知情 投保时标的已灭失 保险人仍然赔偿保险双方知情 投保时标的已灭失 保险人不会承保被保险人不知情 投保时标的已灭失 保险人应拒保、保险人知情 保费退还被保险人知情 投保时标的已灭失 保险人不会赔偿保险人不知情,二、货物未曾灭失的、已安全抵达,保险双方不知情 货物已安全抵达 保险人已签发保单 保险人退还保费保险双方知情 货物已安全抵达 被保险人不会投保 保险人不应承保被保险人不知情 货物已安全抵达 保险人已签发保单保险人知情 应退还保费被保险人知情 货物已安全抵达 保险人已签发保单保险人不知情 的应退还保费,思 考 题,1.简述海上保险的特点。2.举例说明海上保险的重要作用。3.阐明海上保险的基本分类标准。4.结合新保险法说明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5.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海上保险关于保险利益原则在运用上都有什么特殊的要求?6.什么是“不论灭失与否”条款?,重要名词,海上保险 货物保险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 航程保险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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