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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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九、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

2、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化裁量基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细化裁量基准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

3、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不超过百分之十的;2 .产品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4、.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2 .产品已销售,追回部分产品,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三)有下列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2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5、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3 .初次违法,产品已售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4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5 .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6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7 .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

6、施的(二)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倍一点二五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 .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 .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4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三)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二点二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7、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5 .因产品质量问题已经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6 .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第三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8、超过国家公告期限不满6个月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国家公告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国家公告期限1年以上,或两年内3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

9、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不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3 .无社会影响或轻微社会影响。(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产品已售出,但追

10、回部分产品的;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5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四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1.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的;6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7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造成恶劣影响被舆论广泛报道的。第五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11、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8 .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1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已售出,且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 .在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3 .冒用著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三)两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

13、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一)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规定;2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3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二)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14、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合格1项);2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的;3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三)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一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合格2项以上);2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的;3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5、。第七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一)不配合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16、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2.已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申明消除影响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六点五万元

17、以上八点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点二万元以上三点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三次以上;2 .涉及安全检测项目;3 .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八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点八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1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2 .违法出具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上的。4

18、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制假技术等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

19、产品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处违法收入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1.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5 .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处违法收入二点二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优产品等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6 .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

20、后果的。第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一)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

21、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处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1.主动消除影响的;2,初次推荐、监制、监销的;3.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未售出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消除

22、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1 .参与生产的;2 .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具有所宣传的特性、功效的,或虽为不合格产品,但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3 .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的;2 .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3 .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4 .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二、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23、(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化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条原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裁量基准】(一)逾期不超过一天的处一万元以上

24、一点六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一天以上不超过三天的处一点六万元以上二点四万元罚款;(三)逾期三天以上的处二点四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细化裁量基准(以下内容仅适用工业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规定附有中文说明书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基准】转致适用中

25、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掺杂、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产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基准】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以及他人厂名、厂址、条码产品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九

26、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基准】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产品的监制者未对被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标识的印制者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的;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纵容、庇护使用者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产品的监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产品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印制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

27、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裁量基准】(一)产品的监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零点三倍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2.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二)产品的监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2 .已销售,但追回

28、部分产品的;3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财产受损的。(三)产品的监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零点七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2 .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3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已无法追回的;4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财产受损的。(四)印刷者承接印刷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刷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的罚款;(五)印刷者承接印刷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刷者被处

29、罚后再次违反的,没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点八倍以下的罚款;(六)印刷者承接印刷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刷者被屡次处罚违反的,没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点八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七)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纵容、庇护使用者属首次违反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的罚款;(八)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纵容、庇护使用者属被处罚后再次违反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得二点二倍以上三点八倍以下的罚款;(九)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纵容、庇护使用者属被处罚后屡

30、次违反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点八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裁量基准】(一)拒不改正,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二点二倍罚款。(二)一年内因同一类的违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二点二倍至三点八倍罚款。(三)一年内因同一类的违法行为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责

31、令改正,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三点八倍至五倍罚款。第十八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基准】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第十九条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

32、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由组织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该样品价值二倍至五倍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没有出示计划批准书和抽样凭证的,处该样品价值二倍以上二点九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标准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的,处该样品价值二点九倍以上四点一倍以下的罚款;(三)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处该样品价值四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条原文】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33、的规定予以处罚。【裁量基准】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细化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藏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法条原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

34、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四)藏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裁量基准】(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的,处零点九万元罚款;(二)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情节较重、社会影响不大的,处零点九万元以上二点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被抽样产品存在

35、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点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条原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裁量基准】(一)监督抽查未按规定实行抽检分离制度,在实施抽样

36、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的;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37、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细化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新成立的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首次生产目录内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

38、自生产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且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且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39、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1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九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逾期2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逾期3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40、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5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逾期10个工作日

41、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逾期15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裁量基准】(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42、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个月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销

43、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销售活动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经检验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9.5万元以上1

44、5.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经检验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

45、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属首次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标志、编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屡次查处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四)违

46、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九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

47、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一)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二)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一)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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