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课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问题探讨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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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电气设计交流三点评民规“解释与说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问题分析(摘选)2009-04-21在西安天翼新商务酒店召开的会议26个省市级建筑设计单位的电气总工程师的专题研计会 民用建筑电气行业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在开始实施阶段,为了使广大设计技术人员实习掌握和执行好本规范,全国建筑电气设计技术协作及情报交流网通过各二级网组织了学习培训工作。经过半年多各设计院对新民规执行,就本规范的一此条款规定及技术要求反馈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了使本行业规范得以更好的执行和实施,由全国电气设计情报网和规范编制组联合组织全国建筑电气行业的专家举

2、办了本次专题研计会。会上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与说明。解释(红色):民规JGJ16-2008专题研计会“解释”意见(蓝色):个人意见提供给大家,供分析、参考用。,问题1:“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包括配电所内部的吗?(强条)应理解为不包括配变电所内部的门,内部的门防火等级是否有要求?/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解释:1、配变电所内全部采用干式变配电设备,变配电设备可合用空间,不设隔墙不设门。2、配变电所内设的功能性分隔隔墙,其上开的门可采用普通门且宜双向开启。3、配变电所内设的局部防火分隔隔墙上开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危险性低的方向开启。4、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门不包括配电所

3、内部的门。意见:点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问题6”已作分析,其防火概念、安全逃生理念还是存在问题。,问题2: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解释:目前国家对民用建筑中的工频电磁辐射尚无量化指标,但这种现象是事实存在的,特别是大电流传输母线的电磁辐射,对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人的身体有危害是公认的。这个问题也不是民规所能解决的,但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其危害是可行的。意见:有设计规定,无量化指标,无技术措施,如何具体实施?,问题3:11):发电机中性点工作制“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

4、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解释:1、考虑发电机电源系统与市电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相统一。2、应急发电机电源采用IT系统有待研究。意见1:1、发电机电源接地型式必须与市电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保持一致性吗?2、应急发电机电源采用IT系统还需要“有待研究”吗?研讨会上29位电气专家全部是这个观点吗?,意见2:赛尔电气应用2010-04(2010-05-13刚收到)一篇“低规第条相关问题刍议”论文在强调要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时这样描述:可称为最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由传统的TN系统或TT系统改由IT系统。正确吗?存在概念问题1、TN系统或TT系统改由I

5、T系统必须加设隔离变压器才能完成,属于无谓增加投资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设隔离变压器后,变压器二次侧IT系统供电可靠性虽能得到保证,但此变压器一次侧供电系统因为是TN系统或TT系统,一次侧这部分发生接地故障,供电可靠性依旧无法保证。故论文的观点不能成立。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IT系统是指其正常电源失去后,转由应急电源(通常采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情况下才是如此,它和医院手术室的局部医疗IT系统(局部设置隔离变压器和绝缘监测装置)有所不同,不能混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消防用电设备采用TN系统或TT系统配电;应急供电电源来自应急柴油发电机,采用IT系统,不需要设置隔离变压器。这两种不同接地型式的

6、系统可以不经隔离变压器转换共存于同一幢建筑物内。3、民规JGJ16-2008专题研计会上对IT系统“有待研究”的“解释”,真的使人无语。,问题4:7.6.8.2 款中取消了原规范中的距分支处或减小截面处不超过3m可不设保护器的规定,而国标GB50054-94第款中还保留着这条规定,不明白这条规定还能否执行,按理说国标中尚未废除应该还是有效的。解释:IEC最新标准规定中取消了此项规定,并不是说在分支处不加保护器,而是在减小截面处不管分支多长,就是小于3m也要加具有短路、过负荷功能的保护电器。意见:据了解,IEC标准3m规定,并未取消。据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新版报批稿也有此3m规定,并未

7、取消,需要查实。,问题5:“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解释:1、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相连,可以多点连接,施工按GB50169-2006执行。2、此处的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配管接地应该是“等电位接地”而非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PE)。意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缆桥架接地规定:1 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2 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3电缆桥架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等电位接地”“等电

8、位联结”。,问题6: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第3)款规定:设有排烟的公共建筑,上述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解释: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条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并无矛盾,此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条表中二级保护对象引申而来,应在本条后增加“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中二级保护对象分级的规定”。,2、另外,第4)项规定: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款在修改时,征求了火灾自动报警

9、系统设计规范编写制组负责人的意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也采纳了此条规定。意见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条表列出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设置FAS时划分为二级保护对象的具体场所,但并非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就应设置FAS。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设计概念问题。难不成没有设置机械排烟的一个二、三层小办公楼、几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个小商店(或小超市)甚至一个普通垃圾房也得设置FAS吗?,意见2:若此“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FAS(意即“所有公共建筑应设FAS”)的设计规定真的成立,那“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设有机

10、械排烟的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设FAS的设计规定,则纯属多余。“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上述JGJ16-2008第条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有本质的不同,因火灾危险性高设置了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注意:实施上应强调“民用建筑”),为了火灾时自动打开机械排烟风机,设置FAS是理所当然的。“除、类地下汽车库外,按规范规定需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措词是否更严谨,可斟酌。关键词:、类地下汽车库、按规范规定需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消防联动控制、民用建筑。

11、,意见3:解释的原话“此款在修改时,征求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写制组负责人的意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也采纳了此条规定”也存在逻辑关系上的混乱。因为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为依据,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依据,这是公安部消防局的一致意见: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是母规,确定何种建筑工程必须设置FAS;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12、范GB50116-98是子规,当母规已经确定必须设置FAS后,FAS的具体设计就应以GB50116-98的设计规定作为依据。基于上述关系,民规在确认何种建筑应设置FAS方面有疑问,不应片面征求GB50116编制组负责人,而更应主要征求GB50045、GB50016编制组负责人,民规征求意见时搞错了征求对象,所以给出错误规定,不足为怪。,问题7:“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利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解释:1、不跨越防火分区,减少相互影响。2、一般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分别设配电小间。3、小防火分区可不设应急照明箱,可分

13、区分回路配电,配电线路在竖向通道或埋墙配线,大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箱,且应设在配电小间里,如设在可能着火区域应考虑应急照明箱的防火性能。4、住宅无防火分区概念,每层不是一个防火分区,住宅公共区域一般照明(灯数少)可与疏散应急照明合设,但应满足疏散应急照明设计要求。意见:要求是否太过?,问题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解释: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都应设置于建筑物地下一层和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超过20m位置。解释:安全出口是指通向室外露天的出口。意见:1、安全出口解释有误;2、未

14、针对问题予以回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2)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或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规GB50016-2006/2规定(强制性条文):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民规JGJ16-2008/1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

15、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省 2008电气年会发言稿图纸审查中心发言稿:请大家还要特别注意,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关于消防控制室位置和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其原文是:“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条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对消防控制室和出口的设置提出了许多强制性限制。在这里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消防控制室的门“要求直通室外”。经了解,此审图意见非个别现象。,意见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消防控

16、制室的门开向建筑物室内公共部位时,应采用外开防火门,自此外开防火门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通道上,不得设有疏散出口,并不应有任何的障碍物,通道上不宜有过多拐弯,且通道总长度不应大于20m。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明显的标志牌或标志灯;地下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明显的标志灯,且标志灯供电应满足火灾备用照明供电要求。,建规GB50016-2006/第条对于安全出口的定义和条文说明最为完整: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具体还应参见其条文说明)。,关于“安全出口”,很多电气同行又会把它与疏散出口混淆。在高规、建规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中

17、对“安全出口”均有严格规定,基本有如下四种情况(前提是符合规范要求):1、安全出口之一:出门即室外;2、安全出口之二:出门即疏散楼梯间;3、安全出口之三:出门即避难层或人防工程的避难走道;4、安全出口之四(地下室):出门即地下室的另一个防火分区。,建规/2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值得商榷。意见2:消防控制室兼顾消防救火“宜靠外墙”和防雷击损害“宜往内设”的设计原则,作适当内移才是最为合理的。若由于建筑平面布置原因,不得不将消防控制室紧贴建筑外墙设置时,电气设计更必须注意做到:1、消防控制室应尽可能远离防雷引下线;2、火灾报警器应设置在建筑外墙对面的另一面墙上或附近,尽可能远离防雷引下线和建筑外墙,减小雷击电磁脉冲的影响,降低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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