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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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

2、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在县财政局设立县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中心,负责对全县县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投融资,提供担保,产权变动,转让资产,捐赠,薪酬和用工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分配利润,修改公司章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县人民

3、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按本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审批、备案、报告重大事项的,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大财通(2022)82号)的规定执行。对瞒报、迟报、谎报或故意隐瞒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拒不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县属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实行外派监事会或委派监事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4、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企业治理结构。(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设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继

5、续委派连任。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强化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董事会职权,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激发经理层经营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县属国有企业成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第八条县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约束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

6、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调整;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作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正;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解聘或免职。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对县属国有企业授权放权清单的规定,落实授放权承接,落实决策和执行程序,全面激发县属国有企业微观活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强化授权放权事中事后监督监管,全面掌握企业行权履职情况,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

7、调整或收回等措施调整授权放权事项,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赋予县属国有企业更多自主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十条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擅自设立。(一)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要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1.设立企业的必要性;2 .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3 .企业经营目标;4 .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5 .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属国有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

9、销条件的情形。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一)县属国有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二)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撤销的批复;(三)县属国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四)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要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河国资发(2021)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投资事项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强化投资管控,严控非主业投资,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程序(不含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投资项目);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按照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河政发(2021)2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11、,原则上应立足主责主业实施经营性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跨界经营、无序竞争,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格局。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河池市有关规定开展融资工作,应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在每年12

12、月上旬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在执行过程中,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对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原则上融资计划调整不降低融资额度。如年度融资计划额度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应将融资贷款比较利率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优先提取已授信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资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项目融资资金原则上应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据项目进度或资金需求情况合理配置提取资金,避免资金提取后大额无故滞留其他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签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用于购买理财

13、产品。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收益、符合市场化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可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进行市场化融资。第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桂国资发(2020)22号)的要求,根据各县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县属国有企业不得突破资产负债率预警线进行对外融资,要将全部债务应纳入县本级债务系统筹管控,建立健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14、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河池市关于企业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担保工作。原则上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非实际控制企业超股比担保,不得为任何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或支持转贷业务,同时不得为参股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其他特殊情形须报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才能担保。要从严控制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和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提供借款,其他特殊情形须报县政府批准。(一)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县属国有企业为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时,必须由对应的县属国有企业提供价值匹配的有效抵押资产或进行反担保,并确保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

15、率不超过规定上限。(二)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对县属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净资产的80%;县属国有企业为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净资产的6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20虬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净资产的10%。县属国有企业为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所有股东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上年度净资产。(三)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保:1 .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2 .存

16、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4 .担保项目风险大或无稳定还款来源的;5 .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6 .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7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购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等事项,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资产评估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购置金额超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购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购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各企业党组织先行把关,经

17、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企业决策结果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县属国有企业购置用于平衡政府性项目建设成本资产或化解政府隐性债务资产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购置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固定资产,购置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策审批实施;购置金额10万-50万元的,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购置金额50万元及以上(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动态调整)的,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县属国有企业实施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工程项

18、目建设,应当参照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规定,自取得资产(含股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结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未按期办结的,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在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办理资产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切实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本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

19、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河池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按规定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参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财通(2020)4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或县属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县属国有企业可自行审批处置以下资产事项:(一)已达到规定使

20、用年限或使用期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账面原值2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二)所属子公司之间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处置。(三)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账面原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除上述县属国有企业可自行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对外出租资产时,应先行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对外租赁市场价格,依法依规对外公开招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县属国有企业每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设备等其他资产的出租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

21、10年;超过3年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国有资产出租期满后,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招租。因招商引资等事项需出租、承租资产,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县属国有企业按批准内容执行。杜绝国有资产转租分租、一次性长租、低价格出租等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县属国有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年度租赁费的20%,坚持租金先付后用。资产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

22、定执行,严格做好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使用自有资金的,严格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和企业决策程序,按规定做好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凡是工程付款均需对照工程进度,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工程决算前支付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的80%o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真实、完整的月度、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

23、责任。县属国有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财务知识。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的规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确需减免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一)应交利润。县属国有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依法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后的余额)大于0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上

24、交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O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应交利润不足20万元的或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二)股利、股息收入。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

25、个工作日内将股利、股息收入一次性全额上缴。(三)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县属国有企业捐赠、薪酬管理、分配利润、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等事项,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规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要加快健全县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对县属国有企业实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建立审计定点联系制度和列席企业会议制度,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县财政局要按年度预算审计资金,保障组织开展县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损失责任追究,应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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