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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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芝景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X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L5%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二、对建设单位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K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3、;(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L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三、对施工单位、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发包、承揽工程的处罚(包含3子项: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行处罚3对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1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4、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

5、0日发布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3,对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条

6、: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

7、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L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

8、或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包含2子项:L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或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

9、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五、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处

10、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1、、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六、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

12、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13、三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七、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14、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八、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包含2子项:L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睑,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行为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

15、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

16、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九、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违

17、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十、对未经注册擅自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三)违法

18、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十一、对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9、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L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20、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十二、对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

21、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

22、,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十三、对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23、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十四、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24、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5、,处8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十五、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

26、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的处罚;(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的处罚;(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十六、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7、,处以100o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十七、对建设单位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包含3子项:L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2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3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1.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

28、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3万元的罚款。2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

29、,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的罚款。3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

30、并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的罚款。十八、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31、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十九、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

32、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试行,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二十、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试行,2009

33、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50万元的罚款。二十一、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34、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35、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二、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J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36、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十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37、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十四、对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

38、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20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39、并处30万元的罚款。二十五、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包含2子项:L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40、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十六、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或未

4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行为的处罚(包含3子项:L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42、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二十七、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43、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二十八、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九、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拒不整改、未依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45、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46、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十、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47、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J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三十一、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泄露职业秘密、超范围经营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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