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四章-被害人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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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被害人,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人,而忽视了对其对立面的被害人的研究。自上个世纪中叶,鉴于德国纳粹在战争中对于被占领地区人民的迫害,特别是对于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造成数以千万计的被害人这一残酷现实,犯罪学开始关注被害与被害人问题。于是一门新的学科从犯罪学中分离出来被害人学的诞生。,第一节 概述,一、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或称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具有四层含义:,二、被害人的特性,(一)被害性1、被害倾向性2、被害受容性3、被害敏感性,(二)互动性(三)可责性,一般来说,被害性、互动性和可责性,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是客观而理智地认识被害和评价被害人,从而

2、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犯罪与犯罪人,提出合乎实际的科学的预防被害人与预防犯罪对策的基本依据。,三、被害人研究的意义,(一)被害调查有助于客观准确地评估犯罪水平和趋势,科学揭示犯罪现象。(二)分析被害原因有助于全面地认识犯罪的发生过程和深入犯罪原因的研究。(三)有助于提高对罪责的认识和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四)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五)有助于完善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第二节 被害人的类型,一、被害人类型的概念及其划分意义,所谓被害人类型,是指依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所作的群属规划或分类。为什么要研究被害人的类型呢?(1)有利于查清犯罪原因。(2)有利于合理分配责任,公正裁判,

3、预防犯罪。,二、被害人的类型,(一)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 根据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进行的划分。无责性被害人,又称无过错被害人,无辜的被害人,纯粹的被害人、理想的被害人或典型的被害人,是指对于使自己受害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责任而纯粹被害者。有责性被害人,又称有过错被害人或有罪性被害人,是指那些本身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悖道德、违反纪律或其他社会生活规范行为或过失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实施与侵害者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直接关系者。,(二)既然的被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根据被害人是否被害进行的划分。既然的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侵害、被害已成事实的危害结果的承受者。潜在的被害人又称状态性

4、被害人、生来性被害人,是指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现实可能,但尚未真实被害者。如深夜下班独自回家的女工,就有可能遭受抢劫或强奸的“被害”;或者是指并非纯粹由于一时的偶然原因,而主要是因其本身的性格、素质或行为的某些原因因而具有持续性的、现实可能的潜在被害倾向者。,(三)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根据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意愿进行的划分。所谓自愿性被害人,是指那些认为被害并不违背自己的意愿,甚至属于正中下怀,求之不得之事的被害人。有两类,一是有阿贝鲁综合症者。阿贝鲁是圣经中的人物,自认为常有好运而产生模糊的罪责感。具有罪责感的人为了求得心理解脱,会心甘情愿的被害。另一类是具有受疟倾向

5、者。这类被害人刻意追求被害,通过承担被害而获得心理或生理的愉悦。如性变态患者。,(四)机会性被害人与状态性被害人根据被害人被害倾向性的有无进行的划分。机会性被害人是指并非因为自身的性格、素质或行为的某些特点或倾向而受害,而是纯粹因为某种偶然的突发的不幸事件而被害者。所谓“飞来横祸”。状态性被害人,即潜在的被害人。,(五)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根据被害人被害的真伪进行的划分。所谓真实的被害人,是指确实受到犯罪侵害并因此而成为一定损失或损害的承受者。依其被害的显隐程度,又可分为显性型与隐性型。所谓虚假的被害人,是指基于某种目的,故意慌称或误称自己被害,而实际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者。分为恶意型或善意

6、型两类。,(六)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根据被害人的人格或个性的倾向性,进行的划分。暴君型被害人是指个性暴躁、权力欲极强并因此而招致被害者。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症并因此而受害者。这种人的被害与其抑郁的精神状态具有直接关系。生物生理性被害人,是指因其生物生理特征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侵害的被害人。所谓生物生理特征,包括种族特征、生理障碍,或因诸如反应迟钝、精神分裂或内分泌失调、衰退等造成的心智不全、精神异常等生物生理因素。,(七)共同被害人与独立被害人根据被害人的彼此联结程度进行的划分。共同被害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因同一犯罪或事件而直接共同受害的被害人

7、群体。二是因与直接受害者具有某种利害关系,从而间接受害者。独立被害人或个体被害人,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或事件所侵害,并且没有因此而产生间接被害人的单独的被害人。,(八)复合被害人和单一被害人根据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现象的个数进行的划分。复合被害人,是指“复合被害”的承受者。一是指从横向上指被害人同时遭受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类型的侵害,因而受了多重被害结果。二是从纵向上指对于被害人的一种侵害行为导致多方面的连锁被害反应,诸被害反应随被害现象的发生而同时或递次发生。有关这个问题,后面还有论述。单一被害人,是指未遭受“复合被害”和“再度被害”,只承受了一种损失或损害者。,(九)老年被害人与女性被害人根据被害

8、人的年龄和性别进行的划分。,(十)无名的被害人或有形的被害人根据犯罪所感知的被害人价值的隐显或有无进行的划分。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完成后,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不至于动摇犯罪决意或萌生罪恶感或悔罪意识,从而实现犯罪的合理性,遂使用将“被害人贬值”的心理虚饰技巧,将自己犯罪行为所侵害、危害或破坏的某种非人格的抽象的原则、信条或制度、实体,视为与具体的、有名有姓的血肉之躯的被害人相对的“无名”的被害人或“匿名”的被害人,或在心理上对具体的被害人视而不见,并将他们想象附会为某种抽象物的表现或符号,这些抽象的原则、信条、制度、实体或符号,就是无名的被害人。除此之外的被害人就是有形的被害人。,(

9、十一)人为环境的被害人、技术环境的被害人、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第一种情况诸如:大气污染、水土流失或生化制品以及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承受者。这类被害人是具有相当数量成员的社会群体。第二种情况如: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工业事故的被害人、电子计算机事故的被害人。第三种情况诸如:独裁政治、垄断资本、色情文化、种族歧视、文化冲突、战争暴行、经济危机和惩罚式的教育等。所谓贫穷的被害人,通常是指遭受低薪、失业等社会贫困阶层的成员。贫穷的被害人也是广义的社会环境的被害人的一种。,第三节 被害现象,一、被害现象的概念,被害或称被害现象,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状述和反映具有“被

10、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二、被害现象的类型,(一)原生损害与派生损害所谓原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由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所谓派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由原生损害派生、衍化而来的损失和损害。例如:伤害行为除剥夺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肢体完整性外,还必然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给付医疗费等)、精神痛苦以及其他不良连锁反应,后者即为派生损害。,(二)再度被害与重复被害。所谓再度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原先的被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如不得不披露

11、自己的私生活并忍受被告辩护律师对此所作的恶意解释等),以及精神刺激。所谓重复被害,是指特定的同一被害人在一定的时间单元内,在前一被害之后,又遭受同类或异类加害行为的侵害。,(三)复合被害与共同被害所谓复合被害,有两种含义:一是从横向上指被害人同时遭受两种以上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侵害,因而担受了多重危害结果。二是从纵向上指对于被害人的一种侵害行为导致多方面的连锁被害反应,诸被害反应随被害现象的发生而同时或递次发生。所谓共同被害,一是指范围广大的不特定多数人,因同一犯罪行为或事件共同担受的损失、损害或痛苦。二是指除直接被害人的的被害外,其他因与直接被害人具有某种直接利害关系,由直接被害人的被害结果

12、因果性的派生,而由其他被害人所承受的损失、损害或痛苦。,(四)被害烙印、被害后遗症与被害标签所谓被害烙印,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将这一经历积淀内化,从而在心理或生理上显现的短期不易消除的某些症状、标志或特点。如恐怖主义活动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产生孤僻、恐惧、健忘、强迫症、失眠、被害幻想甚至精神分裂等症状。被害后遗症,是指被害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因此而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所产生的不良状态。如恶梦、盗汗、对噪声反应惊恐、注意力不集中、失眠、体重减轻、家庭关系紧张、遭受社会歧视,严重者甚至导致抑郁症和妄想症。,所谓被害标签,是指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或特定的社会氛围,被害人的人格倾

13、向等因素综合互动等形成,并由社会烙于被害人人格乃至人身,旨在表明其被害性的、具有角色模型性质的符号。一般为习惯性被害人所具有。如犹太人就被称为“理想的被害人”。同学们要注意被害标签的副作用。,(五)被害暗数、被害率与被害盲点症所谓被害暗数,是指在一定时空中,已经告发和被害人已经知道但尚未告发的被害现象与实际存在的被害现象之差。所谓被害率,是指在一定时空内,遭受被害的社会成员与全体社会成员的比率。所谓被害盲点症,是指被害人因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狭窄、判断力减弱甚至轻度丧失理智,对自己所处的危险和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的一种状态。这类被害人与犯罪人所形成的心理互动模式多为“主动主动型”

14、,甚至“主动被动型”。,(六)被害人的易位所谓被害人的易位,是指在犯罪与被害的互动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作用与身份互向对方移易。,第四节 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形式的犯罪与被害,无一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二元互动的结果。,一、对应共存关系,对应共存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互相对应、互为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载体上的“对偶对称性2、角色上的“预先自塑”性3、参与上的“刑事伙伴”性4、作用上的“互补合作”性,二、二元原因关系,二元原因关系是指双方在引发“犯罪被害”这一互动过程的原因方面,存在着被害人与犯罪人之加害原因并存、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关

15、系。1、加害原因之“一元”,常取决于其动机和目的2、被害原因之“一元”(即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各种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其类型有诱发性、易感性两种)3、二元原因的结合共同引发其互动过程。其结合的方式对被害人而言,分别表现为:积极方式、消极方式、意外无意识方式。,三、彼此作用关系,1、被害与加害均是动态概念2、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积极主体3、双方是以“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方式推进其互动过程的。4、其彼此作用可以有多种模式:单向利用式;单向诱发式;相向加害式;变敌对为融洽式“斯德哥尔摩式”,四、刺激反应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的心理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种彼此互为刺激、互相作用的关系。1、被害人的致害

16、因素作为一种“刺激”,是犯罪人产生加害“反应”的前提。2、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过是针对被害人的刺激而作出的一种非法加害反应。3、“刺激与反应”对双方主体而言,均具有相向性、互为性、循环往复性和缺一不可性。4、“刺激与反应”在被害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可出现。,五、被害转化关系,被害转化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过程中,存在着一种“角色易位”或“角色竞合”形式的被害转化趋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双方均是以对方为客体而互动的。2、矛盾的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最终的被害人或犯罪人。3、“加害被害关系”的不同形态体现了被害转化关系。(1)即时防卫性;(2)事后报复性(3)同时恶意互为性。4、被害转化关

17、系在被害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中均可发生。,六、互塑、共塑关系,所谓互塑、共塑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的结果方面最终互相塑造、共同塑造出真正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这种互补协作关系。具体体现在:1、双方是形影相随的“形事伙伴”2、双方以“互补协作”的方式完成其互塑、共塑过程。3、加害原因与被害原因是互塑、共塑双方角色的前提和材料。4、“刺激 与反应”是互塑、共塑双方角色的内在机制和具体塑造过程。,七、归责可能关系,归责可能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推进互动过程的责任方面,往往存在着可以因情划归出不同责任程度的关系。具体体现在:1、可归之责,主要是指“原因之责”,即双方在推进互动过程之原因方面的“加害

18、原因之责”和“被害原因之责”。2、原因之责不等于“刑事之责”。3、归责可能的基础源于双方共同推进了互动过程。4、归责可能的常见类型,归责可能的常见类型(1)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2)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3)被害人因过失而易位,但刑事责任较轻(因防卫过当而易位);(4)双方有同等责任(互殴致伤等);(5)被害人成为犯罪的起因,责任较重(首先侮辱、殴打加害人);(6)被害人比加害人负更重的责任(义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7)被害人负完全责任(诬告罪中以被害人自居的告发人)。,八、刑事对立关系,主要体现在:1、对权益的非法侵害或合法保护,是刑事对立关系产生的前提。(实质是权益侵害与合法保护的关系

19、)2、刑事对立关系是双方互动关系的本质所在。3、刑法意义上的刑事对立关系主要体现在实体权益方面。4、刑诉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主要体现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等方面。,九、基本互动模式,从实践来看,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模式: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如某人公开所获得的一笔财产,可能诱使盗窃,而使自己成为盗窃罪的被害人。,2、冲突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与加害双方社会互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达到最大程度。在这一模式中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更不能依最终的互动结果来确定谁是被害者。家

20、庭成员间因长期不睦导致的暴力事件,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3、被害人催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4、斯德哥尔摩式即由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是一种“不打不成交”的模式。以上四种模式中,前三种模式是按被害人在被害与加害的互动过程中所起作用及其大小而划分的,第四种模式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反映了互动的错综复杂性。,(1)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害者。(2)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3)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

21、体(4)从外延来说,一切遭受犯罪侵害而承担危害结果的“人”均属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诸主观要素所构成的恰恰促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性特征。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认为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境地的那种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例如:财务制度的混乱,就可能成为企业贪污罪的被害人的被害倾向性。女性的穿着暴露和举止的轻佻,就可能成为性犯罪的被害情境的倾向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

22、认同和容忍,或者放任其隐患而不加控制的特性。例如:女工深夜下班独自行走于偏僻小道,神经紧张地提防歹徒的抢劫或强奸。本身就是从另一极端将被害人的角色预先内化,而产生了被害的受容性;反之,如果毫无提防的话,则又使自己具备了被害的倾向性。被害人如果长期被害,对于自身的被害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有可能成为“习惯性被害人”。,是指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于被害均有明晰的感知或预感。但也有一些被害人对于即将来临或可能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陷于被害情境而不自觉。而成为“无意识的被害人”,通常来说“习惯性被害人”其敏感性已完全消失。提高被

23、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的自律自卫能力,从而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交互作用过程,被害不外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现代犯罪学却表明,犯罪不仅是外显的犯罪人单方一元的自由意志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的产物。,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从而对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受到一定的谴责的特性。具体表现在:1、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多具有应当受谴责的责任;2、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往往具有可以被指责的余地;3、意外或正常情况下的致害因素一般不具有可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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