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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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相关情况介绍,科技处2011年9月,一、相关背景,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也是每一个家庭几十年的需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始终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目前基层使用的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和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是1990年由国家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法律效力低,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2001、2004年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现在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2、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共6章,43条。第一章 总则 5条第二章 手术并发症预防与处置 9条第三章手术并发症的受理和鉴定 18条第四章手术并发症的行政处理 4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 3条第六章 附则 3条,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方便人民群众、符合基层实际、清晰可操作作为遵循的原则。,重点介绍明确的问题制定新办法的宗旨?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保护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发症定义?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

3、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2(概念 事故区别),谁负责组织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并发症监督管理工作。5,需要坚持哪些原则?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6,如何预防与处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

4、当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和手术常规,对受术者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在术前对受术者做好与手术有关的咨询指导和检查,并征得受术者同意。9,发生现场处置?

5、在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损害,并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10,关于现场保护?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需有双方当事人在场。11,医疗文书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

6、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12(法律依据 真实性),严重并发症报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人员与受术者或其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进行封存。1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应当在3个工

7、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施术机构名称、执业范围;(二)受术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接受服务时间、简要服务经过、目前状况;(三)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描述、发生时间与经过。13,一般并发症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其他并发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并发症有关情况汇总,于当年11月

8、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通报并发症发生情况。14(按统计年度报告),如何受理、鉴定并发症?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16,申请鉴定时限?受术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17,向谁申请?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接收当事人的申

9、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18,谁是申请人?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20,受理时限流程要求?10天+5天+10天+10天+60天+20天=125天 县审查 双方交 示提 专家 鉴定 交人口计 鉴定结论送 交专家 供资

10、料 资料 出具鉴定结论 生部门 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症与事故?与司法?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二十一),关于并发症的定级?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并发症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三级: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并发症鉴定等级是对并发症患者提供治疗和生活扶助的参考依据。,如何建立专家库

11、?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3年以上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25,关于组织鉴定?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专家鉴定组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涉及死因的,应有1名法医参加。26、2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鉴定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将并发症鉴定交由当地医学会承担。27(设想 具备条件

12、),专家组职责?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时,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和手术常规等,判定人身损害程度、施术过程中有无医疗过失及与人身损害的关系,做出是否属并发症和并发症等级的结论,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并提出医学处理意见,提交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9,廉洁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他利益。专家鉴定组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

13、发症鉴定依据。,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应当是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应当由专家鉴定组成员逐一签字,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29,合法性审核?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专家鉴定组的人员资格、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有问题需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14、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5、并发症等级;6、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5、6项内容。,关于逐级鉴定?并发症实行逐级鉴定制度。当事人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32,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

15、的,交由同级并发症专家鉴定组或医学会进行鉴定。设区的市级鉴定 省级鉴定,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并发症鉴定结论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处争议的依据。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当事人协商。形成双方认可的处理意见。,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受术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归档保存,其中医疗文书资料保留复印件,保存时间至少30年。,关于治疗?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定点服务,治疗单位由受理鉴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对鉴定为并发症的,应当实行定点免费治疗和根据医学需要定期复查,直到

16、治愈或医疗终结。对于已经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组织鉴定。,法律责任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并发症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而未受理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8,对于专家鉴定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

17、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39,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育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委处分:(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件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复印复制医疗文书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医疗文

18、书、实物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40,附 则,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结案的并发症,不再重新处理。,三、十点说明,与原办法相比,本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既包括计生服务机构也包括医疗服务机构。适用人群:已婚育龄夫

19、妇。不包括未婚人群、不包括在未经许可的机构接受手术的人群,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表述一致。,(二)关于申请时限。本办法规定:“受术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与民法通则对第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时效的规定相同。,(三)关于受理层级。本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原办法规定是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流动人口增多,需要维护

20、流动人口权益,强化施术单位责任,因此做相应改动,体现的是谁施术、谁负责,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权益。,把县级作为受理单位是为了方便群众无障碍申报;,(四)关于鉴定的组织实施。根据基层当前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规定鉴定的组织实施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这种方法是目前基层鉴定并发症的主要模式,约占90以上。另一种是交由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组织程序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五)关于鉴定层级。本办法规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三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与原办法相同。,(六)关于“不服”的申诉途径。对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鉴定不服的,依照本办法可以申请上一级(设区的市

21、级或省级)鉴定;或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七)关于并发症的定级比较?三级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例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八)关于鉴定收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是技术鉴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级规定。因此本办法规定“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鉴定为并发症的退还。最好免费。,(九)关于诊断治疗费用?为了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

22、龄群众权益的保护:本办法明确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36 免费诊断治疗。(1999年、2001年2个文件已经有城市和农村的相关规定)。,(十)关于生活扶助。并发症不同于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是由于施术单位的过错给受术者造成伤害,因此由施术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并不是施术者的过错而是不可预见或当前科学水平限制不可避免产生的受术者身体损害。,本办法第一次明确:“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2012年在全国推开。具体标准:三级并发证人员不低于100元/月;二级并发证人员不低于200元/月;一级并发证人员不低于300元/月;资金来源:西部中央财政80%,地方20%。中部中央财政50%,地方50%。东部地方财政全部承担。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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