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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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第三版),主 编 杨大文副主编 曹诗权,教育部推荐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二)对偶婚制(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二)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二)英、美等国的婚姻家庭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

3、与展望,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一)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三)婚姻法的修正和修正后的婚姻法四、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宏观立法思路,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

4、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5、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二)现代国家对亲属多分类三、亲属的范围,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直系亲与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二、亲等(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四)亲属关系的重复,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二、亲属身份关系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

6、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一、结合成立的概念和特征二、婚姻成立的要件(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个体婚制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四)近现代的共诺婚,第二节 婚约,一、婚约的概念二、婚约的历史类型(一)早期型的婚约(二)晚期型的婚约三

7、、婚约的解除,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具有结婚的合意(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二)禁止结婚的疾病,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意义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构(二)结婚登记的程序三、事实婚约和补办结婚登记,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增设相应制度的必要性(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二、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三、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

8、销婚姻,四、可撤销婚姻(一)婚姻撤销的原因(二)婚姻撤销的程序(三)请求权人(四)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三)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一、婚姻效力的概念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一、婚姻的社会功能是配偶身份权的本源二、配偶身份权是近、现代法制文明、进步的产物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一)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三)有平等的

9、婚姻住所决定权(四)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六)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四、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婚姻终止的概念(二)婚姻终止的原因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二)中国离婚制度的变迁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概述(一)户籍申报程序(二)行政登记程序(三)司法裁决程序二、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一)离婚登记的条件(二)离婚登记的程序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一)离婚登记后,一方

10、翻悔要求法院重新处理(二)假离婚与骗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一)诉讼外的调解(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三、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争论,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二、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一)对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案件的认识(二)对第三者插足及喜新厌旧案件的处理三、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四、因个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离婚纠纷五、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六、因一方

11、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四)离婚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五)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亲权的历史沿革三、亲子关系的种类(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2、,第二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二、亲权的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13、(二)财产方面的亲权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一)亲权的丧失(二)亲权的恢复(三)亲权的消灭,第九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三)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四)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二)近现代法中的收养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我国的收养立法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

14、律和法规的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条件(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一、收养登记(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一)收养协议(二)收养公证三、与收养成立相关的若干规定(一)子女由父母的亲、朋抚养不适合收养关系(二)不得

15、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三)禁止买卖儿童(四)保守收养秘密,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一)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三)养父母对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四)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五)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二、收养的解消效力(一)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三、收养的无效(一)收养的无效的概念(二)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二

16、)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第十章 扶养,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一、扶养的概念二、扶养关系的特点(一)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二)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三)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四)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四、扶养关系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一、夫妻间的扶养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三、祖孙间的扶养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五、扶养权利义务适用中应

17、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四、扶养顺序五、扶养的程度(一)几种不同的扶养标准(二)我国关于扶养程度的规定六、扶养的方式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第十一章 监护,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一、监护的概念二、监护的种类(一)法定监护(二)指定监护三、监护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一、监护的法定设立(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二)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一)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二)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一)监护人的权利(

18、二)监护人的义务二、监护人的责任(一)对被监护人本人应承担的责任(二)对被监护人致他人以损害应承担的责任,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一、监护的终止二、监护的撤销,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二、基层组织的救助措施,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一)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二)离婚损害赔偿(三)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责任(四)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一)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二)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一、实施

19、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二、干涉婚姻自由三、妨害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一、重婚罪二、虐待罪三、遗弃罪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五、破坏军婚罪六、拐骗儿童罪七、拐卖妇女、儿童罪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一)民族婚姻家庭的特征(二)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般要求(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立法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方面的补充规定(二)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三)其他方面的补充规定,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

20、法律问题,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二、我国内地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涉外结婚(二)涉外离婚(三)涉外收养,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对策(一)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现状(二)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特点(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对策二、我国内地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涉侨、涉港澳台的结婚登记(二)涉侨、涉港澳台的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三)涉侨、涉港澳台的收养登记,三、关于涉台婚姻家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一)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二)涉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三)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内地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四)内地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两岸公民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认可问题,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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