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学-第十五章-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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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所谓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用来审判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里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包括两方面的案件:其一是特殊类型案件;其二是非讼案件。,(二)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的特殊性(1)程序性质的特殊性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2)程序适用的优先性(3)程序进行的简捷性 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组织简单。审结期限较短。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2.特别程序的独立性(1)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既不互为条件,也不相互依存,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审判程序。(

2、2)特别程序中的任何一种程序,都是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互相替代和适用。3.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的共同性和联系,(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范围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二、选民资格案件,(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司法处理的案件。对选民资格案件来说,申诉程

3、序是起诉程序的前置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1.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起诉前必须向选举委员会申诉。(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2.管辖 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受理,4.审理(1)审理实行合议制,且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2)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3)不适用调解。(4)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5.判决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对其申请复议、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宣告

4、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2.宣告失踪案件的审判程序(1)申请和受理,宣告失踪案件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下落不明,并且连续满两年(客观条件)。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形式条件)。(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4)指定审理期间财产管理人,(5)判决(6)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5、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失踪人的财产由代管人管理。4.被宣告失踪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1.宣告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2.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1)申请和受理,宣告死亡案件

6、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下落不明,并且满法定期间(客观条件)。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形式条件)。(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公告(4)判决,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其财产开始被继承。4.被宣告死亡公民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其法律后果是:(1)人身关系方面(2)财产关系方面,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

7、制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或其他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二)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1.申请和受理 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主体条件)。(2)被申请认定者已成年但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客观条件)。(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条件)。2.管辖 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鉴定4.审理(1)指定代理人。(

8、2)通常情形下不公开审理。(3)认定的参照标准。5.判决6.设置监护人(三)判决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四)公民民事 行为能力恢复后的处理,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2)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3)该财产所有人不明,处于归属无定的状态。(4)申请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

9、.管辖3.公告4.判决(三)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附:案例分析,案例: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吴多财立即将此事向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村委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请问:(1)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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