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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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092班 第二组,第四节 欧盟食品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监督工作,欧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被认为是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欧盟国家,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作为法律,这些规定必须得到所有相关人员,法人的遵守,而若有违反,违法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欧盟设立了安全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又欧盟各国成员构成包括代表共同体的欧盟委员会、代表成员国理事会、代表欧盟公民的议会、负责财政心审核的欧盟审计院、负责法律仲裁的欧洲法院。其中欧盟

2、层面上的主要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及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欧盟法律议案的提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条约的保护及欧盟保护措施的管理。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主要的职责就是监督以及评估,负责监督和评估各个国家执行欧盟对于食品质量与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负责对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督和对其工作的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董事会、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专门科学小组等4个部门构成。1.管理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任命执行主任和科学委员会及9个科学小组的成员;根据目标宗旨确定优先发展领域;符合法律要求,按时提出科学建议

3、。2、咨询论坛主要职责是对潜在风险进行信息交流;针对科学问题、优先领域和工作计划等提供咨询;开展风险评估及食品和饲料安全问题讨论;解决科学意见分歧。3、科学委员会及其常设的各科学小组,负责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建议。4、各科学小组具体职责分别是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加工助剂以及与食品接触物质;负责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其他物质;负责植物健康、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负责转基因生物;负责营养品、营养和过敏反应;负责生命危险;负责食品链中食品受污染;负责动物健康和福利。,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2002年1月28日,“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2006年1月1日,欧盟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

4、安全管理法规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发展史,2、欧盟主要的食品安全法律简介,(1)食品安全白皮书A、食品安全白皮书描述:该书长达52页,共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B、根本改革:从农田到餐桌的新改革 该过程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改革意义:制定从农田到餐桌的新改革使法规制度清晰明了,易于理解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同时更加要求各成员国权威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可靠、合适的执

5、行。,C、白皮书重要内容: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议题交流;设立食品安全程序,规定了一个综合的涵盖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一个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综合快速预警机制。欧洲食品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D、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还介绍了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信息、国际范围等几个方面。白皮书特点:白皮书中各项建议所提的标准较高。各层次都具有较高透明性,便于对所有执行者实施,并向消费者提供对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最基本保证,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2)EC 178/2002号法令,17

6、8/2002号法令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定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定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等。,将其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简述如下:,1.责任:食品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法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认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认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

7、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为此目的,应维持一个正式的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活动以适应形势,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及危害大众交流,食品与饲料安全监督及涵盖生产加工与分销各环节的监控活动。,第17条提出了食品经营者的强制性义务,他们必需积极参与食品法律的实施,验证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这项基本要求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密切相关。另外它还意味着生产者对其控制的行为所负的责任与传统责任是一致的,任何人应当对其控制的事物和行为负责。它将食品法规领域中采用的委员会法定制度的要求统一起来,也不允许各成员国维持或采用各自国家相关的法规,避免免除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但是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应当实际上是由违反特定的食品法规要

8、求所导致的结果,根据国家法规以及针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提起责任诉讼,而不是根据第17条的内容。,2.可追溯性(第18条):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经营者应提供原料及其提供者的人士。3.由食品经营者实行的回收、召回和通知(第19条):如果经营者对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食品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主管部门。,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应配合生产、加工、制造者以及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为食品安全作贡献。尽量避免减轻所提供或以经提供的食品造成的危害。,自2005年1月起,食品经营者必须收回

9、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上市产品,并及时通报主管机构。如产品已销售至消费者手中,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必要时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为确保召回已上市的不安全食品,食品链中的各企业应相互协作。当食品企业经营着推测或认为某上市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及时通报主管机构。在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不安全食品风险时,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配合主管机构。,由饲料经营者实行的收回、召回和通告:如果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饲料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时,应以及着手从市场上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其主管机构。在这些情况下生产批或销售批不能满足饲料安全要求时,该饲料应被销毁,除非主管当局认为符合其他方

10、面的要求。经营者应有效准确地通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若有必要,当其他措施已不能达到高标准的健康保护时,应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有关产品。,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饲料成分的安全性的影响,应在其相应的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应通过提供饲料追溯有关的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而为饲料安全做贡献。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饲料不能够满足饲料安全要求,饲料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经营者应通知主管机构采取措施防止由于使用该饲料而引起的危害,并且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合法行为与主管机构一起采取的防止、减轻或消除饲料所引起

11、的危害的合作。,第20条与第19条内容非常相似,所不同的尤其是,除非主管当局同意,被认为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饲料或饲料批应进行销毁。对于饲料,有关回收的信息与饲料的使用者(农民)有关,而不是消费者。,食品和饲料的进口(第11条):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纯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食品和饲料的进口(第12条):从共同体出口或在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会起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除非食品对健康有害或饲料不安全,

12、其他情形只有获得目的地国家主管当局的专门认可,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私聊不能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后,才能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在适合于共同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共同体或该成员国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通用食品法,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1).通用原则: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正的利益、对保护动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

13、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做出贡献,(3)食品法的一般要求:确定食品是否安全,要考虑其食用的正常状态、给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对健康有可能产生的急性或慢性效果,适当的地方还应考虑特殊类型的消费者的特殊健康敏感性;一旦不安全的食品形成一个生产批次、贸易批次或整个货物的一部分,就可以推定整个货物是不安全的。,在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业主必须确保食品或是饲料符合食品法的要求,确保这些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成员国执行该法,确保业主遵守该法,并对违反行为制定适合的管理及处罚措施。,如果业主认为进口、生产、加工或销售的食品或饲料产品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有害,那么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从市场收回并随即通知主管当局。在产品已到消费者手中的情况下,业主必须通知消费者并召回其已提供的产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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