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中心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国家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
2、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完整。第四条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二、预决算公开职责第五条中心财务在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指导和督促中心直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中心预决算公开情况。第六条中心办公室、信息处和直属单位应当切实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
3、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中心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三、预决算公开时间第七条中心预决算应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财政厅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如条件许可,公开时间可适当提前。四、预决算公开内容第八条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根据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指一般公共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中心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表。收入总体情况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决算要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对数额变动较
5、大的,要做出说明。第十一条中心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中心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五、预决算公开方式第十二条中心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第十三条自2018年5月起,中心应当在本级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中心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公开部门预
6、决算时,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六、涉密事项管理第十四条中心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进行审查。第十五条中心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七、保障措施第十
7、六条中心应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明确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提高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第十七条中心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范围,并结合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增强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中心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第十九条中心在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需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八、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和省财政厅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