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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典型纠纷案例解 析,一、信用证实务操作中的误区与典型案例分析,如公司名称为ABC Co.,Ltd.既不能写成abcco.,ltd.,也不能写成ABC CO.,LTD.否则就可能被认为单证不一致。因为,这样做等于把对方的“大号”给改了,对方强调“单证不符”,也是有理由的。信用证上显示唛头如下:BBS HAMBURG NO.1-UP 实际货物为200箱。但往往在单据制作的时候很多还是显示NO.1-UP。正确的显示应为:NO.1-200,单据的日期显示:交银行议付的所有单据务必显示出单的日期,但不同种类的单据出具的日期是有讲究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单日期:UCP600规定发票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
2、开证日期。但我们在日常贸易中遇到一个情况:我们出具的发票早于了开证日期,被当地的海关扣了下来,当地的海关质疑,信用证还没开出,货肯定没有备好,怎么可能就有发票了呐?于是就因这个问题,罚了客户很多钱。于是客户E-mail我们,不仅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客户对我们的服务质量大打了折扣。,一般原产地证及普惠制产地证的出单日期: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上有三个日期,刚开始制作时很容易混淆:1.发票日期:与商业发票上的日期保持一致;2.申请日期(即出口商签署地方):一般原产地证(C/O)和普惠制产地证(FORM A)显示晚于发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FORM E、FORM F、CHINA
3、-PAKISTAN FTA)因这些单据是后出证,需要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签单的,所以日期显示提单日期。3.签署日期(即贸促会或检验检疫局):与申请日期保持一致。,装运通知书(Shipping Advice)的出单日期:装运通知书是告知客户或开证行货运已装运的通知,将货物的一些具体信息显示在单据上。通过这句话的显示我们能够看出肯定是要等船开后才出具这个单据的,但具体是哪天呐?信用证会明确表示:“This advice to be advised applicant within 7 days after shipment.”只要在提单装运日期后的7天内的日期皆可。保险通知书(Insurace Ad
4、vice)的出单日期:保险通知书是将具体的装运信息告知客户 或开证行货运以便客户去投保(CFR或FOB的情况下)。通过这句话的显示我们能够看出肯定是要等船开后才出具这个单据的,但具体是哪天呐?信用证会明确表示:“This advice to be advised applicant within 5 days after shipment.”只要在提单装运日期后的5天内的日期皆可。,CIF Vienna 其中维也纳是内陆,所以信用证中的CIF价格条款是错误的,应该是CIP此时就要注意提单应为Combined BL/Through BL,而不是Ocean/Marin BL 也不是Direct/T
5、ransshipment BL提单的签发:ABC SHIPPING CO.,LTD.HENRY负责人签字AS CARRIERTSS CO.,LTD.JOHNSON负责人签字AS AGENT FOR(OR AS AGENT ON BEHALF OF)ABC SHIPPING CO.,LTD.THE CARRIER,二、信用证中不可能条款引发的风险承担争议及案例分析,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及发货人的名字 其实在轮船上的货物,可装载在舱面,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提单上显示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字样,予以接受。但有很多到中东的信用证规定:不接受货物装载在甲板上。但由于货物的确装在舱面,承运人为了减少责
6、任,往往不会将该条款删去,并会指明:如果货物装舱面而发生的损失由货主承担。所以,我们审单的人要注意,信用证上规定不能 在提单上显示货物装载在舱面字样的条款,请通知客户进行删除。,在所有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上我们都能看到这样一条“SHIPPERS LOAD COUNT”,这是表示船上或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是由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因承运人负责运输,他对发货人所托运货物的实际内容:品名、重量、数量等等不会具体清点。加此条款目的是:承运人为了避免其不应负担的责任。所以,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上不能显示此条款,必须要求客户删除。,银行允许第三者作为发货人(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将第三方单据用于运输单据中,除汇票及发票
7、)。第三者发货人也就是除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在很多的情况下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两种:a.与出口商签订合同的一方不愿意让出口商知道最终收货人是谁;b.最终的收货人的该国不能直接向出口商进口货物,必须通过中间商,因此将中间商作为第三者发货人。这样的提单,我们往往称之为“中性单据”。但往往很多情况下,信用证规定是不接受第三方作为发货人的。所以为了做到单证相符,就要事先想到此事,与客户协商,几种不能接受的信用证保险条款:保险单据指定保险加成过高的条款 翻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可转让形式按CIF发票值的150%开立,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投保中国保险公司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可在目的地
8、索赔。分析:这条款见于吉布提国家的来证。其中可能隐藏诈骗因素。有些不法商人与船方勾结,故意开出保险加成较高的条款,然后,待船只驶至公海时乘机将其凿沉,从而达到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赔款的目的。有鉴于此,我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加成不能超过30%。故出口公司遇到这种条款,应征求保险公司意见,以确定是否进行修改。,保险单据要求投保中外两种不同机构的保险条款 翻译:海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按发票全值加上10%投保协会战争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条款,显示可在目的地以本证货币索赔。分析:这类条款见于英国和马来西亚国家的某些来证。根据有关规定,同一来证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种不同机构的保险条款,以免索赔时引起
9、混乱和分不清责任。二者只能择其一。所以,出口公司应联系客户修改。保险单据要求承保期太长的条款 翻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两份,按CIF全值加上至少20%投保海洋战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罢工暴动险和一切险直到最后目的地。而且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在目的港卸货后有90天保险期。分析:这类条款见于尼泊尔和毛里求斯国家的来证。这是进口商为了保障货物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处于安全状态所订的条款,但保险期太长显然对保险公司不利。因此,保险公司规定,从海轮卸货到收货人的仓库,最长不能超过60天。故出口公司应与客户联系修改。,保险单据中没有投保险别的条款 翻译:流通式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证明保费已付,加上CIF值的1
10、0%。分析:这种条款见于德国、西班牙和澳大利亚国家的来证。这是简化了的保险条款。在实务中,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大都被接受。但这种条款是不够严谨和有欠缺的,易出现漏保险别和产生异议。故出口公司应与客户联系明确投保何种险别,以减少纠纷。保险单据要求由对方指定赔付代理的条款 例:“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2 FOLD ISSUED FOR 110%OF THE INVOICE VALUE,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CURRENT INSTITUTE WAR CLAUSE AND CURRENT INSTITUTE S.R
11、.C.C.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STATING CLAIMS PAYABLE IN HOLLAND BY XXX CLAIMS PAYING AGENT.”翻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份,按发票值的110%开出,投保仓至仓协会货物条款A,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和现行协会罢工暴动险条款,声明可在荷兰由某某赔付代理索赔。分析:这条款见于荷兰国家的来证。这是进口方为了掌握货物索赔主动权而开立的条款,对我方索赔十分不利,易给对方夸大损失,虚报情况钻空子。故我保险公司一般不同意这种做法,而通常希望自己指定目的地赔付代理。因此,出口公司遇到这种条款,应与保险公司洽商是否需作修改。
12、,三、银行拒付信用证款项是否进口商也可拒收货物,当信用证中存在不符点时,该信用就从银行信用转变成商业信用。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也就相应失效。银行会发出通知,通知受益人此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但银行会保留单据直至接到开证申请人的通知。如因货物价格下跌、市场不好的情况,开证申请人很有可能不接受单据(我们俗称不赎单),此时开证行会将所有单据退回。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也会通过邮件形式通知出口商将货物拖回出口商国内,或者出口商以降低价格等一系列降低损失的方法将货物在进口商当地进行处理。如进口商信誉较好,或者遇到市场景气、货物正是上涨趋势,客户会向开证行赎单,此时客户会凭着单据提货。所以如果单据
13、遭到银行拒付会存在收汇风险的,甚至货款两空。我们要做到事先审单,将不可行的条款与客户沟通予以删除,尽量做到单单、单证一致,避免不符点的产生,以保证安全、及时的收汇。,四、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行为及案例剖析,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其实质是把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控制在申请人或者开证行手中,什么时间生效,生不生效全部由申请人或者开证行说了算。比如,“THIS CREDIT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WE SHALL INFORM
14、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即: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分析: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限制生效条款时,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使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这种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总之,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
15、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第一种是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类条款不仅是证明或收据的出具或签字权控制在进口商或开证行手中,而且也违反了银行不许参与基础交易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规定商品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回
16、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很有可能影响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第三种规定,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商检中的软条款 第一种是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在设置的时候,受益人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从逻辑和表面上乍一看是成立的,原因是货物是进口商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控制受益人。因为进口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物百般
17、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这些是典型的软条款。第二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在这类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并不要求递交收货人检验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一方面,议付行可能就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签字样本,那怎样核对呢?另一方面,预留印签是否一致最终决定权在开证行,预付行即使认定签字印鉴相符也无济于事。第三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限制办
18、证机构的条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受益人要么不可能履行,即使到有此类领事馆的地方,时间就成为主要因素,很有可能迟交单据。,装运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大多是进口商担心国外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无人卸货而遭受损失。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也就是运用表面上预防其他不定状态的理由,制造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二种情形是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
19、只在海上航行的不定因素很多,能否能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很难确定。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第三种情况是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乃是十分不确定的事;第四种情况是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如,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制作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
20、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再如,在运输单据中,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同时又规定“届时若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船期、船名,受益人具有租船权。”这些条款相互矛盾,让受益人不知所措。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
21、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限制付款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出口方可能会面临三种风险:(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进口方得不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出口方不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则无法得到货款;
22、(二)如果运程过长,或者运输途中出现了故障,货物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时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信用证已经失效,即使进口方出具货到证明,仍将无法凭以议付;(三)如果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到货证明,或者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方无法按时提供单据,同样遭受损失。第二种情况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和开证申请人授权才付款。”第三种情况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例如,“一接到与本信用证要求相符并经开证申请人承兑过的汇票,我们将保证按你们的指示偿还货款”。,
23、第四种情况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例如,“某美国银行来证规定:SHOULD IT BECOME NECESSARY FOR APPLICANT TO ADD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TIONS TO THIS L/C DUE TO SUBSEQUENTLY INVOKED IMPORT QUOTA REGULATIONS,IT IS ACONDITION OF THIS L/C THAT SUCH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ITIONS WILL BE IMMEDIATELY ADVISED BY US
24、TO THE BENEFICIARY THROUGHTHE ADVISING BANK BY REGISTERED MAIL ORTEXTED TELEX AND THAT TERMS WILL BE IMMEDIATELY BINDING UPON ALL PARTIES TO THIS L/C”(即: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的进口配额规定,而需要附加条件或条款作为该信用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开证行将用挂号信件或加押电的方式通过通知行立即通知受益人。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第五种情况是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如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受理的一个信用证中就包含这
25、样的软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即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动摇了信用证支付机能。,五、
26、信用证下单据语言纠纷案例解析,案例:信用证所规定的商品名称:“Lapincongeleavecos”系法文的“冻带骨兔”,因外轮代理公司经办人员提出 提单 内容要用英文表示,所以才特意改为英文的冻带骨兔名称“Frozenrabbit,bone-in”。于是H公司按照此交单,于是开证行发来不符点通知与信用证品名不符。等待客户指示是否接受不符点。但因为原材料不断下跌,客户就因不符点拒付。,分析:其实很多法国、西班牙、巴西、智利等地都会开来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的品名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是会遇到船公司要求显示英语品名。为了能做到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是:先打信用证要求的品名(如:
27、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括号内再打英语品名。如:Lapincongeleavecos(Frozenrabbit,bone-in)。此显示方式开证行是接受的。,六、如何解决信用证议付条款不明确纠纷及案例解析,案例:某进出口公司与伊朗某公司以CFR价签订一份电机出口合同,由伊朗某银行开立信用证。偿付行为开证行伦敦分行,通知行为B行北京总行,到期日为某年5月26日,可分批,可转运。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由贸促会或其他公证机构证实,并由伊朗驻中国大使馆确认,产地证由贸促会签署并由伊朗大使馆确认。该公司按如上要求办好手续,于5月10日备齐全套单据后,已是装船后20天了,该公司将全套单据交其开户行KK当地
28、C行交单议付,银行审单人员在仔细审核全套单据后,发现信用证有一条款不甚明确:“Sole Bank Authorized to negotiate”,对此条款有两种理解:一是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交单议付(因信用证有可分批装运条款);一是该条款应理解为限制议付条款,但信用证未说明到底哪家银行为议付行,而除偿付行和通知行外未出现其他银行,故推测为限制通知行议付。鉴于距最后交单期只有1天时间,单寄北京或到北京议付都不可能。而受益人声称与申请人曾有多次合作关系,全套单据无其他不符点,因此,C行缮制面函,单寄开证行并声称:“我行随附单证相符的单据于贵行,并根据信用证条款向偿付行索偿。”寄单当日,电传偿付行,
29、要求偿付。偿付行于5月11日将其给开证行的电传抄送一份给C行,电文内容如下:“我行收到C行索偿指示,系你行信用证项下,金额USD30,000.00,但我行记录索偿行为B行北京总行,请速指示。”之后C行多次电传偿付行,查询此笔款项结果,偿付行以尚未收到开证行指示为由拒绝付款。,6月3日,C行致电开证行,要求其授权其伦敦分行付款。6月11日,开证行电复如下:“Pls note Bank C is the sole Bank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relative docs not you.Therefore we treat docs on collection Basi
30、s.Meanwhile the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upon releasing the goods from Customs House In Iran Complied With L/C terms.In view of above,contact the bene and let us know if we may deliver the docs to the buyer.”(请注意是C行而不是你行被授权为唯一的单据议付行。因此,我们将单据按证下托收处理。款项将在单证一致、从伊朗海关释放货物后支付。根据上述情况,请洽受益人并告我方可否向买方放单。)6月13
31、日C行在取得受益人一致意见后致电开证行:“贵行信用证中并未明确限制B行北京总行为议付行,我行在受益人要求下将单证相符的单据提示贵行要求付款,根据UCP500第9条(A)款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若将规定之单据提交于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并提醒开证行参阅国际商会第53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案例研究案例27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允许议付的信用证下,受益人没有到指定银行议付并不影响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的责任,也不构成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符,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并根据情况在UCP500第43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或直接向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提交相符的单据”。
32、据此,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开证行在收到此份电传后未付款未做任何答复。与此同时,受益人也积极地做申请人的工作,从申请人处得知,开证行于6月11日曾电传B行北京总行要求证实该行未做议付。C行于6月26日致电B行总行请其协助尽快发电证实,以求收回货款。6月28日当地B行致电开证行证实B行未做议付。C行于7月2日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本金),结束此笔业务。,分析和启示此笔业务中该进出口公司虽然最终收回货款,但是还是造成了利息损失。其主要原因是:第一,议付条款不明确。一般议付条款明确规定是自由议付还是限制议付。限制议付时,一般是这样表述的,即“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
33、IATION”,而公开议付则为“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而本案中“SOLE BANK AUTHORIZED TO NEGOTIATION”的情况则非常少见,其意义不明确,容易产生前面所述的岐义,受益人按照任一理解交单是可以理解的。而开证行对偿付行的指示指的议付行是B行。这样一来一往的解释与争论浪费了很多时间和费用。从道理上说开证行指示不明导致受益人的不应有的损失,责任应在开证行一方,而且UCP535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开证行不能摆脱自己的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本身的失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审证。按理说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
34、真审证看是否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或不清楚的地方,以便更好地履行信用证方式下的义务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能仔细检查,就会及时发现这一重大模糊之处,也就会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可受益人对此没有引起注意。二是备单交单太慢。即使在收证时没有仔细审证,如果能迅速装运并取得相关单据,提前一点向银行交单,银行发现这一模糊之处时,受益人才会有足够的时间到最有可能的指定银行交单。可受益人备单太慢,离最后交单日只有一天的时间才向银行交单。这时按最稳妥的办法向北京交单已是来不及了。三是单据比较苛刻。之所以交单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产地证和商业发票均要伊朗大使馆确认,这对受益人取单很不方便。第三,通知
35、行未尽“合理谨慎”之责。UCP500第12条规定:“如收到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按指示办理的银行可给受益人作仅供参考和不负任何责任的预先通知。该预先通知应清楚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通知行必须把采取的行动通知开证行并要求它提供必要的内容。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只有在收到完整和清楚的指示后,而该通知行又准备按指示办理时,方可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从本案来看,通知行理所当然的认为本信用证是清楚的,限制议付就是在本行议付。但受益人是否也这样认为呢?同时,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通知行对信用证中的不明白之处应向受益人提醒注意。
36、特别是对于限制由本行议付的信用证更应在通知时向受益人说明。此笔业务留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是开证行开证的用语要规范,尽量不要使用有可能产生分歧的用语。二是通知行、受益人要认真审证,发现疑问或对自己取单交单不利的条款要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修改。三是受益人要尽快备单,以免被动。四是分歧产生后,发生损失的银行和受益人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依据据理力争。伊朗银行(开证行)的漏洞就是没有具体的议付行,这样议付就可以成为自由议付了,况且按国际商会第535出版物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在允许议付的信用证下,即使受益人没有到指定银行“议付”并不影响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的责任,也不构成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符。因此该进出口公司和议付行抓住这一点变被动为主动,化险为夷。五是买卖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争取信用证分歧的最后保证。只要贸易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配合,银行间的纠纷也就好解决了。值得注意的是,在UCP600中第6条a款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这样就可更加有效地避免本案例中的纠纷。在UCP500中,同样要求开证指示“均须完整和明确”,但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不像UCP600这样落实到开证时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这可能也是UCP600的一大进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