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讲义第五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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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讲,内容: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Z2010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

2、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法律责任。,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

3、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4、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

5、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6、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Z0107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3、法律责任。,2Z0107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7、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法律责任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注:不局限于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 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8、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法律责任。,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

9、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

10、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

11、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 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

12、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日常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13、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

14、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

15、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16、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

17、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五、法律责任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i 或者在城

18、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19、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

20、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21、7.其他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

22、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3、法律责任。,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严格执行

23、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科学设计的责任(二)提出建议的责任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24、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缺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4、法律责任。,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

25、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一)安装与拆卸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

26、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挂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二)检验检测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四、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

27、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饵 l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

28、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主要内容: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

29、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

30、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

31、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5、法律责任。,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 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2、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

33、,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责任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

34、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 19 条的规定处罚。,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 19 条 的规定处罚。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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