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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组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现场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现场党组织和审计党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审计署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项目地点离开市中心,且执行时间在15日以上、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审计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第三条临时党支部由机关党组批准成立,并在机关党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临时党支部书记根据机关党组的建议,由局党组确立指派。第五条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
2、人,副书记1人,纪检委员兼廉政监督员1人,其他委员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可根据审计组组成情况和审计现场党员分布情况设党小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指派党小组组长。第六条审计组成立后2日内应向机关党组请示成立临时党支部。机关党组在收到审批表后2日内予以批复,并根据建议及时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第七条临时党支部根据机关党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请示汇报制度,努力完成各类学习任务,为审计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第八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针对因工作压力、家庭困难等原因引发的现实思想问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情绪疏导、矛盾化解、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第九条围绕审计工作中心,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党员干部争当“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高手、计算机应用的强手和内部管理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审计组内党员干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能力,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条根据审计现场实际情况,就地就近利用各种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第十一条及时总结、树立、宣传审计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审计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审计工作。第十二条保持党的纯洁性,加
4、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有效落实。第十三条临时党支部要把落实审计组廉政管理办法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配合局机关党组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一)审计组进点前要听取机关党组、分管局领导的廉政谈话,每个审计人员要签订遵守廉政规定承诺书。(二)审计组进点后,廉政监督员要加大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审计组各成员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汇报,并随时进行抽查。(三)审计过程中要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把廉政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必学和汇报内容。(四)局机关党组将根据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和回访,发现有廉政方面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审计组长、廉政监督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十
5、四条做好审计组人员中预备党员的考察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在审计任务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其表现情况。第十五条临时党支部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组报告工作情况。临时党支部工作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十六条临时党支部管理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临时党支部管理考核要把工作部署、工作指导、工作检查有机统一起来,并将民主评议党支部的内容融于其中。临时党支部管理考核以临时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和任务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主要内容。机关党组要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开展督查。第十七条机关党组要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帮助和解决临时党支部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第十八条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临时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临时党支部委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