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绪论与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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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概 论,主讲:石现明,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活动奉行不干预政策,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早期,由于垄断的出现和迅速扩大,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对经济完全不加干预的政策,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经济法由此产生。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1919年德国的煤炭经济

2、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规。,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时期(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至今),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 广义的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监督、调控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及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

3、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协调关系和经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市场规制)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交易关系)。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各市场主体在其内部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解散、清算等的法律规范。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有关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主张的法律规

4、范。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有关国家机关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4.市场交易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亦是如此。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和国家机关2.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4.自然人5.外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

5、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而享有的自己为一定的经济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的股权(4)知识产权(5)债权(6)其它权利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必须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物2.行为3.无形财产,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1.奖励2.制裁 制裁是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法律义务的行为给予

6、的惩治和处罚。(1)经济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3.保护主体(1)有关国家行政机关(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其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其承担责任,其自身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法人资格(3)由股东投资设立(4)依法设立,(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

7、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8、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3.按照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和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或 closed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

9、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开放式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4.根据公司的国籍与营业地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依据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公司都是外国公司。跨国

10、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5.按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

11、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的概念与中国公司法立法(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具有如下特

12、征:1.既是公司的组织法又是公司的行为法。2.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3.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二)我国公司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二百三十条。2.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其修订。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4.2005年10月27日第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共计219条。,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3.法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4.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股东负有限责任6.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14、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须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

15、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做成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和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草拟章程。4.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在签

16、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5.验资。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出资证明书。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 1.股东:公司的出资人。2.股东的构成(1)凡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3.股东的限制 下列几方面

17、的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3)公司章程约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人。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1.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出资要求(1)股

18、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

19、册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出资的转让 股东的出资可以

20、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

21、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或总股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基本财产。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2、。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公司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实缴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资本。),(二)公司资本的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分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

23、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须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1.股东会的性质与地位 公司的权力机关,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

24、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会议分类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

25、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会议表决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下列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1.性质与地位 业务执行与经营意思决

26、定机关,对股东会负责。2.人员组成(1)人数:313人;国有独资公司:39人。(2)来源:(两类)*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3.董事会的职权 主要是根据股东会决议制订具体方案,聘任和解聘经理等,具体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27、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经理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聘任多名经理,有多名经理存在时,董事会可

28、指定其中一人担任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1.性质与地位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2.产生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职权 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

29、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1.性质与地位 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2.人员组成 人数:成立监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成立监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设12人监事。任期:法定3年,可以连任。任职资格: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3.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30、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六、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的资产最终属于国有 2.公司只有一名股东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具有法人资

31、格(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管理(p30-31),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职权)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32、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练习题 1.A、B和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0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20万元出资。约定首次出资额是15万,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请问: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如果C最后只实际出资15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能成立。公司法

33、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认缴的出资额。本案符合,其中货币出资已达30%,首次出资额已超过注册资本20%,符合法律规定。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8条)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30条)符合,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2.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l0万元人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

34、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3.甲乙丙3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

35、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转让 4.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有:A.公务员 B.本公司监事 C.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D.本公司经理,5.某服装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98年5月16日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下列那些人员不可担任:A、李某,原制衣厂厂长,两年前因破产被免职,现为该公司工人 B.张某,现毛纺厂经理,企业家 C.吴某,某高校教授,现退休 D.王某,个体户,因经营负债10万元,尚未还请 E.华某,现任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主任 F.张某,现攻读硕士学位,1991年因经济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ADEF)6.某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

36、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监事?A.公司董事长王某 B.股东甲的副总经理陈某 C.公司所在市的政协主席刘某 D.公司聘任的临时工李某(ACD),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2.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转让3.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发起人为2-200)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5.会计报告公开,二、股份有

37、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

38、事务。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求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起设立时的出资要求: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9、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3.募集设立的资本要求: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3.认缴和募集股份 公开募集股份的步骤:(1)制作招股说明书;(2)签订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3)提出募股申请;(4)公告招股说明书;(5)制作认股书;(6)认股人缴纳股款4.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办理登记,(五)募集设立程序的特别规定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40、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招股说明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如下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卷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申请批准募股 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

41、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必要文件。5.公开募股 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6.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7.申请设立登记

42、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3、(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

44、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是业务执行与经营意思决定机关。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45、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46、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四、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的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超过4亿的,不少于10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47、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4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二)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49、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3.发行方式。股票的发行分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

50、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三)股份的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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