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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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III,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主体,2,Section one Introduction,Discussion questionWhat are the subjects of municipal law?What is legal personality?,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3,Section one Introduction,To be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 entitymust have“international pe

2、rsonality”;the capacity to 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maintain such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国际求偿能力),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Section one Introduction,国际法主体(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3、的承受者。An international person is one who possesses legal persona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meaning one who i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so as itself to enjoy rights,duties or powers established in international law,and,generally,the capacity to 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either directly,or in

4、directly through another state.,4,国际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性:第一,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第二,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第三,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5,Section one Introduction,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主要是这样几种:1、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2、认为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以外,还有国际组织和一些争取独立的民族;3、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都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分歧最大的就是个人能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7,Section Two

5、Princip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第二,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第三,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8,State 国家,J.G.Starke:“International law is primarily concern

6、ed with the rights,duties,and interests of states.Normally the rules of conduct that it prescribes are rules which states are to observe,and in the same way treaties may impose obligations which the signatory states alone agree to perform.So states are the princip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B

7、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三节其他的国际法主体,一、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在国际法领域,国际组织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方面进行合作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第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对象。第三,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

8、体,但它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作出“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认为联合国可以被认为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结论中说:“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人格者,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国家,也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也不能说它是超国家组织,不能认为它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在国际层次,比国家层次更高一等。这只是说,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有资格通过国际求偿来维持它的权利。”在此之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一般的确认。,11,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它的

9、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且富有意义的问题。多数民族解放运动的团体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如参加国际会议、与现存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签订条约或协定甚至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都是将其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建立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的,它们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承认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是国际法的新发展,13,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学

10、者也逐渐接受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国际刑法领域。根据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实践,作为国际刑法主体的个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但总的来说,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例如国际刑法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外交及领事代表都是个人,却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说明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2、国际法,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个人是具备主体资格的。3、国际刑事法律中,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会受到刑事惩

11、罚,说明个人可以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4、国际法上关于国际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规定也赋予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5、个人也能够参与国际诉讼程序,证明个人在国际法上诉权的存在。,16,Section Four Recognition In IL,1、The concept of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means that:A kind of political and legal conduct that an existing emergence of accepts new state or state government,Bilingual Teaching of

12、International Law,正如所说:Recognition is,as the practice of most states shows,much more a question of policy than of law.The policy of the recognizing state is conditioned principally by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its own interests,which lie in maintaining proper relations with any new state or new go

13、vernment that is likely to be stable and permanent.Besides this,other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for example,trade,strategy,etc,may influence a state in giving recognition.,17,Recognition of States,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18,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2.承认是

14、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3.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19,1.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2)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3)分离。指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2.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3.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家交往权具有重要意义。,21,22,Recognition of States,1、The

15、character of recognition(1)The constitutive theory essentials independence recognition of state of existing state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ve theory,it is the act o

16、f recognition alone which creates statehood or which clothes a new government with any authority or status in the international sphere.,这一学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新国家是先于并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实际存在的,并不是由于承认才被创造出来的。()新国家一经出现,就享有主权和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按照构成说会出现一个新国家时同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自相矛盾的情况。,25,Recognition of States,(2)The declarat

17、ory theory essentials independence of state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宣告说认为,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于既存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确认新国家的存在并表示愿意视其为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宣告性行为。According to the declaratory theory,statehood or the authority of a new government exists as such prior

18、 to and independently of recognition.The act of recognition is merely a formal acknowledgment of an established situation of fact.,27,Recognition of States,A middle waySerious problem:Western states believe that the act of recognition ismuch likely based upon political factors,and will be used as an

19、 approval to the government.承认往往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常常带有附加政治条件。,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28,1、The cause of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tates change unconditionally or by violent”,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对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

20、于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29,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按照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府更迭,如正常的王位继承,通过正常选举而产生的新政府,一般不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

21、,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一国可以对新政府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但不能利用承认干涉别国内政。()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托巴提出以宪法程序作为承认政府的条件的托巴主义;()1913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建立的政权的威尔逊主义。()1930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声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和外国政府的关系艾斯特拉达主义。,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一)承认的方式从国际实践来看,承认的方式可作以下几种分类: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express and implied recognition)。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de jure and de facto reco

22、gnition)。3.有条件承认。,33,(二)承认的效果(effects of recognition)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1.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承认的效果主要包括:(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2.事实上的承认的效果。(1)承认被承认国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效力;(2)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承认国享有管辖豁免;(3)双方进行经济、贸易及文化科学等方面的往来并缔结

23、有关协定;(4)双方可以相互设立代表机构,处理商务及侨务方面的问题。,35,36,6 Non-recognition不承认主要是基于两种理由:(1)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违背了该国家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2)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安理会不承认南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37,(一)概念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如不承认满洲国傀儡政府“史迪生主义”。(二)该原则的渊源(1

24、)1933年美洲国家缔结的非战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不承认武力取得的领土(2)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有类似规定(3)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使用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认为合法。(4)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有类似规定。,38,Section Five Succession,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继承一般是指,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转移给另一个国际法主体。一、国家继承(一)概述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Successio

25、n of States is meaning the replacement of one State by another i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erritory.,39,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更。(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变更。(

26、3)分离。在分离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部分变更。(4)分立。在分立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变更。(5)新独立国家。,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二)条约的继承国家对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1.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原则。2.国家继承不影响条约规定的边界以及条约规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义务和权利。3.对领土一部分的继承(suc

27、cession in respect of part of territory)。4.新独立国家(newly independent states)。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当事国的义务。,5.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6.国家的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1978年公约将国家的分离区分为两种情况。(1)“在一个国家的若干部分分离情况下的国家继承”。(2)“一个国家在其一部分领土分离继续存在时的情形”。,补充,(1)条约继

28、承的一般原则(A)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B)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C)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2)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A、部分领土变更。被继承国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不在此限。(香港、澳门实例)B、合并。被继承国条约仍然对原来有效的领土继续有效。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不在此限。(以德国为例)C、分立或分离。被继承国的所有条约继续对所有分裂或分离出来国家的领土有效。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不在此限。(前苏联为例)D、独立。新对出来的国家对原宗主国的一切条约都可以不予继承,即所谓的“白板”原则。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

29、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succession to public property 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继承中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property,rights and interests which,at the date of the succession of states,were,according to the internal law of the predecessor state owned by that state)。,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习惯法原则和规则

30、:1.一国部分领土的移交。2.新独立国家。3.国家的合并。4.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5.国家的解体。,(四)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权利的继承。在遵从有关国家继承一般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档案继承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保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和提供复制本的规定。第二,国家档案的内容成为决定继承的重要标准。第三,继承协定不得损害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人民对于发展和取得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的权利。,(五)国家债务的继承succession to public debts根据1983年公约的规定,国家对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财政义务的继承。()从国家继

31、承的意义上看,债务可分为三类: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地方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国家债务继承的规则:一国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或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而组成一个新国家或与另一国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果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解体而其领土分裂为数国时,由于存在数个继承国,所以除被继承国与各继承之间另有协议外,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在各继承国之间按公平比例转属。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

32、根据“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的规则,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新独立国家的债务继承。根据促进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减轻或免除他们的债务负担的原则,被继承国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转属新国家,但并不排除有关双方依协议来合理解决债务的转属问题。,二、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1.政府继承的主体是政府。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政府继承发生在是同一国家内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2.政府继承的对象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权利和义务。3.政府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革命和政变导致政权更迭。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而政府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革命和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政府继承的实践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要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2关于财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3关于债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的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恶性债务”,不在继承范围之内。合法的债务,在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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