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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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

2、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五)

3、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八)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考试工作人员收卷

4、,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不停笔拖延时间者,考试工作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九)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校内考试时,考试前须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程序及成绩计算方法参照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执行。请假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6 .在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仍佩戴耳机的;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文具、参考资料等的;8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在桌

6、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3 .抄袭及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的;6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7 .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的;8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9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10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11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12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3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1

7、4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规事实的;15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一)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且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成绩记为零分),该门课程可以参加补考。(二)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 .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将考生及作弊证据带入考务办公室,并将其班级、姓名及作弊行为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2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成绩记为“作弊”),该门

8、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3 .由学生处对作弊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以学校发文形式公布处理决定,通报全校以及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分别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存档。(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进行作弊的;2 .第二次作弊的;3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4 .组织团伙作弊的;5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四)考试作弊受处分者,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还将受到以下处罚:取消本人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所在班级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资格。学生干部作弊取消其干部资格。四、附则(一)学生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试纪律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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