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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著作权,工管0805成员:wan chen wang jiang,第四组人员,审判员:*书记员:*原告:陈凯歌(*永)原告代理人:*被告:胡戈(*)被告代理人:*,法庭准备阶段,(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
2、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职业。原告:我叫陈凯歌,57岁,1952年8月出生,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原告代理人:我叫*,南京市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职业。被告:我叫胡戈,35岁,1974年1月出生,自由职业者。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告你的姓名,职业。委托代理人:我叫*,南京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3、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凯歌与被告胡戈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陈凯歌与被告胡戈纠纷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审判长:原告陈凯歌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胡戈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法庭事实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
4、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执导的电影无极(The Promise)于去年底、今年初在国内公映。无极讲述了发生在古代某国的故事。胡戈以无极为主要素材,制作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他将电影内容重新编排和剪辑,嵌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制报道节目中,更换了台词,改变了称谓,从而演绎为电视台主持人向观众讲述2005年某月在某市发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侦破过程。被告胡戈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歪曲、篡改了我的作品无极,侵犯了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其诉
5、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被告代理人:我不认同原告的观点。馒头对无极的明显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许可仅限于编写出版教科书情形。馒头显然不属于教科书,胡的行为不构成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作了穷尽列举式规定。在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中,有2种可能适用本案:(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种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馒头片头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的,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胡本人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商业利益,故而可认为是
6、个人欣赏或评论作品之目的。况且,很多网民是看了馒头后才决定看无极的,馒头不仅未损害无极的市场,反而帮助或促进了无极商业利益的实现。这怎么能算侵权呢?,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对原告的作品无极构成侵权。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本案的焦点问题:被告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对原告的作品无极构成侵权。,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被告胡戈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歪曲、篡改了原告作品无极,侵犯了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此要求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7、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我们依据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8、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具体说明如下:馒头讲的是法制在线,而不是无极,而且我的当事人在片头明确声明此片是胡编乱造的。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任何关于作品歪曲、篡改的条文对于本案都是不适宜的。关于“修改”也是这样,不以原来的作品的名称出现就不能叫修改,叫也只能叫剽窃。所以关于修改的法律条文对本案也是不适宜的。控方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关于作品使用的条款,但是我们也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9、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权。我们认为,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包含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否涉及名誉或声望)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比如把宗教音乐用于滑稽场合、把纯艺术品用于色情场合,都属于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馒头中包含大量的滑稽噱头,比如:“IP卡,IC卡统统告诉我密码”;倾城脱衣时的滑稽
10、配乐;昆仑的逃命牌运动鞋的配音;庭审时的RAP等等,无极是一部严肃作品,这很显然已经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被告代理人:无极是一部影视作品,如果它受到了非法侵害,我们有理由予以保护,对侵权行为人实施相印的民事制裁是应该支持的。那么,我们来看,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呢?刚才法庭调查时大家已经看了馒头这个短片,从字幕到文字的解说,以及馒头短片制作者的声明。本代理人严肃地向所有人说明:馒头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在此有必要对馒头作出如下定论:1,胡戈在短片中对其创作的自娱自乐作品中的画面出处已经明确说明了出处,没有盗用的行为;2,从法庭调查的结论来说,馒头没有进行过任何商业性活动,不存在有获取利益的事
11、实。胡戈使用无极的部分画面,具备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即: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三,在使用作品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馒头中使用无极中的部分画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原告代理人:任何一个作者都有保护自己的严肃作品不受滑稽等精神污秽玷污的权利。馒头中的滑稽噱头的恶作剧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请法官明查!被告代理人:审判长,馒头是一个娱乐品
12、,它成功地把无极的画面从一种功能用做另外一种功能,这个功能是对社会有益的,这在后来的传播中已经得到了证实。还有,由于有了馒头,很多没有看无极的人都跑去看无极,真正获利的还是影片公司,而间接做了好事的胡戈却坐上了被告席,真是令人深思。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本案的事实,结合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或诉讼请求为谢。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调解判决阶段,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13、。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被告:不愿调解,听候判决。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原告:双方已进行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诚意,现我方不愿意调解,听候判决。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属于一种新的影评形式视听影评,这种形式可以适当引用他人的影视作品,不构成侵权。但是无极是一部严肃作品,馒头中包含大量的滑稽噱头,属于恶作剧性质,侵犯了无极作者的精神权利,属于侵犯了作品完整权,法庭认定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成立。,宣判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五条判处被告胡戈近日内在报纸或互联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由于原告并无明显经济损失,故不予以支持。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2012年6月30号书记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退庭,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