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全概念梳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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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 银 行 监 管,2,银行监管的涵义 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 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 银行监管方式 监管干预手段 市场退出监管与安全网建设 有效银行监管环境 大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 监管者的专业素质,3,一.银行监管的涵义,(一)监管的定义 Regulation 是规范和管制的意思 新帕尔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定义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生产和销售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尊重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20年前关于银行监管的文献不多,更多的是关于产业管制。银行监管或金融监管是一个较新的话题,还没有较成熟的理论体系。,4,“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是指

2、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是国富论的精髓。斯密认为资本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意识地增进了社会利益。他说,如果某一部门的投资太多,利润的降低会纠正这种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资本尽可能按照最合适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的用途”。“看得见的手”是指政府宏观调控或管理,也称“有形之手”,是“看不见手”的对称提法。现代经济中,“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分别对应于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同时存在。,5,(二)银行监管阶段 合规为本监管。行政管制、法律法规规范、管制银行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者的主要工作是制

3、定法规和检查法规的执行情况。资本为本监管。以资产风险分类和充分拔备为基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强调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风险为本监管。9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以识别与计量风险为基础的监管理念或监管方式。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6,(三)银行监管组织方式 1、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 英国大力倡导原则导向监管,金融服务法和 2001年FSA公布的11条监管原则都是基于原则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监管”是与“规制导向监管”相对应的。“规则”是由“regulation”翻译而来,原则导向监管其实是mor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两者不是对立而是相互

4、依存的。监管法律体系中的“规则”与“原则”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规则”下有“小原则”,“大原则”下有“小规则”。,7,“规则”重在“规”,“原则”重在“引”。两者的区别在于:1.原则导向监管通过提出原则性的监管指引,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判断和理解,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达到监管要求;规制导向监管通过立法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过程进行规范。2.原则导向监管主要关注目的与效果,更强调监管的行为取向,而规制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强调手段和过程的规范。,8,2、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 金融管制放松、金融创新与市场竞争加剧、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扩大、金融

5、控股集团发展,使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相应地掀起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出现了功能监管的趋势。英国等国家出起了Super Regulators(“超级监管者”),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活动。澳大利亚实行“双峰”式监管,审慎监管者(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行为监管者(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和其它公开交易工具的发行。美国银行监管改革倡议。,9,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从机构层面组织实施监管,促进它们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保持充足的资本、合理的流动性与良好的盈利性,合规经营、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审慎监管评价银行的

6、典型方法是美国的“骆驼评级法”(CAMELS Rating),注重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 Quality)、盈利能力(Earnings Capacity)、流动性(Liquidity Levels)和对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10,行为监管(Conduct Regulation)就是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组织实施监管。一般为证券市场监管所采用,行为监管原则就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核心原则。证券市场监实行“买者自负”原则,即“买者”(投资者)必须自己承担风险。这与

7、银行监管不同,事实上无论是否有存款保险制度,政府都会存款人的利益实行适度保护。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性大,行为监管强调“披露监管”(Disclosure Regulation)。“披露监管”是“买者自负”原则的必然要求,即“买者自负”只有在全面、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才能适用。透明度是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因素。,11,3、机构导向监管与功能导向监管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是两种监管组织方式,机构监管是基础,功能监管是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后出现的新监管方式。机构监管是指按各个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各个不同个体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监管。功能监管是指按监管内容组织实施监管。目前国际银行监管有从强调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与

8、功能监管并重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或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盲区,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12,(四)我对银行监管的认识 银行监管是“看得见的手”,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手段,在促进市场稳定的同时可能损害市场效率,并可能产生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因此,依法监管是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银行监管并不能保证不发生银行倒闭、也不反对个别银行倒闭。监管不是万能的,没有监管是万万不能的。合规监管、资本监管、风险监管是银行监管的三种方式,后一种方式是对前一种方式的继承与发展。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改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审慎监管

9、与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取向。,13,(五)银行监管的特别意义,银行监管的特别意义在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充当信用中介并具有创造货币的能力。外部性。银行是信用中介,用马克思的话说“银行是借者与贷者”的集中。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和其他债务人,而同时银行的风险又会转化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风险。银行业的这种外部性,导致银行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脆弱性。与工商业不同,银行的杠杆率高、风险大,从而导致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信息不对称。银行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银行了解客户与客户了解银行都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14,二.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国际银行监管机

10、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令国际银行界非常震惊,当时的“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12国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发起下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15,巴塞尔委员会由成员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高级官员组成,只是发达国家的监管协调机构,不是广泛的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不具备任何超越国家之上的特权,其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由于成员国代表着国际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委员会文件等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公

11、认标准。应G20领导人华盛顿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的4月和5月两次扩员,目前成员包括27个全球主要经济体和7个国际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特别是主导了关于银行资本、流动性方面的国际银行监管改革。,16,金融稳定理事会 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是G7为促进全球金融稳定而成立的合作组织。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决定在FSF扩员的基础上将其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包括24个国家或地区、9个国际组织。根据

12、G20领导人峰会授权,金融稳定理事会承担着监督国际金融体系发展、协调制定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评估成员国实施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等职责。,17,20国集团(G20)1999年12月16日在德国柏林成立,由八国集团(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和十一个重要新兴工业国家(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南非、韩国和土耳其)以及欧盟组成的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主要是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20国集团成员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世界的85%,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3。,18,G20领

13、导人峰会 G20领导人峰会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重要平台,负责确定金融监管改革方向与时间表,审议国际金融改革进展,确定国际改革最终方案。第一次G20领导人峰会2008年11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评估应对金融危机所取得的进展、探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提出了全球金融体系改革、加强金融监管路线图。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提出了强劲、稳健和平衡增长框架、明确了金融监管改革时间表。2010年6月G20多伦多峰会讨论了世界经济形势、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监管等问题,强调采取行动推动世界

14、经济全面复苏。2010年11月G20韩国首尔峰会审议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文本。,19,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香港年会上,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这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文件。1999年10月发布了核心原则评价方法。2006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墨西哥召开的第14届国际银行监管大会上颁布了修订后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核心原则评价方法。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变化,突破了单纯依靠资本充足率规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局限性,大大拓展了风险管理的范围,成为世界银行监管事实上的审慎监管标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将其作为评价银行监管的

15、标杆。,20,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架构 共有25条原则,覆盖银行监管的各个方面: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1 许可的范围:原则2至5 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 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 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 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2原则23 并表与跨境监管:原则24至25,21,核心原则与我国银行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借鉴了核心原则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措施,在除“法律责任”和“附则”之外的41条中,50%多的条款直接或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银监会制定了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明确了有效监管建设的目标、任务及时间表。对照核心原则要求,推进

16、监管创新,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监管水平逐步提高。,22,资本协议 资本协议 1988年7月,为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促进国际银行间的平等竞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计量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被世界100多个国家采用。该协议主要由四部分组成:1.资本构成 2.风险权重(0,10%,20%,50%,100%)3.资本充足率标准 4.过渡与实施安排 该协议规定,1992年底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这个资本充足率标准至今没有改变。,23,资本定义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 公开储备 次级资本:非公开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 普通准

17、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 混合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商誉 对不并表的银行与附属公司的投资 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股本或资本工具,24,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规定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对旧资本协议的继承与发展。与旧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改变了旧资本协议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25,风险权数 信用风险: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基本法,高级法)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 标

18、准法 高级计量法,26,信用风险标准法,27,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1.在保留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提出了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方面的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2.在提出标准法度量信用风险的同时,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IRB法,初级法和高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3.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权重,改变了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作法;4.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28,资本协议 大危机引发大革命,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大危机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大改革。巴塞尔委员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资本监管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20

19、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过渡期安排基本达成了一致,并于同年11月经G20峰会批准,2019年起全面实施。资本协议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有许多重大的调整与变革。,29,提高资本监管标准 调整资本定义。恢复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三个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总资本充足率8%,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充足率4.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促使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在最低监管资本基础上增加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并以普通股资本形式计提,因此总的普

20、通股资本要求将达到7。,30,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以普通股或其他具有全面吸损能力的资本工具计提,标准为 02.5。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才需要计提,大多数情况下逆周期超额资本为0。目的在于促进银行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有能力吸收未来经济衰退和系统性危机所产生的损失,提高银行稳健性与银行监管的前瞻性。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限制性监管措施、附加资本要求与自救安排(bail-in)、生前遗嘱(living wills)、分拆破产特殊安排等附加监管要求,改善“大而不倒”的问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31,资本协议资本要求(2019年起实行),32,

21、设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资本/表内外风险暴露 资本=普通股或核心资本 表内外风险暴露=表内全部资产+表外非 衍生品100%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衍 生品折算系数 设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有两个目标:一是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防止模型与计量错误导致的风险;二是为银行杠杆率确定底线,缓释杠杆率过大所带来的风险。,33,设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提出了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银行流动性状况;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

22、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34,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包括:现金、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存央行准备金等。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即未来30日压力情景下的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差额。压力情景体现在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各项目所适用的不同权重系数上。,35,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监管当局按资金来源的性质和稳定性设定五档系数(100%、85%、70%、50%、0%)。设定系数考虑的因素包括:存款是否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与客户是否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存款是属于批发还是零售等。业务所需的稳定资本来源:银行从事资产(含表外)业务所需要的稳定的融资来源,由银行从严把握提出方案,最终由监管部门确定。,

23、36,资本协议与中国银行监管 资本协议与核心原则一样对我国银行监管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资本监管是在资本协议的推动下产生的,旧资本协议是我国1994年以来银行资本监管的基本标准。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以资本协议为基础,吸收了资本协议第二、三支柱的有关内容。,37,我国实行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

24、步达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分类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银行可于2011年后自愿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分层推进:允许新资本协议银行在2013年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具体时间。分步达标:全面规划,分阶段有序推进、逐步达标。首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现阶段信用风险应以信贷业务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38,我国实施新四大工具安排,39,我国实施新四大工具安排,对新四大工具实施的具体方案和监管标准我国尚处于测算和研究阶段。,40,三.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中国银行监管

25、的发展过程 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前;1985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银行监管职能时期;2003年5月至今中国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时期。,41,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成立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是中国银行监管走向专业化、法制化、国际化的两大标志。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决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要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根据“职权法定”行政法原理,需要法律授权。,42,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26、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的决定: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43,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宣布从该日起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

27、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银监会在各省市区设立银监局,在地市州设立银监分局,在部分县市设有办事处,全国有23000多人。,44,监管新理念 监管工作所遵循的四条工作经验(“三管一提高”)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与化解;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必须注意促进银行机构内控机制形成与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必须按照国际准则与要求,逐步提高透明度。,45,监管工作的四个目标 通过慎重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慎重有效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

28、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46,监管工作的六个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要实行严格、明确的问责制;高效、节约地使用监管资源。,47,持续监管新思路 银监会提出了持续监管新思路: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提足拔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这个新思路充分体现了风险为本监管新理念和慎重监管原则。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 提足拔备 做实利润 资本充足率达标,48,风险为本监管新方式 银监会跟随当今国际银行监管主流,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方法。

29、开发了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并对监管流程进行重组与再造。风险为本监管提供了系统地识别和分析风险的方法,将监管重点放在高风险领域,节省资源,提高效率;通过持续地评估风险,可以早识别风险,具有前瞻性;根据风险状况设计检查计划和监管方案,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强调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关注,增强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治理的相容性;确立非现场监管的主导作用,促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风险为本监管是合规性监管的继承与发展,风险为本监管依然将合规问题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风险为本监管本质上主要是解决银行业务总量、复杂程度和监管资源不匹配的问题。,49,中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法银行监管是看得见的手,是政府干

30、预金融市场的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市场稳定的同时可能损害市场效率,并可能产生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因此,依法监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认真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50,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担保法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这部法律不仅在我国甚至在世界上开创了银行监管单独立法的先例。,5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之后的第二个层次。它特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31、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发布。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令260号发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52,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个层次。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

32、例制定的规章。规章须以“令”的形式发布。银监会规章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发布。,53,规范性文件 是最主要的一类红头文件,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无全面统一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

33、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54,规范性文件(续)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55,规范性文件(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制度。统一

34、登记是指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与其相关资料一起报送登记部门,登记在案。统一编号是指登记部门对每份通过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给出编号,发文机关必须在发布的文件上标示。统一公布是指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登记机关应当定期汇编公布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6,四.银行监管方式,(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的涵义 市场准入监管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许可机制。持续有效的银行监管是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起点,是银行监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关口前移”,提高银行体

35、系稳定性的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新设银行的开业许可、董事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范围审核等。,57,市场准入监管的发展过程 自由主义。或称放任主义。设立银行没有法定条件限制,也没有注册登记程序。特许主义。银行的设立须依国王的特许状或国会的特别法令。每成立一家银行就必须颁发一道特许状特别法令。准则主义。设立银行无须报请有关机关核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注册。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制,这是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银行必须获得行政许可。,58,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良好的市场准入监管不仅可以创造高效和富有竞争性的银行经营环境,而且是“关口前移”、

36、防范银行风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将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排除在银行市场之外,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促进银行市场公平、适度竞争,维护银行市场秩序。构建第一道风险防线。,59,准入资本监管 最低资本要求 世界各国对设立银行都有最低资本要求 我国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一览表,60,资本来源要求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 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缴付资本要求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分期出缴注册资本,首次出资公司不低于20%,可以在两年缴足。对银行的要求不同,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61,所有权结构监管 股东资格要求 单个股东持股限制 关联方持股限制

37、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限制,6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 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慎重性条件。,63,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具有补充资本的能力,权益性投资原则上不 超过净资产的50%;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 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慎重性条件。,64,业务准入监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65,(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的涵义 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分析、评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非现场监管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66,非现场监管程序(流程)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流程由七个阶段组成: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

39、;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后续监管。其中有些阶段不是相互交替而是相互交叉的。监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简化监管流程。,67,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流程,收集监管信息,监管评级,后续监管,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制定监管计划,监管计划书,日常监管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监管评级报告,监管报告,风险为本监管理念,机构概览,68,非现场监管人员 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持续监管责任。非现场监管负责人 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包括:银监会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银监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银监会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银监分局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人,69

40、,非现场监管负责人职责 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起草与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制度,统筹与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员和信息等);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计划、监管报告、监管建议,并决定采取监管措施。,70,主监管员 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主监管员职责:拟定监管计划;收集、审核、分析监管报表;编制、更新“机构概览”;实施日常持续监管分析,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实施风险评估;衔接现场检查;实施监管评级;实施后续监管。,71,主监管员

41、资格条件 能够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能够对非现场监管各种报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各种指标的分析技术;能够运用非现场风险矩阵表,对各类风险进行非现场监管综合分析评价,有效识别风险并进行预警;熟练掌握评估方法,能够合理进行CAMELS评级,并提出相应监管意见;能够识别风险趋势与潜在风险;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好相关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具有五年以上监管工作经历,独立承担过完整监管周期的各项监管工作,至少有二年以上的现场检查工作经历;其他条件。,72,非现场监管员 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在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

42、的人员。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设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监管对象的分支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的工作。主监管员设在本单位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非现场监管员,按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协助主监管员工作。根据主监管员授权,非现场监管员可以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主监管员设在银监局的,其他银监局设非现场监管员,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监管对象的分支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的工作。,73,监管协调员 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负责指导和协调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或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

43、的人员。主要职责:研究和拟订跨地区监管协调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考核意见。,74,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方式 收集并审核监管对象的各种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及时、真实。监管者要以“审视”的目光进行信息收集工作。监管对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架构及科学性、有效性评估;监管对象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科学性、有效性评估;各类监管报表、报告及真实性评估;监管对象内审报告与整改情况及内审制度评估;监管对象上级机构对其的检查报告、考评报告;政府部门对监管对象的检查、调查报告;新闻媒体对监管对

44、象的相关报道;现场检查报告与整改情况;监管对象及其董事、高管人员受到的奖惩情况。,75,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调查、检查监管对象 非现场与现场的划分是相对的,非现场中也有“现场”:旁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要会议;按规定事前审核与事后评估监管对象的重大决定;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谈话或座谈;与监管对象上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座谈;调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监管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抽查有关凭证、帐册、报表;抽查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参与现场检查;与外部审计师座谈;走访监管对象客户;,76,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持续的分析研究,依法提出

45、监管意见建议 做好监管工作关键在于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而这取决于:全面充分占有信息基础上的持续的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监管者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及时发现并评估监管对象的异常变动与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并评估监管对象经营管理、资产负债与财务情况的调整与变化;及时发现并评估监管对象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调整与变化;定期进行风险评级;定期评估合规性、风险性、流动性评估与绩效;,77,跟踪、督促落实监管意见、监管措施 监管的中介目标在于促进监管对象改进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进行会谈,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向监管对象上级管理机构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对

46、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层进行诫勉谈话;向监管对象发送监管意见,责成整改或处理;责成改组董事会、监事会与调整高管人员;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与采取监管措施,要确保监管意见建议与监管措施的落实。,78,(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涵义 现场检查是监管机构派出检查人员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对其经营状况与风险状况进行核查、分析、评价,并依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现场检查要发挥“定期或不定期体检”和“外科手术式精确干预”的作用。现场检查是非现场监管的延伸、强化与再监管。现场检查成本较高,尤其要讲究效率。,79,全面检查 定期

4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评估、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并相应采取监管措施。通俗地讲,就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进行全面体检。依风险程度的不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的频率不同。专项检查 随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进行现场检查。,80,现场检查方法 普查 抽样检查 随机抽样 简单随机抽样 等距离随机抽样 分层随机抽样 整群随机抽样 多段随机抽样 非随机抽样 任意抽样 判断抽样 配额抽样 重点检查 个案检查 延伸检查,81,现场检查的措施 银监管法规定的现场检查措施有:进入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就 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

48、 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坏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业务的系统。,82,现场检查的过程 检查准备阶段 实地检查阶段 综合评价阶段 检查处理阶段 总结建档阶段 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与检查取证。,83,提高现场检查成效的几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正确合理地选择检查方法;检查取证严密扎实;统筹运用非现场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信息,必要时可以借助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力量;正确进行总体判断,在揭示个别、单体信息的同时,重点揭示制度、程序、系统上问题与隐患,即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揭示问题的质(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与量

49、(个别的还是普遍性的)。,84,主查员 主查员是指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组织实施关负责现场检查技术指导和解答等有关工作的人员。主查员职责:根据行政领导授权,对主监管员提出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提出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组织整理现场检查档案;参与监管评级与监管计划制定。,85,主查员的资格条件 能够组织制定周密细致、具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与方案;能够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熟练掌握现场检查操作流程、现场检查技能和软件工具,熟练掌握相关银行业务,能够正确处理现场检查中的复杂问题,对现场检查涉及的风险特性有较

50、强的敏感性与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书,能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处理书的意见;具有四年以上现场检查工作经历,具有主持或协助主持现场检查项目经历,具有较强的现场检查组织协调能力;其他条件。,86,五.监管干预手段,监管是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强制性的外部干预。规制。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慎重性经营规则进行约束。审批。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和市场退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比例以上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批。,87,责令整改。对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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