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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吗?问: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那么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答: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成交原则是经过谈判后,技术服务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价格最低,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