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代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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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课件,代理,讲解人:陈柏林,代 理,一、代理概述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1、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画。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2、甲是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但他却继承获得了一大笔财产,请问:他应当以怎样的方式才能管理好自己的财产?3、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代理”?,一、代理概述,(一)代理的社会作用 1、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个

2、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2、在近代法虽然依据“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却不能自为之。需要补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以使其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参与社会生活。此为私法自治的补充。,(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或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行为人的意思真实,行为人对自己的意思负责。代理行为则要求:本人对他人的行为及意思负责。1、在古代法阶段,崇尚简明,他人的独立行为,不能视为当事人

3、的意愿,早期的法律并不认可代理制度。2、因由代理具备补充自治能力、扩张意思自治范围的功能,后期罗马法承认了监护人制度,成为后世“法定代理”的雏形。3、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突破债只能自为的狭隘思想,开始发展今天的代理制度,直到19世纪终于清晰地显现,纷纷为各国法典所承认。,1、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1)代理法律制度,即关于代理法律关系、代理行为、代理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2)代理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三)概念,2、代理的基本概念: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

4、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如销售、采购、律师代理等)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4、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狭义代理:即直接代理。广义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又包括间接代理。,5、各国法律对代理概念的规定 大陆法系:狭义代理、直接代理的概念。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我国等。英美法系:广义代理的概念。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6、我国民法关于代理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

5、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可见,我国民法上的代理用的是狭义或直接代理的概念。,(四)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注意:这一点作为代理的基本特征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

6、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可见,我国已放弃“显名主义”,不宜将此作为基本特征。,2、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就可能构成超越代理权。3、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原因(1)代理人的活动基于代理权的行使。(2)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使代理区别于行纪。4、代理人得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使代理人区别于传达使者、受领使者等使者和居间人等无独立意思表示的人。(替身演员)(2)使代理人区别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主体;代表人的行为效果法人是当然承受(代理人则依代理制度的规定);与法人不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

7、关系。实例:国有资产、经理层控制的代理理论,(五)代理的适用范围:下列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1、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2、行为的性质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3、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实例: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六)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类。(1)法定代理:代理权因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为法定代理。(2)指定代理: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8、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的指定的人代管,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代理权因本人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依代理人是否表明以本人名义,分为标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1)显名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之谓。代理人须表明有为本人代理之代理意思,亦即有使代理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效果意思。至于其归属结果,于本人是否有利,则与代理意思无关。(2)隐名代理: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

9、并未以本人名义为之,但有为本人的意思,且此意思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5、本代理与复代理P58 注意:复代理适用的条件:1、委托代理人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2、需要转托他人;3、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例外:紧急情况下,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或扩大损失的,转委托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案例:钱塘空运公司诉中泰航空公司等给付国际航空货运转委托代理运费案,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一)代理人的义务(二)代理权,(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1)为本人利益计算(

10、2)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4)遵从本人的指示。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但本人的秘密情况和资料涉及或构成违法行为时,代理人无此义务。,(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所具有的,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一种身份地位或资格。1、代理权的发生(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基于有权机关的指定;(3)本人授权行为;(4)依“外表授权”(即表见授权)。2、代理

11、权的行使(1)基本要求 不得越权;亲自代理;勤勉和谨慎代理;维护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禁止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A.条件:有代理权;行使了代理权;违背了代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B.类型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一仆二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违法代理。,3、代理权的终止 P63(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的终止,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P60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2、代理权终止

12、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3、超越代理权范围。,(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但须注意,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该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效果:即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本人的追认:(1)所谓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欲使无权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己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

13、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2)追认的方式 可以明示,也可默示;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或公告。可以追认全部,也可追认部分。,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法律为本衡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在赋予本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消灭该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1)唯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2)此撤销权须在本人未追认前行使,如果本人已经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3、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得不到本人追认且第三人也没有撤回时,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1)行为人应向第三人、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3)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案例:赵某诉陈某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自己利益案,四、表见代理 交易安全与用人不善,实例:方某能否代表化工公司?(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按理对本人应不发生任何效力,但由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虚像,即外观授权,这种虚像成为第三人信

15、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特征:()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二)表见代理的要件: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虚

16、像。亦即所谓“外表授权”。3、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1)相对人要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根本就不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属狭义无权代理。(2)相对人的信赖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不仅是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像、虚像,而且,要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至于某种特殊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应根据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商业习惯和一般作法而予以具体的判断。,4、须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没有实施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就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注意: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当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为由而主张无效,反之,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权人无代理权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为由对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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