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养护制度之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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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管理養護制度之研究,簡報大綱,一、緒論二、資料之蒐集與整理三、養路組織之調整四、養護作業之改進五、養路機具之運用六、養路經費之分配七、管理權責之劃分八、基本資料之建立九、養路績效之考核十、結論與建議,一、緒論,台灣地區公路,自光復後起接管日據時期原有路線以來,經過不斷地新建與改善,已全面改觀,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承擔起陸上運輸的主要任務。五十多年來,公路養護方法隨科技之進步,已有顯著之改進;但公路管理制度,並未隨時代之演進而有大幅度之改變,以致無法達到科學化、效率化之要求。本研究乃針對上述缺點,將現行公路管理養護制度研提改進意見,並就所定研究工作,提出標準作業程序,建立養護績效評估指標,

2、使作業程序制度化,考評績效公平化,1.1 研究範圍,台灣地區公路,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四類。國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管理養護;省道及委託中央管理之縣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護管理;未委託中央管理之縣道及全部鄉道,由各縣政府管理養護;縣政府又有將部分鄉道,交由鄉鎮市公所養護之情事。本研究以高速公路局及公路總局所管公路為研究主體,而在各項研究項目中,其與各縣市政府有關部分,將在相關研究項目中,以建議方式處理。,1.2 研究方法及流程,本研究分成三個步驟進行第一步驟以蒐集現行養路管理組織、人員配置、機具設備、經費分配等資料為主。第二步驟進行分析檢討現行制度之優缺點為主。第三

3、步驟檢討結果,提出改進意見。,公路管理養護制度之研究流程圖,座談會辦理,日期6/10,7/8,8/6,9/24,10/29參與單位與人員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相關人員交通部路政司王技正昭明先生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程副處長經華先生公路總局養路組劉組長健朗先生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邱副處長豐枝先生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陳副處長松堂先生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黃副處長三哲先生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曾副處長介宗先生(現已調任西濱快速公路中區工程處副處長)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楊副處長宗岳先生,二、資料之蒐集與整理,公路管理與養護制度之研究,必須掌握歷史背景資料,進而作整理分析,方能做為研究

4、改進方案之參考。探討公路管理養護制度之研究範圍,所需歷史背景資料,包括養路組織、養路作業、養路機具、養路經費、養路權責以及公路基本資料管理等。,2.1 養路組織,養路組織,屬於公路局整體組織的一部分,於38年10月1日在局內設工務處,將養路工程與一般工程合併管理。39年1月增設總工程司,其後因公路修復改善工程日多,乃於41年1月將原工務處分為新工、養路兩處,是為養路組織正式成立之始。查養路組織係隨養路業務之需要而設置,養路業務與組織相輔相成,具有不可分之關係。若將組織變遷與業務狀況合併敘述,又易造成內容混雜,難以達到綱舉目張之目的。本節專就養路組織部分,依時間順序先將一般公路之組織加以敘述,再

5、就後期興建之高速公路之養路組織予以說明,當可藉養路組織之演變,瞭解台灣公路發展之概況。,2.2 一般公路之養護,公路養護工作(養路作業),乃在維護公路原有效用,以提供用路人良好的運輸服務。因此,公路養護作業,為公路建設成果最佳的保障,養路作業之重要,不可言喻。台灣公路的養護工作,在日據時期以徵集民工輔以軍工擔任。因當時大部分道路均是土路、砂石路,養路方法簡易,以人工承擔並無困難。光復後經政府長期建設,公路品質大幅提昇,致養路方法亦隨之改變。為求養路歷史之完整,本節將養路作業分為早期的公路整建、代養重要縣鄉道、國民義務勞動、養路方法的變遷及災害處理等5部分說明之。,2.3 高速公路之養護,高速公

6、路之養護,與一般之公路之養護不同。在養護內容言,因高速公路具有整體性,不能僅以公路本身善加維護為已足,必須顧及一切附屬設施之完整與效用。在養護時效言,則要求迅速、確實,必須就路上所有狀況,立即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在養護內涵言,應本改善是最佳養護的原則,將局部改善工程涵蓋在養護業務之內。本節將25年來養路的績效,分為路面整建、橋隧維護、養護經費及災害處理等,予以記述。,2.4 養路經費之收入與分配,台灣地區原有公路,大多建於日據時期,台灣光復後,由台灣總督府移交東南行政長官公署公共工程局接管。因受第二次世界大戰及颱風影響,年久失修,因此,修復公路成為首要,但養路費用之籌應,卻倍感艱辛。民國37年至

7、民國40年間,訂定台灣省公路徵收汽車養路費補充辦法,按車別分別訂定每車每月應繳費率,分季徵納,做為養路之用。民國41年起至44年4月停收達3年之多,但在財力有限 下路況日益不佳。因此,自民國44年5月1日起,再訂定徵收辦法,重新徵收。本節就重新徵收汽車養路費之經過,及分配情形,詳查四十多年前資料並加以整理,以期保全史料之完整,並作未來改進之參考。,2.5 養路機械之維護管理,養路機械,是現代養路必須的工具。早期的公路以土砂路、簡易路面處理為主,對機具的需要亦少,大部份靠人工以簡單工具養路。數十年來,機具研發製造進步神速,甚多必須靠人工操作的養路工作,均有適當的機具可以替代。因此,養路機械已是養

8、路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早期的養路機械是輔助人工養路的工具,其後逐步由人工養路轉換為機械養路,前後歷二十餘年。有關機械養路的成果,已在2.2節有詳盡的記述。本節專就養路機械之維護與管理,加以說明。,2.6 歷年公路里程,台灣地區公路原始里程,接收自日據時期,當時對台灣道路(日人無公路一詞)之管理,分為指定道路與市街庄道兩大類,指定道路又分為縱貫道路與其他指定道路。所謂指定道路,不僅修建維護由台灣總督府直接撥款,其建構標準亦高。依台灣光復時日人提供之移交清冊記載,可知指定道路為台灣當時公路之骨幹,而所謂市街庄道,係包括都市內之街道與鄉村之村里道路,與現行公路區分制度完全不同。本節分一般公路及國道高

9、速公路兩大部分,將歷年來里程之變化情形,予以記述。,三、養路組織之調整,公路養護組織體系,實乃公路整體組織的一部份,因此,養路組織體系之變動,必須視公路整體組織要否調整而定。現行公路部門組織架構,在交通部之下,分設三個主機關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公路總局,分別掌理高速公路之維護、改善與管理、高速公路之新建及省道、縣道之維護、改善與管理。檢討上述組織架構,專就養路部門而言,部分地方確有值得商權之處。,依據現況檢討,茲提出原則性改進意見,作為擬訂具體方案之參考。1.全面修改現行公路部門組織,以公路總局為公路部門 最高權力機關。2.在現行公路組織體系下,將內部業務作局部調整,消 除缺失與窒

10、礙。3.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具有互補關係,全部劃歸高速公 路體系,由高速公路局統一管理,使高快速公路體系 一元化。4.有關高速公路局之區工程處及工務段,以及公路總局 之區工程處及其工務段,為使工作量趨於平衡,及未 來發展需要,均有加以調整之必要。,3.1 常態組織體系方案,本方案係基於現行公路行政組織酌加調整、更名而設計,在交通部之下設國道公路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及省道公路局,1.國道公路局組織系統 國道公路局之組織,係以現在國道高速公路局為骨幹,將局内單位酌加調整而組成。因未來之國道,不一定均為高速公路,可能有快速公路亦納入國道系統,故將高速二字刪除,而改稱國道公路局。並將原設於新建工程局之規

11、劃組,移設國道公路局,使新建工程局專責辦理新建工程。有關交通部國道公路局組織系統,如圖3-1所示。,圖3-1 交通部國道公路局組織系統圖,2.國道新建工程局組織系統 國道新建工程局之設置,原非永久性之常設機關,係依有無國道新建工程而定。如國道路網全部建設完成,則新建工程局即無存在必要。審度當前狀況,通往東部區域之國道正待逐步興建之際,新建工程局至少在未來十年,幾無撤銷之可能,故將其納入常態組織之中。並將設施組與用地組合併,以統一事權。至新建工程局所轄之區工程處,則視新建工程之實際情形設置。有關國道新建工程局之組織系統,如圖3-2所示。,圖3-2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組織系統圖,3.省道公路局組

12、織系統 省道公路局係以管轄全國省道為主要任務,並代各縣政府養護管理縣道。因縣道養護管理,原應由各縣政府負責,委託管理並非常態,故局名仍宜僅稱省道公路局較妥,現稱公路總局並不適宜。有關省道公路局之組織系統,如圖3-3所示。,圖3-3 交通部省道公路局組織系統圖,3.2 公路精簡組織方案,本方案係基於精簡組織精神,而又能達到分工明確,權責相副之目的所設計。其重點為:1.不成立公路總局 依前述常態組織方案,擬在交通部之下設公路總局之構想,予以緩設,而將國道公路局、國道新建工程局、省道公路局及公路監理局等四機關直轄交通部。2.高速公路局改稱國道公路局 現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顧名思義係專為高速

13、公路之維護管理而設,考慮將來之國道不限於高速公路,可能有國道快速公路,或將東西向快速公路納入管理,故宜將名稱改為交通部國道公路局。,3.國道新建工程局名稱不變 國道之新建,仍維持專設機構辦理之原則,但有關國道之整體規劃,應由國道公路局負責統籌規劃,不宜由新建工程局主管,故原設在該局之規劃組,仍應改移國道公路局。其餘各組均不變。4.公路總局改稱省道公路局 現行公路總局之業務,係以省道之維護、改善為主,雖然兼辦受委託管理之縣道業務,但並非永久性。將現行公路總局,改稱交通部省道公路局。,5.成立公路監理局 為使公路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一管理,應以現今公路總局之監理處及北、高兩市之監理處為骨幹成立公路

14、監理局,以期事權統一。(僅供參考)。,3.3 區工程處轄區之調整,各區工程處轄區之調整,係基於公路管理需要而辦理。亦即不論公路組織是否調整,為使公路養護與管理業務分配合理,均應作適當之調整。1.國道公路局部分 現行國道高速公路局,為養護管理西部兩條高速公路及其環支線,設有北區、中區、南區三個區工程處。就現狀言,三個區工程管轄里程並不均衡,有加調整的必要。其次東部高速公路正自北向南逐段施工中,將來逐步完工後,如何分設區工程處,亦有待研訂。調整後如下表:,2.省道公路局部分 現行公路總局為養護管理全省省道及縣道,共設有五個區養護工程處,其分區區界劃分,相沿達四十餘年,雖然公路建設與社會發展變化極大

15、,但各工程處轄區從未加以調整,以致各區工程處所管里程,相差非常懸殊。為提升養護績效,實有調整之必要。,調整後各區里程如表3-5,而有關新編之各區工程處養護分區圖,如圖3-6所示。,表3-5 省道公路局各區工程處養護里程表,圖3-6 省道公路局各區工程處養護分區圖,3.各縣政府鄉道之養護組織 今後為健全鄉道之養護組織,應由兩個方向謀求改善。加強養護工程隊之人力與機具,使其足以承擔重要鄉道之養護作業;充實各鄉鎮市公所之建設課人力,使其具備管理鄉道之能力,以期鄉道之養護,不致因人手不足而產生疏漏。,四、養護作業之改進,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五條所稱公路之養護,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

16、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所以公路之養護作業,乃為維護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之原有效用,以達到行車安全、通暢、舒適之目的。本研究乃針對現行之公路養護作業之狀況,分就國道、省道及縣道予以檢討,然後提出改進意見,進而提出具體之作業程序或制度。,4.1 現況檢討,民國90年以前,公路總局尚兼養近1,000公里之鄉道;一般鄉道則由縣政府負責,縣政府並常將鄉道交由各鄉、鎮、市公所分別負責。90年將鄉道交還縣政府,92年又將部分縣道交還縣政府後,養路情況已告混亂。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未能先按分配因素,將汽燃費分配到各區工程處,由區工程處依據分配額度,提出養護計畫;亦未能依區工程處先提出之養護計畫,

17、按應分配額度核定其養護計畫修復改善工程與養護工程,界定模糊。各區工程處應就實際需要,提出完整之養護計畫。大多忽視定期養護工程之需求。各縣政府獲得養護經費分配額度後,多由縣政府主管單位先控留一部分,然後再分配。致使鄉道之養護良莠不齊。交通部頒布之公路養護手冊,對於養路巡查部分各項規定,則與實際作業出入頗大。公路災害搶修作業。挖掘路面埋設管線,似有再行檢討建立統一制度之必要。,4.2 改進意見,依據現況檢討,擬具改進意見如下:1.建立逐年擬訂養護計畫制度;由各區工程處所屬工務段,就其所管公路實況,於年度開始前一定時間,提出初步養護需要項目,送由區工程處統籌編擬該區工程處之養護計畫,實施公路之養護工

18、作。2.建立養路巡查制度:分為平時巡查、定期巡查及特別巡查。規定巡查項目及巡查重點,使養護單位可以隨時掌握路況變化,適時加以改善。藉以保持路況良好,維持行車安全。,3.改進天然災害處理規定:公路天然災害,包括颱風、豪雨、霪雨、地震等多種。為免臨時周張,應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訂定天然災害統一處理要點,由各級公路管理機關一體遵照辦理。4.改善挖掘路面管理制度:挖掘路面之目的,除埋設管線外,尚有因建築工程、排水幹線工程等均有挖掘路面情事,為使公路工程減少破損,除參考行政院發布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外,應基於公路維護需要,訂定統一管理制度。,4.3 平時養護計畫制度之建立,

19、養護計畫,為養護單位(工程處、工務段)就其未來一年,為維護所管公路所必須擬定之計畫,計畫之是否週詳,直接影響次年度之養護績效。本節為期養護計畫切合實際需要,不致流於形式,將以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為重點,分別加以說明。,1.擬訂計畫之程序與計畫區分 養護計畫之產生,應以負責養路之基層單位為主,由下而上,逐級完成。因惟有基層實際負責養路之單位,對公路實況最為瞭解,所以,以基層單位提供之計畫資料,最為重要。2.附帶說明事項(1)分配預算問題 公路養護計畫所需經費預算屬政府預算中經常門支出,其支付必須以全年收入為考量,所以必須辦理分配預算,以利財務部門之統籌調度。(2)因養護計畫係以區工程處為計畫單位,屬

20、局內部之計畫,編訂一般計畫常用之計畫效益、經營管理、計畫年期等,在養護計畫中均可省略。,(3)本計畫就工務段言,其計畫內容與經費分配數,除經常養護作業,按管轄路線長度、交通量、面積等因素分配者外,各工務段所得分配數不一定相同。(4)養護計畫每年編訂之時間,必須配合年度預算編製規定辦理,遂發生須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初步預算。就養護計畫言,稍嫌過早,惟有在定期養護工程與修復改善工程之外,另列一項預備金,以資支應不時之需。,4.4 養護巡查制度之建立,養護巡查,乃為維護公路原有效用,保持路況完整而又必需採取之措施,具與前述養護計畫,構成平時養護制度一體之兩面,有養護巡查方能擬訂詳盡的養護計畫,若想養護

21、計畫貫徹執行,又有賴養護巡查之輔助,使能切實有效。惟查欲求養護巡查工作能具體可行,僅賴詳列之作業細節,尚不為已足,須在管理層次建立制度,方能奏效。本研究將以此為重點,提供以下之作法。同時就養護手冊中所訂巡查報告表,亦依據實際需要加以修正。,1.責任分工 為避免養護巡查工作,視同外出自由活動,流於形式,必須明定責任分工,為明確責任。2.巡查頻率本研究已根據不同等級公路,不同巡查種類及頻率,作不同之規定,,4.5 天然災害處理之改進,台灣地區常有豪雨或霪雨、颱風以及地震發生。以上三種天然災害,均屬人力所無法抗拒者。對公路而言,肇致路基、橋梁損毀等阻斷交通情事,實不可避免,使公路養護作業所受危害最大

22、,惟有加強防護措施,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五、養路機具之運用,本章節將就公路養護單位持有機具之必要性與今後機具運用之方向進行探討。為免研討意見僵化,窒礙難行形同具文,擬分為車輛配屬原則、機械保留原則、工程外包原則及機械汰換原則說明。,5.1 車輛配屬原則,區工程處及工務段車輛之配屬,約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乘坐之交通工具,一類為工程運輸及作業工具。區工程處及工務段,其車輛配屬原則,應以公路管理養護需要為前提,作合理之配屬。1.減配小客車。2.增配吉普車:增強機動能力。3.增配箱型客貨車:載客量大,可供平時勘查、測量、檢驗等使用,作業、行動均甚方便。4.減配普通卡車。,5.2 機械保留原則,現代各

23、式機具,不僅種類繁多齊全,民間擁有數也極為龐大。機具保留原則:1.基於緊急搶修之考量舉凡與災害搶修有關的機械與工具,如裝載機、傾卸車等,必須保留備用。2.基於排除障礙之考量遇有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出動無法立即委外辦理者,有關機具車輛。3.基於路面修補之考量公路路面因霪雨損壞造成坑洞,使行車顛簸跳動,養路單位須及時先加填補。4.基於地理環境之考量設於山區公路之工務段,必須配備各種必要機具。,5.3 工程外包原則,為節省機關購置與維護機具費用,減輕人事費用,將養護工程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實為今後發展的趨勢。1.定期辦理之項目在年度養護計畫中屬於定期養護之工程,可改為外包而可減少機具增置者均屬之。2.數量

24、較大之項目凡工作數量較大,可提高承包意願者,均可改為委外辦理,逐步減少自備機具之使用。3.特殊技術之項目凡須具備特殊專業技術之工作項目,改為委由民間代為辦理,以減少機具之存備。,5.4 車輛機具汰換原則,為逐步減少車輛、機具之存備數量及汰舊換新費用,似可依照下述原則實施汰換。1.使用率偏低之車輛、機具,屆齡汰舊後不再補新。2.車輛汰換可依照本章5.1節所舉原則,汰舊不補或改 購其他合用車輛,不必拘限車型。3.搶修用車輛、機具,應依需要備用更新,且應作必要 之增置。4.隨同車輛機具之變動,其保養組織設備、操作人員亦 應作適度調整,不必要人員遇缺不補。,六、養路經費之分配,養路經費的財源,依公路法

25、第27條規定以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唯一財源。雖然在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52條規定,如有不足應由各級政府籌措支應,但實際上各級政府從來未曾以一般預算支應養路需要,反而自分配所得之養路費控留部分,移作其他建設之用。本章將就養路經費之分配,亦即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問題,進行檢討,提出改進意見,並研提具體分配新方法作為執行單位之參考。,6.1 改進意見,1.汽車燃料使用費,雖然在公路法第27條規定,可用於 公路之修建,但養路經費僅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一 途,故應以用於公路養護為重點。2.為使資料正確,應於舉辦公路設施總清查時,洽請內 政部營建署同時舉辦市區道路調查,並舉辦各級公路 及市區道路交通量

26、調查,使分配比例符合現況。3.為期養路經費之分配,在各層級均能求其公平合理,應重訂分配條件,建立永久制度,不致因人而異、因 政策而異。4.養路經費既係為各級公路及市區道路所用,自應依基 本資料之變動而調整經費之分配。配合公路總清查或 道路調查後,作一次調整。其調整間隔以至少5年最 長10年為準。,6.2 分配因素之訂定,1.公路(道路)長度因素2.公路(道路)面積因素公路(道路)面積(長度路基有效寬度)的大小。3.公路(道路)交通量因素4.平均分配因素 為顧及公路(道路)管理機關或其養護單位,或各縣市政府間,因本身條件差異,採用以一定百分比,作為平均分配之用。但此項百分比不宜過高。除上述四大因

27、素外,例如山區與平地,冰雪地區與一般地區,都市地區與偏遠地區等,固然對養路之難易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就整體養路經費之分配言,無法作更詳細之考慮,且資料過於複雜,徒增作業困擾而已,故均不納入考量。,6.3 分配因素之權重,經採用向學者專家訪問評比方式,藉以獲致理想權重。,6.4 養路經費分配之方法,汽車燃料使用費預估未來一年總收入之後,依例應先提10供道路交通安全(8)及經徵費(2)使用。所餘90始做為公路(道路)養護之用。茲就此部分之分配方法,依次說明之。,1.基本資料之準備 為便於養護經費分配核算,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預作準備,俾提供交通部作核計分配比例之用。(1)舉辦交通量調查 高速公

28、路局、公路總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應就其所管公路(道路)舉辦全面性交通量調查。(2)實施設施總清查 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應就其所管公路及市區道路,舉辦一次設施總清查,,2.中央層次分配方法(1)全面充實養路經費法本分配方法係站在重視養路觀點,本取之於車用之於路原則。以高速公路、省縣鄉道、台北市市區道路、高雄市市區道路及台灣省市區道路等五部門為分配單元。將總入扣除10%道路交通安全與經徵費後,所餘全數按平均分配10%;長度分配20%;面積分配30%;交通量分配40%,則得各因素所得總數。(2)改善地方養路經費法本分配法以高速公路養護名義,優先分配25%不變原則,僅

29、就分配予省市道路養護部分,按公路(道路)長度、面積、交通量、平均分配等因素,所訂之分配方法。(3)維持現行分配法,3.省屬層次分配法 本分配辦法係指除保全25%之高速公路養護(國道基金)外,尚保留台北市20%,高雄市10%之分配比例。將所餘70%另按公路(道路)長度、面積、交通量、平均分配等因素,所訂之分配方法。4.縣屬鄉道之分配 本項分配係指公路總局在獲得省、縣、鄉道之分配數後,就鄉道獲分配之總數,如何分配給各縣政府。n 計算每一縣有關鄉道之長度、面積及交通量,彼此所占百分比。n 將鄉道依平均分配所得,按16個縣平均分配。n 將鄉道依長度分配所得,按各縣之鄉道長度百分比核算分配。n 將鄉道依

30、面積分配所得,按各縣之鄉道面積百分比核算分配。n 將鄉道依交通量分配所得,按各縣之鄉道交通量百分比核算分配n上述四項因素各縣所得部分之合計,即為每一縣政府所得鄉道養護經費之總數。,七、管理權責之劃分,公路之養護,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因此,養護是管理的手段之一,管理才是養護的根本。兩者互為一體的兩面。公路管理權責的劃分,基本上必須有法律規定做為依據,公路法的子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是就公路管理事項規定最多的子法。,7.1 改進意見,1.加強公路管理法規宣導,使不諳公路管理制度人員,能依法行政,不致造成路政的紊亂;同時各級公路主管部門,

31、更應依法提醒有關制度的規定,使高層人員不致因不諳規定,而作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決策。2.在公路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原則之下,研訂具體而詳盡的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以行政命令發布各級公路主管機關依照辦理,形成制度,以解決各種疑難問題,並可消除爭議。,7.2 依法可明定權責部分,本部分係指依公路法、公路委託管理辦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或其他公路法之子法,就管理權責可以一目瞭然,作明確之判別者而言。依法可明定權責之項目,分別為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共同使用部分、行政區分界處設施、使用公路之其他設施等。這些在現有法規條文中皆已明文規定。,7.3 特殊結構權責之劃分,本部分係指因公路結構複雜,雖可依法判定路線

32、管理權責,但不易就詳細結構關係劃分管理權責者而言。特殊結構狀況,本研究予以分類 為交流道(槽化)區之各種道路、高架道路與下方之平面道路、與高(快)速公路分離之側車道、上方跨越或地下穿越之道路、匝道連絡道或代為改善路段、道路共構或與其他公共設施共構等。,7.4 縣道交由縣政府養護問題,依公路法第6條第二項: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在91年2月6日修正公路法之前,僅規定: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管理。,可知縣(市)政府管理縣道,於法於理均屬當然。然而自民國44年9月以來,歷經47年,從未將縣道交由

33、縣政府管理,其原因絕非故意,實有其特殊性與必要性。,本研究提出兩點改進意見1.仍將縣道全部委託公路總局管理。2.台灣地區公路行政分類設定要素業經行政院於90年11月27日核定,即應依設定要素規定之必要條件,早日辦理現有縣道提升為省道作業。且應一次(不應分期)將應升等路線升等完成。,7.5 東西向快速公路由高速公路局接管 問題,東西向快速公路之興建,始於民國79年秋行政院郝院長所提之六年國家建設計畫。鑑於台灣地區公路系統,南北向之幹線較多,但東西向公路缺少重要幹線,宜考慮興建東西向幹線,使與南北幹線合成高快速公路網。基於此一概念,乃有興建東西向快速公路之議。本節說明改為國道接管問題的探討及解決方

34、法。,1.如由高速公路局接管(1)法規修訂費時(2)人員增加困難(3)管理權責混亂(4)交通管制複雜(5)養護權責難分(6)接管原則考量 鑑於一旦改為國道由高速公路局接管,其衍生之問題太多,必須從長計議。至經費之籌應,公路編號之改編,接管介面之研訂、土地之分隔以及接管時機等,尚屬次要,本研究建議仍宜維持省道現狀最佳。,2.解決辦法交控系統一元化關於東西向快速公路應否由高速公路局接管問題,依據上述分析雖應維持省道現狀,但整體運輸之靈活運轉問題,極為重要,不容忽視。為今之計,如能在東西向快速公路上增設交控系統與兩條高速公路聯線,充分掌控彼此路況,依交通運轉需要隨時採取調度措施,當可達到整體高快速公

35、路系統,靈活運轉調度之目的。此時,快速公路由何機關管理則不重要。,八、基本資料之建立,公路基本資料是公路路線規劃的參數,是公路修復改善的基礎,是公路養護的依據。公路建設投資的成果,要靠設施資料來表示,所以基本設施資料,也是公路財產登記的根據。本章除就公路設施資料調查現況之缺失加以檢討外,改進部分則改以實際調查方法替代,提出具體做法,以利今後調查之參考。然後再就公路用地資料之登記管理,予以敘述。,8.1 公路設施資料調查,本研究所述公路設施資料之調查,係針對86年所作調查之缺失,修正調查方法1.擬定調查計畫公路設施之調查工作,範圍包括全國轄區,路線涵蓋各級公路,調查項目繁多,通常皆由全國統一綜合

36、辦理為原則。由主辦機關先成立公路設施總清查執行組,由執行組統籌擬定調查計畫,按計畫逐步推行,以免雜亂無章影響調查結果。調查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計畫內容 調查計畫內容尚應包括兩大項目,一為制定調查用表格式及填表說明。一為調查方法,此二項關係調查成果之成敗。過去舉辦公路設施總清查時,均有詳細設計與說明。(2)調查隊編組 調查隊是公路設施清查工作的主宰,清查結果是否完整正確,全賴調查隊每位成員之工作認真程度而定。其編組方式有二:一為就重要路線單獨編隊,重要路線以外之路線,再合併編成若干隊;一為全部按路線分布多寡,分設若干隊,亦可將此類調查隊與縣市行政區相互配合。,(3)隊數多寡之決定調查

37、區究應安排多少隊數,由每隊每日工作量、調查區總里程、規定調查總日數三項因素來決定。隊數的多寡,將直接影響人力配置,裝備配屬,器材數量,經費預算以及工作績效。(4)擬定進度調查計畫之執行進度,分為調查計畫總進度及各調查區執行進度兩種。調查計畫總進度由主辦公路設施總清查機關編擬,控制進度之項目,以由總清查機關直接主管之綜合性項目為準。,2.調查前準備作業本項準備作業,係指在預備調查之前,為調查隊方便調查所需準備之事項。(1)決定調查用表 調查用表格式,業經交通部於92年5月9日發布實施,共有18種表。(2)統一訂定填表說明 為使調查資料能有一致標準,必須統一訂定填表說明及量測方法,此部分亦經交通部

38、與用表格式同時發布。,(3)舉辦講習 在實施調查之前,必須召集調查人員舉辦講習。除講述外尚須安排充裕研討時間,供參加講習人員提出問題研討並予具體解答。(4)路線分配公路設施總清查,係就現有路線實施調查,每個調查隊應調查若干條路線,包括不同等級的公路系統,需在調查前作明確分配,注意避免遺漏,同時分發大比例尺路線圖(最小10萬分之1),以備調查時使用。,3.實地調查調查隊於受理調查路線範圍後,應根據路線總里程,調查期限及每日調查能力,安排每日需調查路線,並按下述程序作業。(1)工作分配 調查隊編組每隊以810人為原則,至於隊員之分工,可由隊長、副隊長指派。(2)商定調查路徑每日出發調查前,由隊長召

39、集全隊人員,研商當日行走路徑,減少行走重複路程,浪費調查時間。(3)調查注意事項 調查隊在實地調查時,須依調查表規定項目及量測方法實施各項調查多加注意。,8.2 資料整理及建檔,1.調查隊資料整理 各調查隊在公路基本資料實地調查工作完畢後,應先整理其分配清查之路線資料,完成每條路線之資料表後,進行各項檢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2.調查區資料整理 調查區收到各調查隊調查路線資料後,應核對分配路線與調查路線是否相符,並依公路法相關規定檢討研究所調路線。,3.資料整理小組綜合整理 公路資料整理小組為集合公路工程、資料統計、檔案管理之綜合組織,依據行政轄區分組辦理同類性質之工作,每一組可視路線工作量,同時

40、承接若干行政轄區之資料。4.建檔管理 公路基本資料調查之結果,應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九條(新)規定,建立公路基本資料庫,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以保持資料完整常新。,8.3 公路用地之登記管理,公路用地,分為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公路法第9條編定為預供公路使用之交通用地兩種。前者稱現有公路用地,後者則稱為公路計畫用地。為期充分說明公路用地之登記管理作業,本節說明公路用地的性質、現有公路用地地籍整理登記、新增(減)公路用地之整理登記,最後說明廢地處理方式。,九、養路績效之考核,養路績效考核,是為確保公路建設成果,鼓勵養路人員重視養路工作的方法之一。藉以加強養路績效,保持路況良好,提升服務品質。同

41、時藉競賽方式,對績優單位及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一般省、縣道之養路考評與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養路考評,在考核標準與考評項目方面,並不完全一致,但考核的基本原則,應屬大同小異,考核目的更屬相同。故在訂定考核要點時,有其共通性。本研究將本此原則,制定一標準考核作業程序,至有關特殊考核項目,則由各局依照其特性自行補充訂定。,9.1 公路總局及高速公路局改進原則,現行公路總局及高速公路局養護考核方法,內容繁簡不一,評分過於複雜,亦有無法顯示養路績效是否良好的缺點,為便於提出具體改進意見,擬定改進原則如下:1.為彰顯養路績效的好壞,應以與養路直接有關之項目,列為考核重點。2.養路考評之評分方法,應力求簡化

42、。3.為期養路評分之觀點一致,主管考評人員一經派定,不宜中途換人,但領隊人員不在此限。4.將養路考評與其他考評項目分開考核後,其他考評項目之考核時間,不必與養路考評時間同時進行。5.養路績效考評,以鼓勵為主 並訂定懲罰標準,以示賞罰分明。6.一般公路與高速公路,仍宜分別訂定養路績效考評要點。,有關鄉道養路績效之考評,僅能以各縣政府為對象,不包括省轄市政府在內。有關鄉道之養護與管理,並非全由縣政府辦理,大部分鄉道均由縣政府再交由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因此考核重點又可分為縣政府與鄉鎮市公所兩部分。,9.2 鄉道養路績效之考評,十、結論與建議,1.結論(1)本研究所蒐集之資料,溯至光復初期以至民國92年

43、最新資料,以時間為綱依序撰述。不僅內容充實,且有甚多資料取自歷史文獻及個人檔案,平時不易查得者,殊具珍藏價值與歷史傳承意義。(2)本研究除第一章緒論、第二章資料之蒐集與整理、第十章結論與建議外,其他各章均依先行檢討現況,研提改進意見,然後提出具體作法,避免空談泛論華而不實,有違本研究原意。(3)本研究屬改進管理實務,建立標準作業制度性質,所以每章內容悉本如何改進為重點。(4)在各章研究內容中,為期建立更理想的制度,難免與現行規定有不一致情形,所提新做法即為對現行制度之修正意見。,(5)第六章養路經費之分配,原擬在各項分配辦法之後,就公路(道路)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分別作實際驗算。惜因內政

44、部營建署提供之資料,獨缺交通量資料(占各項因素40%),以致整個驗算工作無法進行,深表遺憾。(6)第七章管理權責之劃分,除就各式公路結構,明確提出權責劃分方法外,並就縣道劃歸縣政府自行養護問題,及東西向快速公路劃歸高速公路局管理問題,作成分析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7)第九章養路績效之考核,為本研究完全打破現行考核方法之意見。袪除憑觀感考評分數之觀念,使養路出力人員不致因考評人之疏忽,使其努力成果遭受埋沒。至於對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鄉道之考評,同樣提出具體考評方法,更屬過去所無。,2.建議(1)專案研究使用公路管理制度。有關挖掘、修復之監督、使用公路用地之限制,舊有及新設使用費之徵收等,至為繁瑣

45、。似宜合併成立專案進行研究,以建立整套的使用公路用地管理制度。(2)修定公路巡查制度 本研究已根據不同等級公路,不同巡查種類及頻率,作不同之規定,建議必要時參照修訂,以期切實可行。(3)舉辦公路設施總清查 為期建立全國一致的基本資料,建議於民國93年內舉辦全國公路設施總清查,以利公路基本資料庫之建立。,(4)舉辦市區道路調查為配合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重新分配,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應同時舉辦一次市區道路總調查,並同時作一次全面性交通量調查。(5)恢復縣道由中央代為管理 各級公路管理分工,經過數十年修正調整,已形成定規。建議仍宜依公路法第6條第2項規定,將縣道統由公路總局養護

46、管理,以維良好路況。(6)全面辦理公路升等 由於數十年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結果,都市規模進步快速。建議由公路總局依照行政院核定要素,全面一次(不宜分期)完成升等。,(7)建立公路基本資料管理系統 為便於管理及檢索,應建立資料庫系統及異動管理系統。建議早日規劃,俟明(93)年資料調查完畢,即可輸入使用。(8)金馬地區公路資料納入管理 建議由公路總局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先依行政系統規定,規劃路線系統,再於93年舉辦總清查後正式納編。將來並劃歸調整後之公路總局第六區工程處督導。(9)工務段建制標準列為專案研究 各局所屬各工務段,編制大小不一,轄管里程多寡不同,設備配屬亦異,欲使工務段承擔養路管理業務與人員配屬相稱,實有列為專案加以研究之必要。,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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