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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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J11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

2、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

3、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组成(详

4、见附件)。(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等信息。(二)履约能力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能力水平、履约记录、履约评价和诚信纳税方面的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三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动获取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二)履约能力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

5、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和程序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见附件3)o(四)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填报。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情

6、况,按照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计算信用分,满分100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满分85分)+履约能力信息分(满分15分)-不良行为扣分。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IOo分-不良行为扣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级。AAA级(信用分295分):信用非常优秀。AA级(90分W信用分V95分):信用优秀。A级(85分W信用分V90分):信用良好。B级(75分W信用分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信用分V75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分V60分):信用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划分信用等级。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

7、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统一动态发布。(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三)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该信用扣分自行恢复;(四)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部分典型不良行为在记录期限内重复发生时,公开期限延长。期限届满后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的,其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招标从业人员后,再次申请成为招标从业人员的,其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延续注销前信息。第十二条招标代理

8、机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信用评分、不良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动态更新。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变更与确认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进行信息变更填报。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从业人员在职状态以及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未及时进行信息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显示为异常状态,直至代理机构完成信息确认为止。第五章信用信息的核查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省内企业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为准,省外企业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川内办公地址为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9、对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内容进行核查。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可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信息核查工作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通过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第十七条异议的受理和处理由做出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受理单位作出异议处理意见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10、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结果的公示。第七章信用评价的应用第二十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D级信用等级或无信用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限制其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选。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AAA和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各类政策扶持时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二)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

11、标代理机构时,可以在评比规则中适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分低于60分时,在其信用分恢复至60分以上之前,不得再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填报信用信息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更正,并按附件2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

12、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其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核实工作的,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招标代理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异议受理的,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2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3 .招标代理不良行为告知书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记录期限采集方式1.1

13、基本信息(85分)企业基本情况(80分)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得基本分80分。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2人员情况(5分)(1)每具有1名有效项目负责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显示为项目负责人。(2)每具有1名招标从业人员得0.2分,本项最多得2分。招标从业人员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持有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从业人员。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1履约能力信息(15分)业务能力水平(3分)参加全省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此项得分为:(1)得

14、分排名前10%的(含10%),得3分;(2)得分排名10$-30%的(不含10%,含30%),得2分;(3)得分排名30V60%的(不含30%,含60%),得1.5分;4)得分排名60%以后的,得1分。首次职业技能比赛举办以前,此项指标的默认初始得分为1.5分;首次职业技能比赛举办以后,新进入比选平台的代理机构此项初始得分为L5分。如职业技能比赛举办后超过3年未举办下一次比赛,则此项指标得分恢复为默认初始得分1.5分。记录至下一次业务能力比赛(但最长不超过3年)组织单位采集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记录期限采集方式2.2履约能力信息(15分)履约记录(7分)(1)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

15、50项及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的,得7分;有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 不良行为记录期已过的,得5分;- 处于记录期的不良行为未超过2项的,得3分。(2)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20-49项,且没有不良行为的,得5分;有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 不良行为记录期已过的,得3分:- 处于记录期的不良行为未超过1项的,得2分。(3)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5T9项,且无不良行为的,得3分;有不良行为但记录期已过的,得1分。此处所说不良行为,不包括附件2中列明的不规范行为。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3履约评价(3分)企业存续期间,累计完成招标代理业务5项及以上的

16、,此项得分为(3*好评率)分。此处好评率指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获得履约评价“好评”的比例。新进入比选平台的代理机构,此项初始得分为L5分。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4诚信纳税(2分)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2分。填报之日开始记录,每年6月30日到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注:上述量化评价标准中所说招标代理业务,仅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代理业务。附件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信用扣分标准行为记录期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1.1严重不良行为投标咨询招标代理

17、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40分50分1年1.2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0分50分1年1.3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40分50分1年1.4不正当竞争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服务。40分1年1.5拒不执行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40分50分1年1.6转让、转包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40分50分1年序号评价指标评价

18、内容评价标准信用扣分标准行为记录期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2.1一般不良行为弄虚作假在信用信息填报、更新或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5分5分1年2.2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5分5分1年2.3无权代理、超越权限代理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5分5分1年2.4违规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5分5分1年2.5调查不配合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取证。5分5分1年2.6未按程序代理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3分3分6个月2.7未接受监督招投标过程未接

19、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每次扣3分。3分3分6个月2.8发布公告不规范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3分3分6个月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信用扣分标准行为记录期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2.9一般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组建问题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3分3分6个月2.10干预评标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干扰评标过程。3分3分6个月2.11未按合同要求安排专职人员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或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

20、代理事宜。3分3分6个月2.12异议回复问题未及时发布异议回复。1分1分3个月2.13踏勘现场问题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3分3分6个月2.14文件组成问题未按规定公布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内容。3分3分6个月2.15擅自更改成果文件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成果文件。3分3分6个月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信用扣分标准行为记录期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2.16一般不良行为成果文件不齐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3分3分6个月2.17质量问题因招标代理

21、工作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3分3分6个月2.18退还投标保证金问题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不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每次扣3分。3分3分6个月2.19收取额外费用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3分3分6个月2.20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分1分3个月3.1不规范行为准备工作问题不按照交易场所交易受理规定进行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1分1分3个月3.2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抽取资料或未及时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1分1分3个月3.3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及时答复。1分1分3个月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

22、信用扣分标准行为记录期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3.4不规范行为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1分1分3个月3.5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1分1分3个月3.6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1分1分3个月3.7项目负责人或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1分1分3个月3.8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展随机抽取事项C1分1分3个月3.9未按开标现场实际情况如实记录。1分1分3个月3.10评标结束后,不按相关规定计发或拒不发放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1分1分3个月3.11公示不规范中

23、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1分1分3个月注:(1)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期限均为1年;(2)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及一般不良行为中第2.1、2.2项行为后,在行为记录期限内重复发生相同不良行为的,笫二次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第三次及以上行为记录期限为3年。附件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存根)(发文编号)(公司、项目负责人):你方于一年月日发生以下不良行为:(代理项目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项),

24、对你方做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代理机构信用扣分、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的处理。你方如有异议,请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发布信用记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办人:审批人:签收人: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发文编号)(公司、项目负责人):你方于一年月日发生以下不良行为:(代理项目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项),对你方做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代理机构信用

25、扣分、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的处理。你方如有异议,请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发布信用记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单位名称)年月日地址:邮编:联系方式:附件3带格式的:左恻2.7厘米,右侧2.7厘米.顶i37厘米底端:3.5厘米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自2017年国家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来,我厅先后于2018年、2021年发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规

26、范、引导招标代理行业参与主体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截止2023年6月30日,我厅总结该办法实施以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调研部分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于信用评价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响应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持续规范、引导,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平稳发展的规范

27、性政策文件。二、起草依据起草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堂、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三、重点内容说明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及三个附件,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信息采集、评价规则、信息核查、异议处理、评价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在信用评价量化评标标准方面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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