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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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以下统一简称“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

2、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第四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应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第六条“案卷评查”应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其他方法实施。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

3、次。第八条组织开展“案卷评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评查规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查方案和标准。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二)要求利害关系人员回避;(三)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案卷评查小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四)组织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五)组织听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六)反馈或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案卷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九条组织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

4、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由2名以上组成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第十条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六)执法文书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七)罚没收据是否符合要求,实行罚缴分离;(八)行政执法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九)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十)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十一)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

5、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十二)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第十一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第十二条对于在“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小组应当要求被评查单位整改。第十三条“案卷评查”结果将作为河长制管理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水利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先进评比,不合格案卷制作人、办案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四条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案卷自查制度。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宁水政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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