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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培训课件-银保渠道适用,合规法律部,2010年版,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什么是合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的总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从不同的视角来理解合规:,静态,动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对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合规的范畴,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
2、发【2007】91号),3 道德准则,1 国家法律,2 监管规定,4公司规定,只有从上至下加强合规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合规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避免合规风险和损失,员工合规意识薄弱,销售人员业绩导向,可能导致合规风险出现 监管处罚、法律制裁,合规、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层面合规意识薄弱,声誉损失,财务损失,外部监管环境趋严,合规风险,财务损失,金融监管部门的罚款;各种诉讼赔偿;律师费用、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费用、公关费用;失去准入资格,丧失巨大的业务机会;股价下跌,融资成本增加;其他的间接财务损失。,声誉损失,在监管者面前失去信誉引起监管的连锁反应在公众面前失去信誉媒体的放大效应在市场投资者面前
3、失去信誉投资评级的下降各种声誉风险相互关联造成的放大效应从监 管处罚的公开到媒体的反应,到市场反应、诉讼导致的声誉风险具有持续性,合规风险,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合规人人有责,阳光人寿整体的合规经营,合规部门,所有员工,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9,“三道防线”优化合规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业务/运营/机构,渠道、运营部门以及各机构负责人对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以及实施公司合规政策负有
4、主要责任。渠道、运营部门和各机构检测本部门、机构的日常操作是否合规;承担违规后果。,帮助制定管理合规风险的战略、政策与框架。提供监督、支持与客观的质询,优化风险/收益的平衡。监测业务部门执行合规政策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改进合规风险管理,使其更为简便和有效。,就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为改进治理、风险与管控框架提供具体的建议。,第二道防线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独立/合作的关系,诚信是合规基准,尊重法治,遵纪守法避免与任何与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相关的个人、公司或机构有业务往来谨慎处理各类信息不接受任何与业务相关的礼品和个人好处,否则会陷入人情债之中不接受也不引导他人给予私
5、下的好处或款项,也不得向他人提供好处或款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暗示或造成个人行为与集团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合同,危险信号,常识加上诚实往往能指明方向我所打算的行为合法吗?它接近边缘地带吗?我公平谦卑吗?我的行为一年后会被怎样评价?这以后我会怎样感觉?它如果出现在报纸的头版上会是什么样的情况?我能向家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吗?下列想法/表述可能暗示了不道德行为没人会知道 大家都这么干我们可以隐瞒反正也没人做记录只要达成了想要的结果,过程不重要,合规案例分享,业内的诸多案例证明:合规方面出现了问题,不仅对公司的声誉有重大影响,也会对个人的发展有巨大影响,重则断送个人的职业生涯。,*介绍合
6、规案例(见附件)支付“小账”费用委托无代理资格机构办理银代业务误导宣传,不实承诺误导宣传,私印材料,三个关键测试,祖母测试你是否会把这些产品销售给你最爱的祖母,或者以这种方式对待她?报纸的首版当你的行为被登在报纸的首版,你的家人朋友和社区的朋友都看到时,你会感到高兴吗?自我判断如果看起来有问题,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
7、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保险法(禁止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8、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资格管理),自2010年8月16日起,公司新招聘银保专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9、,与银保专管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管理银保专管员的公司应抓紧整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岗银保专管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10、;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
11、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2、,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见附件),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
13、监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万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一、“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14、,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
15、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关于信息披露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
16、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公司规章阳光人寿行销辅助工具管理办法 总公司市场部和营销部负责个险渠道行销辅助品的开发、设计、制作、发布和管理。关于产品类行销辅助工具,各分支机构不得在总公司各渠道部门和市场部设计基础上自行改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
17、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五、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
18、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在宣传时应当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尤其是其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的产生基础,并进行风险和费用提示。(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在宣传内容上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三)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必须对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释时,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
19、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关于渠道管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
20、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八、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
21、理合同。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
22、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关于渠道管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
23、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禁止商业贿赂及其他中介监管规定,反洗钱及反恐怖
24、融资是公司的重要合规义务,所谓“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并已日益成为全球性的犯罪活动。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公司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监管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刑法修正案)反洗钱法(2007.1.1施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1.1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1.8.1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3.1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
25、理办法(2007、6、8施行)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2007.2.13)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0【70】)等为防止公司成为洗钱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工具,公司有专门的反洗钱政策、制度和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调查程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内容。,销售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调查:代理人应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或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等),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还应了解客户购买保险的理由以及财务状况等,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核实;对于高风险的客户应采取更多的措施,了解客户背景。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例如: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等等报告制度:怀疑有可疑交易(或交易企图)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或公司反洗钱报告官。保密义务:应保守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悉的秘密,不得将任何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