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讲稿第四至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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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至六章),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湘潭市统计局 李立武二一年八月,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3、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根据这一要求,县级

2、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它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是我国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灵活性规定,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的指导。7、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8、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9、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

4、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10、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11、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5、。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1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13、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

6、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4、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15、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16、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的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全国还在试点,湖南省并没

7、有实行),17、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1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并对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统计继续教育,以提高统计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8、形成侵害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违法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催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等。(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相关证明和资料,(6)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晚于统计制度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9、构成此项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已上报和上报时间晚于统计制度规定期限这两个条件。如:某单位某项报表的8月月报上报期限为9月2日,该单位逾期未报。9月3日,县统计局向其送达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要求其在9月5日前补报。如果该单位在9月5日前成功报送该报表,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仍未在9月5日前报送,不论之后是否报送,均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即第二种统计违法行为),(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

10、资料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主体)以强令、授意、胁迫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11、的资料(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21)泄露国家秘密(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5月1月开始施行),(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这类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聘请、任用未按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或者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处理、使用与管理过程中,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行为。(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

12、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主要特征是:()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3、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统计法有所不同,具体适用于以下四种对象()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

14、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具有如下特征:()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又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1、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方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

15、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批评教育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1、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简称为统计监督检查。监督的含义

16、就是监察、督促和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监督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监督检查权。()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17、(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中最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是查清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的过程。、所谓告知义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18、,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

19、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次监督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20、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一般少见),、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

21、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一般少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谢谢大家聆听!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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