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滤材生产扩产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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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环保滤材生产扩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环保滤材生产扩产项目项目代码2212-320115-89-01-432728建设单位联系人徐*联系方式136*7721建设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36号地理坐标(118度34分13.762秒,31度50分5734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789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四、纺织业17-28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建设性质新建口改建6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71首次

2、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1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江宁审批投备2022494号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玄用地(用海)面积(m2)利用现有厂房,建筑面积56837.4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南京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2011-2030)审批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市政府关于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的批复(宁政2007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Ikn?)

3、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获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苏环管200751号;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lk?)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于2019年获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苏环审20199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2011-2030)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2011-2030),南京市滨江新城规划面积为66.3平方千米,规划范围东至宁马高速公路,南至江苏省界,西至长江,北至江宁河。发展定位为苏皖沿江城镇节点,滨江生态工业新城,江宁西部片区中心。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积极推进

4、开发区“二次创业”,实现由“近郊工业区”向“综合性新城”的转变,将滨江新城建设为苏皖沿江地区生态型产业新城;积极实施“新城带动、园街联动”战略,促进新城与农村地区的分工协作,将滨江新城打造成为引领江宁区西部片区全面发展的增长极。工业用地规划目标为优化、集聚智能电网及新能源、物联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科技创新服务、商贸流通、商务金融等服务业,最终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基础,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二三产业并举的现代产业体系。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36号,项目所在地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本项目主要从事环保滤材生产,为先进制造业,因此,符合南京

5、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2011-2030)要求。(2)与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I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评批复相符性分析产业定位: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微电子技术、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高效节能技术以及经济效益好的、国家鼓励的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滨江新城的主导产业为机电电子、缝纫、电力、纺织、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建材工业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滨江新城产业定位,工业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限制用水量大项目,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滨江新城。工业区引入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要

6、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三致”物质、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内有关物质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本项目属于纺织业,符合滨江新城产业定位,且不使用及排放放射性污染及属“POPs”清单内有关物质,不排放“三致”物质,无持久性有机污染。因此,项目与江宁滨江新城(5LI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评批复相符。(3)与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Ikm2)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其审核意见相符行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36号,对照南京江宁滨江新城(

7、51.1km2)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引入: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效益好、国家鼓励的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相关产业项目。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规定的禁止、淘汰、不满足能耗要求的项目;电镀、电路板生产项目;新(扩)建排放含汞、碑、镉、铭、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新(扩)建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酸处理工艺的电子电器、机械加工项目,新(扩)建投资2000万元以下表面酸洗、涂装项目;服装纺织产业:含印染、印花工艺的项目;建筑材料、新型材料产业:水泥生产项目;仓储物流;石油、化

8、工储运。限制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限制类项目;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涂装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环保滤材生产,属于C1789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不在禁止引入、限制引入清单内,符合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1km2)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2011-2030),满足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Ll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和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Ikm2)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1.1“三

9、线一单”相符性(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36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范围内,本项目周边主要生态保护红线为西北侧1.2km的“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西北侧1.5km的“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项目所在地与其有一定距离,项目实施对其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要求。表1-1与项目距离最近的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 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距离 (米)子汇洲饮 用水水源 地保护区用水保区 饮水源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

1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 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 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的陆 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 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 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1.771200南京长江 江豚省级 自然保护 区自然 保护 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一是子母洲下游500米至新 生洲洲尾段:二是潜洲尾下游500米至秦淮河新河口 段。实验区范围:一是新生洲洲尾至南京与马鞍山交界 段;二是秦淮河新河口至子母洲下游500米段;三是 南京长江大桥至潜洲尾下游500米段。具

11、体坐标为:东经 118。2839.14118。4438.35,北 纬31 o46,34.83-32o73.81。上游与安徽省马鞍山市 相邻,下游至南京长江大桥86.921500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周边主要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侧1.5km的“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西北侧1.2km的“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西北侧1.75km处的“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表12与项目距离最近的重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保护区范围区域面积(平方公里)距离(米)守态型土生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长江(江

12、宁区)重要湿地地态统护湿生系保/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包括长江(江宁区)水面、子母洲、子汇洲、新生洲和再生洲、新济洲及部分大堤到水面区域。具体坐标为:11802836mE至1183550E314636N至315550N/62.7662.7615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未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部

13、分2.927.5610.4812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地态统护湿生系保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包括子母洲、子汇洲、新生洲和再生洲的全部,新济洲的东部。具体坐标为:118。2848.14WE至1183525.35E,31047583N至315550N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示范区和科普宣教展示区。新济洲的西部。具体坐标为:1183027.14E至1183149.35E,314959.83N至315237TM20.176.5326.701750(2)VR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主要污染物为0

14、3,通过落实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1I类及以上)比例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V类)断面。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5个。2022年,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8dB,同比下降O.ldB;郊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2.5dB,同比上升0.3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2022年,城区交通噪声均值为67

15、.4dB,同比下降0.2dB;郊区交通噪声均值为66.5dB,同比上升0.7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2022年,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8.2%,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0%,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项目通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可达标;项目固废均合理处置,可实现零排放。因此本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给。项目所在地各项资源供给充足,不会达到资源利

16、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江宁政办发2020120号)、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Ikm2)区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本项目不属于江宁区禁止新(扩)建类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江宁区建设项目准入规定。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属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划分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

17、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照苏政发202049号文附件3,本项目相符性见下表。表13与苏政发202049号文的相符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

18、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2 .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 .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

19、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 .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 .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章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L本项目不在

20、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2 .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管控要求;3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属于化工行业;4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5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

21、2.7万吨1 .本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妥善处置,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 .本项目污染物在江宁区内平衡,不超过总量要求。符合境险环风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1.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符合防控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

22、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人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2 .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3 .企业与区域做好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

23、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2 .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3 .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1 .本项目用水量不超过总量要求;2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等。3 .本项目使用电能和天然气能源,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24、苏政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宁环发2020174号),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名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空间布局约束1 .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 .优先引入: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效益好、国家鼓励的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相关产业项目。3 .限制引入: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涂装

25、项目。4 .禁止引入:电镀、电路板生产:排放含汞、础、镉、铭、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酸处理工艺的电子电器、机械加工项目,新(扩)建投资2000万元以下表面酸洗、涂装新(扩)建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产业准入要求,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引入类项目。服装纺织产业含印染、印花工艺的项目;建筑材料、新型材料水泥生产项目;仓储物流石油、化工储运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

26、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本项目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总量在江宁区范围内平衡;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环境风险防控1 .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 .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4 .邻近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活区的工业用地范围内,

27、禁止引入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项目。本项目位于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项目环境风险为简单分析。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求;本项目距离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活区较远,废气排放量较小。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 .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 .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 .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电和天然气,不使用高能耗设备和高污染燃料;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均

28、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及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29、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水产种质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

30、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

31、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

32、化工等行业。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1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6与本项目与苏长江办(2022)55号文相关条款相符性分析序号条款内容本项目情况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

33、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涉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3、严格执行中华

34、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

35、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占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不从事挖沙采矿作业。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36、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

37、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化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

38、项目不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木项目不在太湖流域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

39、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镂、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璘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独立焦化等行业。18、禁止新建、扩建

40、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落后产能以及明令淘汰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2022)55号)中相关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41、。1.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如下表:表17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一览表名称内容相符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属于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1.3与相关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表L8与(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宁环办202128号)相关内容本项目相符性(一)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

42、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含量应满足国家及省VoCS含量限值要求(附表),优先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VOCS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本项目使用属于低VoCS、低反应活性材料。相符(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

43、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VoCS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本项目定型废气经密闭烘箱收集、覆膜线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进入2套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呈微负压蝇收集效率为95%。相符(三)全面加强末端治理水平审查单个排口VoCS(以非甲烷总炫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lkgh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

44、环评文件中应明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非甲烷总嫌排口的初始排放速率均低于Ikgh0报告中已明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报告中已明确活性炭更相符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换周期,并要求做好台账记录。(2)与挥发性有机废气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9与挥发性有机废气相符性分析文

45、件名称相关内容本项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本项目使用低VoCS的原料,符合文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

46、术措施包括:(1)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低VOCS的原料,使用过程中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处理达标排放。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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