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三季度政策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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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和劳务税三季度政策说明会,税政处,一、部分货物适用税率问题,(一)干姜 姜黄 1.干姜、姜黄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2.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3.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4.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二)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 1.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

2、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二、部分行为征税问题,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三、部分特殊企业税收政策,(一)供热企业1.政策沿革供热企

3、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开始,财税2004第028号文件规定,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同年,财税200428号文件又对上一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2006年,国家为了进一步明确供热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颁布了财税2006117号文件,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11号文件,对供热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进行了延长。,供暖企业:,2.基本政策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

4、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17号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11号文件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享受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职工宿舍等单位供热收入可以暂比照居民供暖享受免税政策。货便函20092号,供暖企业:,3.收入确认鉴于供暖企业收入实现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均衡的特殊原因,供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定,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2008年起年末对当年已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大国税函200839号注:在企业所得税上,供暖企业取得的

5、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予以确认。,供暖企业:,4.进项转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财税2006117号对既对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财税200911号文件,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按销售额比例进行划分。供热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应采取年度汇算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在计算当年每月进项税额转出额时,按照上年已实现的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并预调减本年每月进项税额,年底按本年实际免税收入比例进行汇算。供热企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公历年度进

6、行全年汇算。关于三季度货物劳务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5.核算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财税200911号,6.收费标准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和学生宿舍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大政发201048号,供暖价格

7、调整后,2005年以来制定并已实施的各项供暖补贴政策不变,补贴标准按调价后的价格标准计算,其中:以按月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补发;以其他形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按照采暖费补贴隶属的采暖期确定发放金额。大政发201048号,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大政发201048号,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对逾期未缴费的按日加收拖欠供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每个供暖期内,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供暖费总额的30%,累计不得超过供暖费本金。大政发201048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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