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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小学教育法规概论,本章重点内容,小学教育法规是什么小学教育法律关系如何构成谁承担小学教育法律责任,问题情境:小学操场被占用谁管?,昔日的海天学校操场,已经成为工地,没有了操场,海天学校的学生只能在过道里上体育课,案例分析:学校要按相关教育法律规定,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教育法律体系,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教
2、育行政法规,第一节 小学教育法规是什么,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法制 教育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指定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法、法令、条例、规则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制是指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有3层含义:一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总和;二是有关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运行机制;三可以理解为“法治”,即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教育活动。,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共性:1、有共同的指导思想;2、
3、体现着党和人民共同的利益;3、都是上层建筑。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基本原则和实施方式不同 5、稳定性和调整范围不同,(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所谓教育道德,是指能使教师自觉主动地服务于教育事业、增强教师威信、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系列生活和工作准则构成的体系。两者的联系:1、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有经济基础决定,又反过来服务于社会经济,其本质是一致的。2、都对教育关系起调节作用,对人的教育行为起规范作用,对一定利益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阻碍或者促进作用。3、在同一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4、,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两者的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现的方式不同 三、教育法规的本质与特点(一)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国家意志性。(二)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四、教育法规的作用与功能,(一)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三)保障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四)为教育改革提供实践保障(五)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教育行为(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第二节 小学教育法律关系如何构成,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只有当某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法律规范调节时,当事人之间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即
5、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必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是确认和调整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由社会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小学教育法律关系 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以调节人们在小学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学校与政府 学校 政府(不对等性)2、学校与社会(财产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服从、监督,管理、主导,3、学校与教师 学校 教师 4、学校与学生(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监督评价、奖励惩罚(不对等),服从、自主权、民主管理,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6、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表现形式。(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二、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其中内容处于核心地位 1、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叫做教育法律关系的权义主体,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核心主体是: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 2、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行为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财产教育物质基础 精神产品无形财富 小学教育法律关系
7、客体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联结点和载体。,3、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权利选择性;教育义务不可选择性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不可缺少与分割的权利。4、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关系,三、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类型,教育内部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法律关系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和教育活动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按照国家的法律强制运行机制,教育法律又可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 谁承担小学教育法律责任,本节要点:一、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二
8、、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一、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基本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个条件:1、违法行为 2、法律后果(否定性),(二)小学教育法律责任,1、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含义、特点、追究对象、确定原则2、小学教育法责任的类型小学教育行政责任、小学教育民事责任、小学教育刑事责任3、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权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二、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教育法律制裁1、教育刑事制裁2、教育民事制裁3、教育行政制裁除了教
9、育法律制裁,还有补救和强制。,二、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财产权,(一)教学侵害人格权,1.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2.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0、”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法第8条第4 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3.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某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买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
11、与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小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234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
12、赔偿原告医疗费计174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二)教学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名誉权包括:(1)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能性。(2)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13、。,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
14、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教学侵害隐私权,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的内容是:(1)保守秘密不泄露;(2)制止
15、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隐私权”这几个字,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2.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6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16、规定。,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3.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某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2)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6月4日,该女生从家中出走,6月8日从南京找回。8月1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朝阳法院做
17、出一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四)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1)恢复身体健康;(2)保护生命健康免遭侵害;(3)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体、器官;(4)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康的法律责任。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某年8月31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
18、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级三班学生范可欣因写错了12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鞭打了100多下。陈彩规定,谁写错一个字,老师就要用教鞭打10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和聂叶癫痫。11月30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6000元。,(五)教学侵害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
19、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0、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3.教学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例,某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
21、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六)教学侵害财产权,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2.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
22、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第29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教学侵害财产权的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项费用2157.88元。在上学期,李某还以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1511.42元,合计3669.30元。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即免费受理。经法庭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李某也承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