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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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JTT52/18-2023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2023-10-16发布2023-10-16实施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主编单位: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23贵阳为规范我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科学指导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制定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按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指导性”的原则,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面的相关文献资料,针对贵州省实际情况,吸收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与咨

2、询单位等的意见后,经讨论研究,完成编制任务。本指南共分11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100号,邮政编码:550081,邮箱:genzzy),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批准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武

3、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杜篌周承涛付义书许明雷张晓航王瑞甫赵振宇魏小楠邱小龙王子吴维义姬同旭李昌龙兰钱麟冯海健胡波杨胜强梁兴赵延胡乾黄飞罗义霖曾彪周后友吁燃周攀徐士修何刚刘宇松朱胤灵吕森鹏审查人:许湘华钟小明孟庆生王建国甘孟松靳俊奇胡宗俊王晓康厚荣董翔黄强陈健蕾邹飞宋刚王建金周旭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总则45基本规定56跨越式涉路工程76.1 交通构造物跨越76.2 管道与管线跨越106.3 电力线116.4 廊道136.5 人行天桥147穿越式涉路工程167.1 一般规定167.2 桥梁穿越桥梁167.3 路基穿越桥梁167.4 隧道穿越桥梁177.5 隧道穿越隧道1

4、77.6 油气管道与管线穿越177.7 通讯管线穿越187.8 水利管道穿越187.9 电力线198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208.1 公路平交208.2 公路接入219并行式涉路工程2710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2910.1 利用桥梁2910.2 利用涵洞和通道3010.3 利用隧道3010.4 其他3011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3211.1 一般规定3211.2 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311.3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311.4 悬臂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411.5 门架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51范围本指南对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

5、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相关安全评价标准做了规定。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为既有公路的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但不包括以下工程的技术评价:(1)城市道路、有特殊用途的专用道路项目;(2)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6、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T50459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60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HIO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3370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B0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GAl166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SY/T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范SY/T4216石

7、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106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B34/T2977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DB33/T212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估技术导则DB34/T2196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涉路工程指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维护、拆除相关永久或临时构造物的施工工程。3.2 跨越式涉路工程涉路公路结构物从既有公路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3.3 交通构造物跨越涉路工程涉路公路与既有公路之间的桥梁、隧道、路基之间的跨越工程。3.4 穿越式涉路工程从既有公路路面下方通过的涉路工程。3.5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在相近高程上与既有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

8、涉路工程。3.6 并行式涉路工程在既有公路两侧或一侧与线形走向相同的涉路工程。3.7 通视三角区平面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组成的不存在任何有碍驾驶人通视的三角区域。3.8 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依附既有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公路结构物来通过障碍物的涉路工程。3.9 非公路标志设置于既有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除GB5768所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标志牌设施等。3.10 标志板净IwJ标志板下缘距路面设计标高的垂直距离。3.11 高耸式结构标志净高在3m以上,结构横截面相对面积较小,顶端支

9、撑较大型非公路标志板的细长支撑结构。4总则4.1.1 本指南适用于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阶段。4.1.2 涉路设计与施工因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进行。4.1.3 涉路工程的设计应考虑既有公路的规划。4.1.4 涉路工程分阶段设计时,每一阶段宜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4.1.5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5基本规定5.1.1 涉路设计和施工前应征得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5.1.2 非常规条件下的涉路设计与施工,应遵守非常规条件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非常规条件包括:不良地质、特殊气象条件、

10、环境敏感区等。5.1.3 涉路施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既有公路安全的构造物和边坡的变形、应力、稳定性等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5.1.4 既有公路跨越河流上下游进行涉路工程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游修建水库时,应充分论证水库营运和泄洪时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2)上游有企业废水排进河流时,应论证废水对桥墩和基础腐蚀性的影响;(3)上游河道内堆积建筑弃渣、工业废渣、矿山弃渣等弃渣体时,应论证由于弃渣体堆积引起水文条件的变化对既有公路的影响;(4)上下游进行采砂、河流改道、疏通河道等人为活动时,应充分论证人为活动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5

11、 高速公路附近进行采矿活动时,应论证采空区对高速公路的影响。5.1.6 公路附近有产生大量烟雾的企业,应论证烟雾对公路行车视距及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5.1.7 涉路施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确保既有公路的安全。5.1.8 涉路工程施工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和进行交通组织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5.1.9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时,应进行专项论证。5.1.10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法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其他等级的公路可依照此标准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进行划分。5.

12、1.1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法和流程涉路工程的技术评价流程一般分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作评价、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等阶段。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见图5-1o资料收集织 组 通 交现场踏勘资料和现场综合分析工作评价制定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调研和座谈访研进行评价工作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图5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图6跨越式涉路工程6.1 交通构造物跨越6.1.1 一般规定6.1.1.1 跨越既有公路路段宜为平缓直线段。6.1.1.2 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跨越:(1)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Om范围内;(2)视距不足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3)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

13、区等上空区域内;(4)已经有其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6.1.2 涉路桥梁跨越既有桥梁6.1.2.1 一般条件下,当涉路公路和既有公路桥梁基础都为桩基础时,在满足桥梁净边距规定的情况下,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10m,当涉路工程基础为扩大基础时,扩大基础距既有公路基础距离不宜小于2倍的基础的深度,当扩大基础采用深基坑并降水时,应考虑降水对既有公路基础稳定性和基础变形的影响。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安全。6.1.2.2 既有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JTGBOl中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满足公路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

14、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o6.123 桥梁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24 涉路公路桥梁构造物与既有桥梁的水平距离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梁检测时检测车的使用。6.1.2.5被跨越段涉路工程桥梁应贴上反光物等标志。6.126涉路工程的桥梁排水口不应修建在既有公路桥梁的上方,涉路工程与既有桥梁的排水设施不应共用。6.1.2.7涉路工程桥梁边缘的桥墩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28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x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

15、伸1020m06.1.3涉路工程桥梁跨越既有公路路基6.13.1涉路公路桥梁基础设置应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位置宜位于公路用地控制范围外,若条件所限,基础位置应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当跨越位置位于软土路基范围时,应论证涉路桥梁基础对既有公路基础的影响。6.1.3.2涉路桥梁线路与既有公路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33既有公路路面上部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应不宜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m,不宜小于4.5m。6.1.3.4既有公路为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

16、时,严禁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不宜在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时,桥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6.13.5涉路工程桥梁及中墩应贴上反光标志。1.1 .3.6涉路桥梁基础不应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内。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边坡设置桥梁基础时,应保证边坡的稳定性。若条件所限涉路桥梁基础需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时,应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进行论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边坡安全。6.137 涉路工程不应影响既有公路工程的排水。涉路桥梁与

17、既有路基排水系统不应共用。6.138 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x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6.L4涉路桥梁跨越既有隧道1.1.1.1 路桥梁不宜在既有隧道洞口、通风井、泄水道孔口、隧道变电站、隧道消防水池等上方跨越。1.1.1.2 既有公路浅埋隧道或浅埋泄水隧道竖直上方不应设置桥梁基础。1.1.1.3 既有深埋隧道竖直上方设置涉路桥梁基础时,当桥梁基础位于既有公路隧道顶板应力影响范围之内时,应进行隧道顶板稳定性计算和校核。1.1.1.4 既有公路隧道与涉路工程桥梁基础高程相近时:(1)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

18、米,不应进行桥梁施工;(2)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等于10米,应对隧道结构进行验算,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设置桥梁基础;(3)隧道4倍洞径范围内不允许爆破施工。6.1.5 隧道跨越隧道1 .1.5.1涉路隧道间应保证两隧道之间围岩的稳定性,垂直净距不宜小于30m且不宜小于4倍隧道断面宽度,不宜从洞口范围跨越,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专项论证涉路隧道对既有隧道的安全影响。6 .L5.2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30。6.153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不应共用通风井、泄水洞和消防水源。其之间水平、垂直净空应满足各个构造物的稳定性和防渗要求,并不小于表61中的规定:表6-

19、1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通风孔、泄水洞和消防水源距离表净距通风孔泄水洞消防水源水平净距(m)54B10垂直净距(m)/3030注:B为隧洞断面宽度。7 .154涉路隧道跨越跨越既有隧道时,应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评估,防止因改变隧道围岩内水文条件,使隧道内产生渗水病害。6.1.6 路基跨越隧道6.1.6.1 涉路公路路基不宜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范围跨越,若条件限制需要跨越时,应保证既有隧道仰坡和洞口围岩的稳定。并于靠近既有隧道洞口一侧设置公路防撞设施。6.1.6.2 涉路路基在隧道洞口段宜以垂直交叉与隧道跨越,条件所限不能垂直跨越时,不应小于60。6.1.6.3 涉路路基从隧道洞口上方跨越时,不应破坏或

20、改变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施,涉路公路路基应采用单独排水设施,不应与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施共用。1.1.1.1 公路路基不宜以填方的形式跨越被涉路公路隧道的洞口和浅埋段。1.1.1.2 路公路路基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或浅埋段通过时,应验算既有隧道顶板的稳定性。6.1.6.6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通风井之间净距应不小于通风井直径的4倍,在通风井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6.7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消防水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m,在消防水源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6.8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配电房之间净距宜不小于30m,在配电房应设置提醒和警示标志。因条件所限小于30m时,应采取有效的防

21、护措施。6.2管道与管线跨越6.2.1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6.2.1.1 涉路石油与天然气管道不应从既有高速或一级公路上方跨越,不宜从其他既有等级公路上方跨越。6.2.1.2 涉路石油与天然气管道条件所限,需要从既有二级及以下的等级公路上方跨越时,应该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和对公路的影响进行专项论证,并加强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性保护。施工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和风险应急方案,并由既有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6.2.2 通讯管线跨越6.2.2.1 涉路通讯管线跨越公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净高标志;(2)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

22、交角不宜小于45。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3)与既有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6m;(4)涉路工程支撑杆塔应设置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5)涉路工程支撑杆塔基础距离既有公路土路肩外侧边缘应大于1.5倍杆塔高度,同时满足未来交通发展规划要求。6.2.2.2 涉路通讯管线基础设置在既有公路坡面上时,应确保既有公路坡面的稳定性。6.2.23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6.2.3水利管道和水利隧道跨越6.2.3.1涉路水利管道不应跨越既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6.232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位置应选在既有公路线路平缓和直线路线段内。6.23

23、3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时,距既有公路路面垂直净空二级公路不应小于6m,三级及以下公路垂直净空不应小于5.5m。6.234 涉路水利管道基础边缘距离既有公路边缘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管线支撑物高度1.5倍的距离且不小于3m。6.235 .5涉路水利管道的基础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边坡时,水平距离跑既有公路用地范围不宜小于管线支撑物高度1.5倍的距离且不小于4m。623.6 涉路水利管道基础因条件限制须设置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上时,应进行专项论证,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并加强坡面的排水措施。623.7 涉路水利管道宜与既有公路垂直相交,若条件限制不能垂直相交时,交角不宜小于60623.8 .8

24、涉路水利管道应以直线跨越既有公路,不应在跨越位置设置曲线或转角。623.9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既有公路位置不宜设置水管接头。接头位置不应设置在公路路堑边坡上,因条件所限必须设置时,应在接头位置设置排水措施。623.10 10在易凝冻路段涉路水利管道跨越既有公路时,应对水利管道加强防渗设计。623.11 11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位置及水管两侧延伸方向应增强水管强度设计,增强长度每侧延伸至公路外缘距离不应小于5m。623.12 涉路水利隧道跨越既有公路隧道时,应加强水利隧道的防渗设计,防止水利隧道影响既有公路隧道产生渗水。623.13623.13.1 电力线是指高压电力。632涉路电力线跨越时,一般应符

25、合下列规定:(1)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宜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2)涉路塔(杆)宜设置在既有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应采用自立式塔(杆);(3)涉路架空输电线路架设时所使用的永久设施不应侵入既有公路建筑限界;(4)涉路电力线塔杆不宜采用转角塔杆;(5)涉路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时,应采用独立耐张塔。623.13.3 力线不宜从下列位置上部跨越:(1)加油加气站;(2)服务区;(3)互通;(4)石油燃气管线;(5)人行天桥;(6)平交路口;(7)收费站。623.13.4 力线与既有公路路面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

26、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输出线路跨越既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C计算;(2)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水平净空不应小于表6-2所列数值。表6-2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水平净空普通公路标称电压(kV)1以下1-1035-661102203305007508001000最小垂直净空(m)6.06.06.06.08.09.014.019.521.527最小水平净空(m)1.01.5-5.01.5-5.01.5-5.05.06.08.()10.012.015.0高速公路标称电压(kV)110以下110-219220-329330-4

27、99500-749750及以上最小垂直净空(m)8.09.010.011.016.021.5最小水平净空(m)5.05.05.06.015.020.0注:最小垂直净空指从管线在公路投影位置的道路建筑限界净空顶面到管线最大悬垂时线瓠之间的最小垂直距高。623.13.5 级的涉路电力线杆塔基础边缘距既有公路边缘水平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塔杆基础距离路肩边缘应大于1.5倍杆塔高度,防止杆塔倒塌时危及行车安全。若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经专项论证可按滴水线不侵入公路路肩进行设置;(2)当杆塔基础位于路堑边坡上时,基础宜设置在边坡开挖线以外大于2倍杆塔高度。若条件受限塔杆基础需设置在路堑边坡上时,应论证

28、杆塔基础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当边坡稳定性较差时,应对边坡和杆塔采取防护措施。623.13.6 力线跨越既有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交角不宜小于70。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637涉路电力线与既有公路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所列数值,并且设计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表6-3电力线缆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最大弧垂情况的垂直距离最大风偏情况的水平距离标称电压(kV)I以下1011022033050075080()I(X)O1以下10110220330500750800I(X)O距离(m)1.01.53.03.54.56.08.515161.

29、02.03.54.05.06.08.513.516623.13.8 撑杆塔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623.13.9 路两侧的支撑杆塔如有拉线,拉线应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尽量远离行车道边缘,并设置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6310涉路电力线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照明灯具等公路附属设施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6-4所列数值。表6-4电力线缆与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标称电压kV011066110220330500距离(m)1.03.04.56.0623.14623.14.1 路的下列位置廊道不应跨越:(1)视距不良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

30、段;(2)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区等上空区域内;(3)平面曲线半径小于设计时速下最小半径弯道或长大下坡路段;(4)已经有另外公路、铁路、天然气、石油管道或电力线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623.14.2 道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23.14.3 道设置后,既有公路工程路面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o在既有公路桥梁位置时水平净空和垂直净空应能满足桥梁检测车进行检测时的空间要求。6

31、23.14.4 道工程上应贴上反光标志。623.14.5 道跨越段采取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跨越位置下方应设置保护设施,保护设施的强度应能满足廊道上掉落物体不会对保护设施造成损坏;(2)保护设施保护范围在既有公路行车方向每侧伸出廊道外侧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垂直于行车方向伸出公路范围外不应小于1m。在保护设施顶部沿垂直于既有公路行车方向应设置拦挡措施。623.14.6 础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础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3m,并应满足长期规划要求;(2)当既有公路为双向4车道时,公路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廊道中墩,当既有公路为双向6车道时,公路隔离带可设置涉路廊道中墩,中墩应设置醒目的反

32、光标志。623.15 桥623.15.1 路的下列位置不应设置涉路人行天桥:(1)视线不良的交叉口IoOm范围内;(2)视距不良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3)小半径弯道路段或长大下坡路段;(4)已经有另外公路、铁路、天然气、石油管道或电力线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623.15.2 路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623.15.3 行天桥与既有公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5.4涉

33、路人行天桥应设置反光标志。655涉路人行天桥排水不应排入既有公路内和公路用地范围内。656涉路人行天桥上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0.25Cm2,并在天桥延伸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623.15.7 行天桥基础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3m,涉路人行天桥不应侵入公路建筑界限范围内;(2)既有公路为双向4车道时,隔离带内不应设置中墩,既有公路为双向6车道时,隔离带可设置中墩,中墩应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3)基础位于既有公路路基边坡上时,应保证边坡的稳定性。7穿越式涉路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涉路桥梁下穿时,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构造

34、物和排水系统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7.1.2 涉路桥梁从被既有桥梁下穿需改变既有桥梁基础受力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构稳定性和变形验算。7.1.3 涉路桥梁下穿既有公路桥梁时,应选在在地势开阔、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路段穿越;不应在既有公路互通立交匝道包围区、公路平面交叉口、隧道口IoOm范围内等位置穿越,不得在既有公路收费站下面穿越;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2 桥梁穿越桥梁7.2.1 既有公路已经另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不应穿越。7.2.2 涉路桥梁下穿既有公路桥梁时,宜垂直通过,必须斜交时,交角宜大于60%特殊情况下不宜小于45

35、。;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宜小于30。7.2.3 桥梁之间的净距要求可依照涉路桥梁跨越既有公路桥梁方面的相关规定。7.2.4 在穿越位置的既有公路桥梁的排水系统应互相独立,不应互相共用排水系统系统。7.2.5 应对既有公路桥梁护栏按JTG/TD81规定的防护等级进行重新评估。7.3 路基穿越桥梁7.3.1 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穿越:(1)涉路工程穿越段视线不良;(2)涉路工程路基为高填方路基;(3)涉路路基路线为弯道;(4)已经有另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7.3.2 涉路路基下穿既有公路桥梁时,宜垂直通过,必须斜交时,交角宜大于60oo因条件无法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进

36、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3.3 穿越位置处既有公路路面上部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5.5m,三、四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5.0m。734涉路公路路基边缘距离既有公路桥梁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桥梁基础应设置防撞措施。735新建路基护栏要求应满足按JTGTD81规定的防护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设计、施工。7.3.6 涉路路基采用路堑挖方段穿越时,应保证被既有公路桥梁基础的稳定性。7.3.7 穿越位置处应加强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涉路公路路基排水不畅影响既有公路桥梁的稳定性。7.3.8 穿越位置对既有公路桥梁下河流进行改道时,应进行改道河

37、流对既有公路桥梁影响的专项论证。7.3.9 涉路公路路基应单独设置排水措施,不应与既有桥梁共用排水系统。7.4 隧道穿越桥梁7.4.1 穿越位置的涉路公路隧道洞口底部的高程低于既有桥梁基础底面高程时,隧道洞口不应设在桥梁基础附近。7.4.2 涉路隧道洞身段位于既有公路桥梁基础位于附近范围时,应保证既有公路桥梁基础的稳定性。隧道应处于桥梁基础应力扩散的范围之外,若条件所限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隧道围岩的稳定性。7.4.3 涉路隧道消防水池和机电房与既有桥梁的距离,应充分考虑消防水池和机电房在施工和营运期间对桥梁的影响,与桥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桥梁的安全性。7.4.4 泄水洞

38、隧道应处于桥梁基础应力扩散的范围之外,若条件所限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隧道围岩的稳定性。7.5 隧道穿越隧道隧道之间穿越的技术要求可依照6.1.5中的规定。7.6 油气管道与管线穿越7.6.1 涉路油气管道应以埋设方式从公路下方穿越。7.6.2 涉路油气管道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穿越:(1)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区等处;(2)平交路口、互通等;(3)已经有其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4)电力线穿越公路的位置。7.6.3 涉路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既有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m,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

39、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m,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m,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接头与公路用地的距离不应不少于管线埋深。7.6.4 涉路管道穿越既有公路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延伸的距离不宜小于2m,保护套管内径应大于被保护管线直径的5%以上,套管两端应使用耐久的材料密封。7.6.5 多条涉路涉路油气管线穿越既有公路时,应平行布置,管道间净距不小于6m。7.6.6 涉路管道穿越既有公路时宜垂直交叉,如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正交时,角度不宜小于60。

40、7.6.7 涉路管线埋设不应对既有公路桥梁基础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且与桥梁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o7.6.8 涉路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在地面布设提醒标志。7.7 通讯管线穿越7.7.1 涉路通讯管线宜与既有公路垂直交叉,若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正交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7.7.2 涉路通讯管线不宜附着或搭建在既有公路桥墩或其他公路构造物上。7.7.3 涉路通讯管线从人行通道或排水涵洞中穿越时,不应对通道或涵洞的使用性能和结构造成影响。7.8 水利管道穿越7.8.1 水利管道涉路水利管道不宜利用既有公路的人行通道和排水涵洞穿越。若条件限制需利用排水涵洞穿越时,不应影响涵洞功能的使用性能,对安全性进

41、行论证。782涉路水利管线宜与既有公路垂直交叉,若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正交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7.8.3 涉路水利管道从既有公路桥下地面穿越时,不应对桥梁基础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且其基础外边缘与桥梁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7.8.4 涉路水利管线从既有公路路基下穿越时,可依照油气管线穿越路基的相关内容。7.8.5 涉路水利管道与既有公路交叉范围内不应设置水管接头。7.8.6 涉路水利管线在与既有公路路基交叉范围处,应加强排水工程的设计。7.9 电力线7.9.1 严禁在桥梁下铺设高压线缆。7.9.2 电力线下穿高速公路需新建专用通道,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角度应大于60o7.9.3 新建电

42、力通道长度应满足高速公路扩容加宽宽度要求,管道顶距离路面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7.9.4 涉路低压电力线从既有公路人行通道中穿越时,应加强导线的绝缘措施。7.9.5 电力线穿越公路,应在公路两侧设置地面标识。8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8.1 公路平交8.1.1 一般规定8.1.1.1 既有高速公路严禁设置平交工程。8.1.1.2 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线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冲突点,缩小冲突区,并分隔冲突区域。8.1.2 既有公路的平交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接入点不应位于设有超高的既有公路圆曲线上;(2)既有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0.15%3%的范围内,接入既有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

43、5%2%的上坡通往交叉;(3)距离隧道洞口60Om范围内不宜设置平交;(4)在公路桥梁不应设置平交。因条件所限需在桥梁设置平交时,应进行专项论证。8.1.3 交叉口间距平面交叉口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满足JTGD20的要求、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1的规定。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可参考表8-1中二级公路标准执行。表8-1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口间距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一般普通间距(m)200010005005003008.1.4 视距8.141平面交叉应保证安全所需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

44、由既有公路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8.1.4.2条件受限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变车道停车线5m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8.1.4.3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既有公路停车视距的要求。停车视距见表8-2。表8-2平面交叉口安全停车视距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停车视距(m)160HO75403020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2501751157055358.1.4.4平面交叉的角度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应小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交角

45、不应小于60。若小于60。,有条件时应优先将接入道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作局部改线,无法改线时应对交叉口设计、交通管理方案进行专项论证。8.145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出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且岔数不得多于5条;新建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8.1.4.6平面交叉的纵坡设计时,应维持涉路公路迂就既有的纵坡,应随既有公路横断面而变,其横断面则应随既有公路的纵坡而变,保证既有公路的交通便利。8.5交通管理8.151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应采用主线优先交通管理方式。8.1.5.2两条相交公路的等级均较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采用无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能保证同时三角区的岔路上应实行“减速让行”管理;条件所限而只能保证安全交叉停车视距的岔路上,实行“停车让行噌理。8.1.53四车道及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应设置左、右转弯的附加车道,通过减少中央分隔带宽度、缩小行车道宽度和增加交叉路段路面宽度等手段来实现。8.154二级干线公路的平面交叉,宜在主线上增设左、右转弯附加车道。8.155二级集散公路及以下公路的平面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在主线上设置左转弯或右转弯附加车道:(1)左转弯或右转弯交通量较大;(2)运行速度超过8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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