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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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43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删除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5个条文,即:一是恐怖活动预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二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三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四是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五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因此,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共52个罪名。,2,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的重点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5、资助恐怖活动罪6、劫持航空罪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9、交通肇事罪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重大责任事故罪,3,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

3、全。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澄清:第一,“不特定”的含义。第二,“多数人”的含义。,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第一,“不特定”的含义。“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不特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象的不特定;另一个是结果的不特定,也可以说是无法预料该行为的后果。第二,“多数人”的含义。“多数人”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涉及较多数人,这个数字无法确定。不能认为只要存在三个人就是多数人。例如:甲想投毒杀死乙全家,向乙家锅里投毒,杀死了乙一家三口,但没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构成故

4、意杀人罪。因为危害共同安全罪侵害的是公众的法益,因此应当从行为的危险范围是否涉及“公众”这个含义上去理解“不特定人”和“多数人”。,5,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伤害罪。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析,其情形可以包括:(1)一部分犯罪是

5、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6,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3)一部分属于行为犯,其犯罪既遂不需要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只要行为实行完毕,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就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可以包括多种方式:(1)作为的方式;(2)不作为的方式。,7,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6、,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8,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本类罪的具体罪过形式包括两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

7、罪,如交通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等。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以下五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二)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三)具有恐怖性

8、质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预备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制度实施罪;强制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0,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

9、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责任事故型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11,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2章),一、放火罪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第115条

10、【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三)修正,12,一、放火罪(22章),(一)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放火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11、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13,一、放火罪(22章),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不作为的放火罪。(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汽车,因为是在效外无人处,所以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14,一、放火罪(22章),(3)客观阻却问题一是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二是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

12、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如:甲承诺让乙烧掉自己的房屋,乙便放火烧甲的房屋,但是导致其他人家的房屋也被烧,乙构成放火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此需要注意一点,即在间接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如果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15,一、放火罪(22章),(三)放火罪的认定1、本罪着手与既遂(1)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的(2)既遂:根据通说观点,对放火罪的既遂持“独立燃烧说”。注意:放火罪是危险犯,危害犯的既遂标准是造成实害结果。放火罪的实害结

13、果就是烧毁。如何认定烧毁,各国标准不一。早期,欧洲的房屋多为石质材料,不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定在完全毁坏。日本房子多为木质材料,容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提前到独立燃烧。我国与日本情况比较接近,所以采用独立燃烧标准。因此,这里的独立燃烧的本意就是烧毁,不能将独立燃烧理解为放火的着手开始。,16,一、放火罪(22章),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在烧毁即独立燃烧前,即在烧毁前,放火罪还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例1:乙拎着汽油桶进入工厂仓库,用打火机刚点燃仓库的纸箱,准备再浇点汽油时,被保安发现而阻止。这是放火的未遂。此时只上点燃,没有达到独立燃烧即烧毁的程度,所以没有既遂。例2:

14、丙用打火机刚点燃工厂仓库里的木材,准备再浇点汽油时,忽然又后悔便迅速扑灭火。这是放火罪的中止,在独立燃烧前,主动消除危险,成立犯罪中止。,17,一、放火罪(22章),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放火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即使造成多种结果,也只能定一个放火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这里需注意一点,对于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

15、应实行数罪并罚。,18,一、放火罪(22章),4、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定放火罪。对人死亡的,是该罪的加重结果是过失造成的。例1,甲想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熟的库管人员烧死。甲构成放火罪。(2)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的,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另一方面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因为故意杀人罪比放火罪更严重,所以定故意杀人罪。这种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

16、仇人。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19,一、放火罪(22章),例1,甲为了杀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灾导致乙死亡,也导致邻居房屋被毁。这是第一种情形。例2,甲基于仇富心理,为了杀死他所认为的富人,在封闭的旅游大巴车上放火,烧死了车上十人。这是第二种情形。(3)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例如,甲想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5、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

17、意杀人界限一致。6、成立失火罪要求造成来重后果,没有既遂与未遂区别。,2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由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21,答:失火罪分析:A项,刑法第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导致事故。本题中,甲属于生活中的行为。B项,甲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火灾,构成失火罪。C项,放火罪要求

18、故意放火。D项,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本题中,甲属于生活中的购买行为。,22,二、爆炸罪(22章),(一)爆炸罪的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爆炸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各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23,二、爆炸罪(22章),实施爆炸的方法: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

19、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4,二、爆炸罪(22章),(三)爆炸罪的认定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行为人故意引

20、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25,二、爆炸罪(22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虽然也可以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因此,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也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且其行为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

21、,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6,三、投放危险物质罪(22章),本罪的法条见前文放火罪中的第114条、115条(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的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投放对象:危险物质。不仅包括投放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27,三、投放危险物质罪(22章),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

22、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本罪是危险犯,其既遂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公共危险的,则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或不以本罪论处。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8,三、投放危险物质罪(22章),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1)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直接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

23、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2)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来杀特定人,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投放危险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更重,所以定故意杀人罪。,29,三、投放危险物质罪(22章),注意:特定人并不意味着是一个人,可以是多个人。例如:甲欲杀死乙,向乙家的面粉袋里投放毒药,毒死了乙全家五口人。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2本罪与类似罪名的比较(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根据刑法修正案(三)

24、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0,三、投放危险物质罪(22章),(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1,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本

25、罪法条仍是第114条、第115条(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2,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1)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在繁华大街,驾驶车辆横

26、冲直撞,撞翻多部车,撞死多人,可以定本罪。(2)因为本罪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33,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故意杀人前已述)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主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危险的方法伤人或毁坏公

27、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4,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75条的规定,分别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的界限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本节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本节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罪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3.根据上述论述其是兜底罪名,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35,四、

2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根据上述论述其是兜底罪名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6,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章),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

29、亡。如果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则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媒。(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7,真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

30、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38,答:BD分析:A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条之一,C项,构成污染环境罪,在2007年构成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有修正,该罪罪名已改为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39,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31、、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0,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里有几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破坏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里的汽车可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这时汽车不

32、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车。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41,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车没被修好,就不具

33、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42,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领域。例如:破坏浙江工商大学杭商院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第二,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第三,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是指造

34、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43,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害了。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35、44,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本罪为危险犯,其既遂,并不需要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例如,甲夜晚潜入公交车总站,破坏了公交车的刹车装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破坏刹车装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机检查出问题及时维修好,甲成立未遂。2、罪数问题(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45,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

36、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四)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6,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7、,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7,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第二,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铁路专用

38、电话线属于铁路设施,不属于公用电信设施。盗窃铁路专用电话线,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48,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用供电方面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9,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本罪客观上需具备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

39、的电力设备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电力设备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等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也包括使这些设备发挥功能的建筑设施。第二,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危及公共电力安全,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具体的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50,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危险犯,其既遂的成立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使公用电力设备发生无法正常工作的危险即可。如果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那

40、么就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按加重法定刑处罚,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当然,如果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行为未实施完毕的,可以成立本罪的未遂。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中。如果被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验收完毕、已交付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就按本罪认定;,51,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普通),如果被破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就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2)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则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以偷割电线的

41、形式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非常接近。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了电线,但二者有重要区别:(1)对象不同。如果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认定构成本罪;如果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52,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2)客体不同。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则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53,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2

4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电线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54,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43、,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现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现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明确指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四)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5,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普通

44、),(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第二,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不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则不能构成本罪。,56,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普通),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5、(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危险犯,犯罪的既遂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即可。如果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仅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当然,如果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行为未实施完毕的,则成立本罪的未遂。,57,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普通),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1)被盗窃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依盗窃罪认定。反之,就以本罪认定。(2

46、)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8,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

47、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9,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

48、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60,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49、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1,“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

50、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2,“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3,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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