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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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指导的分类标准,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

2、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2、行政主体的分类,国家行政机关类基层组织类专业经济部门类事业单位类社会团体,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一)相对人范围是否大致确定,事是否特定;(二)行为对对象是否可反复适用;(三)是对以前发生的事还是以后发生的事产生拘束力;,4、我国发展最快最广的公共权力行为组织,5、行政处罚法: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当场实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6、管理论与控权论的区别?,7、我国的派出机关有哪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

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8、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

5、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注意: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而不是派出机构,大家不要混淆。,9、行政诉讼管辖,1、概念: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限分工。2、管辖种类: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10、级别管辖,一、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间受理

6、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规则:1、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4、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1、地域管辖,(一)概念:是指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

7、)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2、特殊地域管辖A、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某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决定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两法院都有管辖权;,12、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8、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13、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不作为;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行政侵权;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

9、义务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5)抽象行政行为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14、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特点及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1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机关进行取证的义务相对人的听证权;二、行政机关告知信息的义务相对人的知情权;1、情报公开制度;2、告知制度;3、说明理由制

10、度;4、信息获取制度;5、记录和决定制度;三、行政主体兼听意见的义务相对人的辩论权;四、行政主体排除偏见的义务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1、不单方接触;2、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五、行政主体接受监督的义务相对人得到救济的权利,16、行政立法原则,(一)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民主和公开(三)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对等(四)授权立法规范化(五)科学合理地处理当前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六)立法者应当关注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七)应当进行行政立法的实验和评估(八)考虑进行法律的编纂,17、行政行为的合法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行政行为具体明确;4、内容合法;5、程

11、序合法;18、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包括哪些?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2、不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0、国家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

1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1、概念,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

14、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3、行政复议: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4、法律监督:法定的监督机关、法律与政策授权的组织及其监督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行政机关整体配置效益和公共行政和遵循的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所进行的整体性监督。5、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6、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

15、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7、国家其他公共权力管理主体授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内容: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22、行政主体(什么样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概念: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特点: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16、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23、行政机关处罚后必须在多少天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4、行政救济的分类1、从行政行为的性质上分,可分为违法行为的救济、对失当行为的救济、对合法行为的救济;2、救济途径上来分

17、,可分为司法途径的救济、行政途径的救济、其他法律途径的救济;3、从救济方式上可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方式和实体上的救济方式。4、从实现救济的手段上,可分为通过行为获得的救济和立法直接实现的救济。,25、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三效力”的定义:26、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的区别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18、;(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27、行政赔偿制度最早实行是在哪国?,28、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 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

19、改造措施。(二)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1罚款。指

20、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四)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9、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

21、义及犯罪构成,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30、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1正当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行政机关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

22、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引起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31、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的区别,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职权立法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立法权利已经转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是行政权的固有组合。,32、行政处罚与处分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违法行为不

23、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

24、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第五,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3、行政立法程序,(一)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遵循的法定的 步骤、次序、方式和过程。(二)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2、起草;3、征求意

25、见;4、审查和审议 A、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B、草案内容是否合法;C、草案制定的步骤、材料、手续是否完备;5、公布和备案 公布:行政首长鉴署发布令;备案:已发布法规、规章上报法定机关知晓备案,34、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犯罪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处以刑罚的行为。2、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

26、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以及犯罪主体的犯罪预备行为和某些阴谋犯罪的思想意识活动。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35、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行政救济的概念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二)行政救济的分类1、从行政行为的性质上分,可分为违法行为的救济、对失当行为的救济、对合法行为的救济;2、救济途径上来分,可分为司法途径的救济、行政途径的救济、其他法律

27、途径的救济;3、从救济方式上可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方式和实体上的救济方式。4、从实现救济的手段上,可分为通过行为获得的救济和立法直接实现的救济。(三)我国的主要的几种救济途径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四)行政救济的原则是指确立和实施行政救济制度时所应遵循的准则。1、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2、救济途径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3、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4、司法最终救济原则5、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36、行政复议的程序,1、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为侵犯其权益的相对方;(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

28、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复议申请期限(1)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复议申请 的受理3、复议申请的受理(1)符合法定申请期限;(2)符合法定申请条件;(3)未曾向人民法院起诉;4、复议审理程序(1)审理前准备(2)审理方式A、书面审理B、开庭审理(3)申请的撤回(4)复议不停止执行,5、行政复议决定(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3)复议附带行政赔偿;(4)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5)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60日,

29、少于60日除外。6、执行(1)维持复议决定由原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7、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组织;(3)在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4)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5)法定必经行政复议的,巳经复议;自行选择复议的复议机关;巳作出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38、公共行政概念,1、“行政”一词具有多种含义。(1)一般行政,也称私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自身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2)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

30、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2、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公共行政的主体是由法律赋予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由法律赋予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一般行政的主体则是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或个人。(2)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达到社会的有序状态,增进公共福利,实现公共利益;一般行政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组织或个人自身的利益,尽管客观上也可能增进公共利益。(3)手段不同。由于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其最终目的,所以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可采用一般行政主体所不具备的命令性手段,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一般行政主体在活动过程中并不具备这些特权和手段,不

31、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只能通过协商一致的途径实现自己的意志。(4)方式不同。公共行政主体一方面要管理主体内部的事务,但更多的是对外管理社会事务;一般行政主体只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不具有对外管理权力。,39、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三)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四)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五)行政创制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七)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40、行政赔偿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它

32、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赔偿。2、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是否有过错,国家应赔偿。3、违法责任原则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赔偿。,41、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民事赔偿之比较,1、与民事赔偿程序行政赔偿原则上“行政先行处理”民事赔偿则直接向法院起诉2、与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对于赔偿机关不服的先向上级赔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没有。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可向法院起诉,而刑事赔偿在复议后向法院只能申请告别程序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行政赔偿请求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刑事赔偿则不可。,42、

33、我国的违法行政行为分类,(一)事实根据不合法;(二)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违法;(四)行政越权;(五)内容违法;(六)滥用职权;(七)行政失职;,43、其他公共行政主体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授权行为法律责任(一)条件: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后果:由其他公共行政主体自行承担责任;二、委托行为法律责任(一)条件: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二)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44、行政程序,1、定义: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2、基本原则:是各程序规则所遵循的基本精神。(1)合法原则:行政程序规范应保证行政实体法合法贯彻。行政程序规范合法性;执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主体、适用、步骤、方式合法)(2)公正原则:行政行为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回避制度 合议程序 辩论程序 调查程序 审裁分离程序(3)公开原则 表明身份程序 通知程序 咨询程序 告知权利程序 说明理由程序,45、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听证启动程序存在缺陷赋予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二、听证准备程序存在缺陷完善听证准备程序;三、对听证主持人的地位、职权规定不明确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四、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问题无明确规定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五、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完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六、缺乏对听证笔录和补正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听证笔录效力和补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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