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安全与防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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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定义:电离辐射能够在生物物质中引起电离和激发,致使生物物质的结构发生变化或破坏,造成生物损伤。电离辐射作用过程:电离辐射作用于生物体后,其原初作用过程是物理(10-1610-13秒)、物理化学(10-1310-10秒)和化学(10-1010-4秒)三个阶段。,辐射损伤,在这三个阶段中,生物体内发生辐射能的吸收和传递、分子的激发和电离、自由基的产生、化学键的断裂等,导致初始的生物化学损伤、酶的释放、代谢方向和协调的紊乱,进一步促使原初生物化学损伤的发展,引起体内一系列的生理变化直至发生病变。在这其中,自由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电离辐射会引起生物大分子,如脱氧核糖核酸(

2、DNA)、核糖核酸(RNA)、蛋白质和生物膜的损伤,这些损伤是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基础。这些损伤也进而发展到细胞的损伤,包括细胞死亡、有丝分裂延迟和抑制及染色体畸变等,这些就构成了慢性和急性辐射损伤和晚期效应的前提。其中细胞致死性的损伤主要发生在胞核,如核肿胀、核空泡、核固缩、核碎裂和核溶解,甚至核完全消失。由于细胞的大量死亡,所以动物体内各器官、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免疫功能都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损伤的程度与电离辐射剂量,生物损伤的程度与电离辐射剂量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所受剂量的大小,人体组织会产生不同的反应,直至死亡。一般讲来,当剂量在1Gy以下时,

3、人体不会产生明显的早期效应,但可能产生可逆性的功能变化和血象改变;当剂量大于1Gy时,可使机体发生病变,随着剂量的增加病情加重,即引起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放射病。当剂量高达10Gy以上时,如不及时抢救,则人体的平均生存时间大约只有35天。,放射生物学中,通常以照后一定时期内引起50%死亡的剂量(LD50)作为指标,来衡量机体对辐射耐受的程度,人们将LD50叫做半致死剂量。LD50越小耐受越差,即辐射敏感性越高,反之则辐射敏感性低。各类生物的LD50差异很大,现举例如下(单位:Gy):人3.5,猴6,大鼠7,鱼15,酵母菌300,草履虫3000,芽孢、病毒20000。由此看出,动物比植物和微生物

4、的辐射敏感性高;温血动物比冷血动物敏感;大动物比小动物敏感,人比其它动物敏感。但就一种动物而言,个体对辐射的敏感性差异也是比较大的。,辐射机体效应不仅在受照后短期内引起病变或临床症象,而且也会在受照后远期发生病变,以至于产生遗传效应,如辐射致癌、白内障、对胎儿和幼儿的影响,生殖系统的变化以及遗传上出现畸变、突变等。一定的吸收剂量所产生的生物效应除了与吸收剂量有密切关系外,还与电离辐射的类型、能量及照射条件等因素有关,,就电离辐射的类型和能量而言,相同剂量的外照射,快中子(0.510MeV)的生物效应大约是射线的10倍;相同剂量的内照射,粒子的生物效应是粒子的10倍左右。照射条件,如急性大剂量照

5、射与慢性小剂量照射、内照射与外照射、一次照射与分次照射、局部照射与全身照射等,都会产生不同的生物效应。,1.4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表现。影响人体损伤的因素有:外照射 内照射 随机效应与非随机效应躯体效应与遗传效应辐射敏感性,外照射,外照射引起的人体效应与吸收剂量大小、剂量率大小、受照时间(连续照射还是间歇照射)、照射范围(全身照射或局部照射)、受照组织或器官的辐射敏感性、电离辐射的种类和能量等因素有关。一般来讲,剂量越大、剂量率越大,辐射的人体效应越强;对相同剂量而言,连续照射要比间歇照射效应强,全身照射要比局部照射的辐射效应强;,辐射敏感性高的组织或

6、器官,如造血器官、胃肠道、性腺、皮肤等,在急性辐射损伤时,其效应表现得最早和明显;不同种类和能量的电离辐射引起某种效应所需剂量的大小通常是不一样的,如引起眼晶体混浊的X射线剂量是中子剂量的510倍。,内照射,内照射引起的人体效应与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化学性质、在器官内沉积的部位、滞留时间、受照器官的重要性等因素有关。通常地说,放射性物质的颗粒度大小不同,在呼吸器官内沉积的部位往往也不同,即使同一器官,不同核素沉积的部位也不同。譬如,Pa和Pu都是亲骨性核素,Pa较多地沉积在骨的无机质中,而Pu却沉积在梁骨内照射骨髓细胞,具有很强的辐射毒性;具有较长物理半衰期和生物半衰期的核素会对人体组织长期连续照

7、射;在体内射线所致人体损伤要比射线的损伤严重。,随机效应与非随机效应,非随机效应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与化学毒物对人体的损伤有相似之处,当大剂量(如几个Gy以上)照射时,可以使受照者在几个小时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几周后发展成为严重的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皮肤受到大剂量照射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出现类似过量太阳光照射那样的皮肤炎症,甚至还可能发生皮肤溃疡等。这种人体效应称为非随机效应。,非随机效应是指那些发生几率(俗称机会)和严重程度都随剂量大小而变化的效应。它是有剂量阈值的,就是说,受照剂量低于阈剂量时,一般不会发病。阈剂量是指能使15%受照个体发生特异性效应所需的剂量,一般认为不超过0.5Gy

8、不会产生非随机性效应。,随机效应,另一种人体效应,就如同人们吸入或食入化学致癌物质那样,可在若干年后引起癌症或白血病,但它的潜伏期很长,有些可达几十年之久,这种效应称为随机效应。随机效应发生的几率与受照剂量大小有关,但没有剂量阈值,也就是说,很小的受照剂量也可以致癌,但它的发生率很小。这种效应主要包括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它是由一个或少数细胞损伤后引起的。,躯体效应与遗传效应,躯体效应:指电离辐射对受照者本人所产生的效应。其中包括白血病、放射病、白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生育力降低和寿命缩短等。躯体效应属于非随机性效应。遗传效应:指电离辐射对受照者后裔身上所产生的效应。其中包括流产、遗传性死亡和先

9、天性畸形等。,辐射敏感性,人体各种组织或器官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与它们的细胞种类、分化程度、增殖能力、代谢状态及细胞的周围环境有关。分化程度低、分裂活跃、代谢旺盛的细胞比分化程度高、分裂不活跃、代谢不旺盛的细胞辐射敏感性高。但是受到损伤的人体组织还存在着再生修复能力,而且在一定的受照剂量范围内,细胞损伤可以达到几乎完全修复的程度。经实验证明,细胞损伤的修复与细胞代谢密切相关,代谢旺盛的细胞损伤修复得快。人体各脏器间辐射敏感性的差异表现在受到不同剂量照射后,主要受损器官和其它各器官的损伤程度不同,辐射敏感性高的器官或组织要比辐射敏感性低的损伤严重。,表14 脏器的辐射敏感性分类,敏感性分类 脏 器

10、超敏感 骨髓高敏感 小肠、淋巴结、脾脏、胸腺敏 感 睾丸、卵巢低敏感 胃、甲状腺、唾液腺、肾、肝胰、结肠、肾上腺、皮肤、食管、垂体、肺、肌肉不敏感 脑,性腺的辐射效应,睾丸和卵巢同属于辐射敏感性器官。其辐射效应大致如表所示。性腺的辐射效应剂量,Gy 效应 1.50 短时亚绝育2.50 一时绝育(12年)5.006.00 多数永久性绝育 8.00 绝大多数永久性绝育,睾丸一次照射2.50(10.15)Gy,1年内缺乏精子;56Gy可引起永久性绝育。卵巢一次照射1.7Gy可以引起暂时性绝育(停经13年,75%仍保持性欲);2.9Gy照射可使排卵永久性停止,但3070%卵巢的分泌功能仍然存在;23G

11、y照射后,引起不可逆性绝育,50%以上受照者卵巢的内分泌机能丧失。,眼晶体的的辐射效应,眼晶体也是辐射敏感性高的器官,两名受照剂量分别为3和3.23Gy的患者,照射后曾出现眼底血管改变和晶体后囊中央轻微混浊(呈星状间周围散布),但以后恢复正常;1名受射线为0.101Ckg-1(390R)和中子为26.4cGy照射的患者,32个月后左侧眼晶体后囊皮质部有模糊的雾状物,38个月皮质后三分之一出现辐射所致的中度白内障,58个月之后,右眼又发生了早期白内障;1名受中子和射线混合照射4Gy的患者,受照后5个月发生青光眼和白内障,2年4个月摘除了右眼晶体;另2例受照者,受照剂量分别为射线6Gy和中子,射线

12、混合照射6.7Gy,3年内均发生了辐射所致的白内障。,肺的的辐射效应,肺属于辐射敏感性较低的器官。但由于肺部毛细血管丰富,其反应也比较敏感。有人报道,8天内照射6次,每次剂量为2Gy,可以发生辐射所致肺炎,即使一次照射5Gy,组织学上亦可见到肺炎和肺纤维化。我国学者姜兆侯于1964年报道,若照射野面积大(大于210cm2),剂量小(小于30Gy),可在放射治疗后14周内发生辐射所致肺炎;若照射野面积小(小于100cm2),剂量大(大于40Gy),可在放射治疗4周后肺纤维化的发生率约为80%。,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NCRP)1971年给出,引起肺炎和肺纤维化的一次急性照射量为0.568

13、 Ckg-1(2200R);局部分次照射的照射量为1.03 Ckg-1/30d(4000R/30d)或1.55 Ckg-1/42d(6000R/42d)。亦有人认为肺部受照时,照射量小于0.645 Ckg-1(2500R)不会出现肺功能障碍;大于1.03 Ckg-1(4000R),40%以上的受照者可能出现肺功能障碍。,脊髓的的辐射效应,在一般照射条件下,出现脑脊髓反应的机会并不多见。但在放射治疗时常可见到辐射所致的脊髓病。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1971年的资料提出,引起脑脊髓退行性变所需的剂量是:一次急性照射为22Gy,局部分次照射为50Gy/30d或60Gy/42d。有人报道,17天

14、内照射量小于0.903 Ckg-1(3500R),辐射所致脊髓病的发病率约为3%;当照射量大于0.903 Ckg-1(3500R)时发病率约为23%。但亦有人报道,一次的照射量为0.516 Ckg-1(2000R)或17天内照射量为0.774 Ckg-1(3000R),也可能发生脊髓病症状。,心、肝、肾的辐射效应,心、肝、肾同属于辐射敏感性较低的器官。在事故照射病例中,苏联曾报告一名全身受照6.7Gy的患者,照后头几天曾见到心电图出现扩散性变化。美国1964年报告的一例受照剂量为88Gy的病人,照后49小时曾出现毒性心包炎及间质性心肌类。有人报道一例心肌可能受到1.03 Ckg-1(4000R

15、)(后面)和1.35 Ckg-1(5250R)(前面)照射的患者,2个月内未发现心肌功能不全体征,但死后外观似有变化。胸壁照射常使部分心脏受到照射,并可偶然引起心包纤维化,心包积液或功能性障碍。这在放射治疗中应引起注意。,路易斯(Louis)观察了10名肾功能正常患者X射线照射后的反应,4Gy照射后出现了肾流量进行性减少,肾小球滤过率暂时抑制;5.516.25Gy照射后肾流量反而增加;2024Gy照射后肾流量又减少并持续12个月之久。有人报道在34周内照射2532.5Gy后的55名病人中,有40%的病人出现辐射所致的肾炎,其中7人死亡;在3536Gy照射的50名病人中,有7人在5年内发生了肾萎

16、缩。估计肾的耐受剂量为40Gy/50d。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推测,引起肾炎、高血压的一次急性照射的剂量约为8Gy,局部分次照射的剂量约为20Gy/30d或30Gy/40d。,辐射所致肾炎可分为4种临床类型:第一种是急性肾炎。这种肾炎多发生在治疗68周后,主要表现为急性肾炎症,血压改变和尿中毒症。第二种是慢性肾炎。辐射所致慢性肾炎与一般慢性肾炎症状相类似。第三种是良性高血压。主要表现为血压升高,轻度蛋白尿,但肾功能及尿素氮正常。第四种是晚发急性高血压。常在照射后1年左右发生预后症。,内照射效应,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繁多,而且绝大多数放射性核素在人体内都有选择性分布,因此其损伤的基本特点是:(

17、1)只有当照射达到一定剂量后才出现有害的影响;(2)受损伤最重的部位是放射性核素沉积量最多的部位。损伤主要表现在沉积核素器官的功能和组织学改变。碱土族核素(Ca、Sr、Ba、Ra)主要沉积在骨骼;Hg、Au、Po、Mn、镧系和锕系等元素主要沉积在网状内皮系统;I主要沉积在甲状腺;Zn、U、As、Sb、Bi、Ru等核素主要沉积在肝和肾里。,内照射病案,11969年,1名73岁的老妇被人误将7.4109Bq的胶体198Au注入体内,这个量比原定注射量大1000倍。1周后白细胞降至500/mm3,血小板长期低于8000/mm3,并有溢血和血尿。注入后68天因脑出血摔倒,第二天死亡。其中肝脾受照剂量为

18、73Gy,靠近肝、脾的肠部受到6Gy,骨髓受到4.4Gy,腹中部受到0.6Gy的照射。,21名误饮放射性活度为1.48108Bq的137Cs的病人,误服后3天开始全身不适,头晕乏力,手足震颤。从第9天起,血压和脉搏不稳定。2周后又出现头痛头晕、疲乏、脱发、心悸、心前区痛,恶心、呕吐、腹痛,肝大、血细胞减少等症状。3据1964年报道,1名误服7.5107Bq溴化镭的男性患者,服后第3天中午在沉睡中排出稀便,醒来后自觉剧裂头痛,并有恶心、呕吐和腹泻,白细胞数为8400/mm3,从服后的第19天起白细胞一直在2000/mm3左右,并持续延长一年的时间。,41970年,美国总结了780例226Ra内污

19、染量较大的病例,这780名226Ra内污染人员所受内照射的剂量与效应的资料汇列在表17中。由这些资料中看出,骨髓平均剂量低于7.6Gy(不包括7.6Gy)者,共有542例,估计他们体内镭最后积存量低于1.11104Bq,尚无一例发生骨恶性肿瘤和骨肉瘤。,780例226Ra内污染人员不同内照射剂量的骨骼恶性肿瘤发生率,骨骼平均剂量范围,Gy200500100200501002050平均剂量Gy23312665.929.8 骨肉瘤观察例数18233972 骨肉瘤数3121514 骨肉瘤发生率,%16.79.652.315.138.99.919.55.2骨癌观察例数18234170 骨癌数4147骨

20、癌发生率,%22.211.14.44.49.84.910.03.8,骨骼平均剂量范围,Gy10205102512 平均剂量Gy12.87.562.841.39 骨肉瘤观察例数42448083 骨肉瘤数6100 骨肉瘤发生率,%14.35.82.32.3骨癌观察例数4244骨癌数4骨癌发生率,%9.54.8,电离辐射照射的远期效应,目前,电离辐射照射所致人的远期效应的观察,最宝贵而且有价值的资料是日本广岛、长崎两城市原子弹爆炸幸存者和马绍尔群岛核装置试验放射性落下灰受照人员的长期效应观察。1976年之后,美国和日本联合成立了广岛、长崎原子弹辐射剂量重新评价工作组,于1986年提出了DS86剂量系

21、统报告书。与此同时,日本和美国合办的“放射线影响研究所”(RERF)按照DS86剂量数据对辐射效应进行了重新评价。,在DS86重新评价中,考虑到原子弹爆炸时,大部分人是在日本式的房屋内活动,因而计算了经过房屋屏蔽后的剂量(屏蔽比释动能);这次未对放射性落下灰照射做更深入的研究,但指出在广岛放射性落下灰沉降区长期停留的人员,可能接受射线外照射的最大剂量约为620mGy,长崎约为0.120.24mGy;内照射剂量的估计,由于摄入137Cs,累积40年的剂量约为0.1mGy。按照DS86重新分组分析了广岛、长崎两城市活存居民的致死性恶性疾患,其结果列于表18中。有统计学意义的恶性疾患是:白血病和胃、

22、肺、结肠、食管、女性乳腺、膀胱、卵巢等部位的癌症和多发性骨髓瘤。,马绍尔群岛受照人员的远期效应最为明显的是甲状腺病变,照后第9年(即1963年),1例12岁女孩的甲状腺有结节样变化;照后10年又有两例13岁女孩出现甲状腺结节;第11年出现了10例甲状腺结节,第12年又出现了5例;以后陆续不断有所发生。到70年代末,朗格拉普岛和艾林吉纳埃岛的86名居民中,已有31名出现了甲状腺结节,发生率为36%;乌堤里克岛158名居民中有15人出现甲状腺结节,发生率为9.5%,而对照组437人中只有29人出现甲状腺结节,发生率为6.6%。甲状腺癌在朗格拉普岛和艾林吉纳埃岛的居民中出现4例,发生率为4.7%;在

23、乌堤里克岛居民中出现3例,发生率为1.9%;对照组中有4例,发生率为0.9%。,甲状腺结节的发生与受照年龄有关,小于10岁的儿童甲状腺结节的发病率高达67%,其他年龄的人发病率为15%。有人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儿童甲状腺小,同样的碘摄入量,儿童的甲状腺剂量要比大于他们的年龄组的人的剂量高,例如朗格拉普岛10岁以下儿童的甲状腺剂量估计为1042.6Gy,而成年人约在530Gy范围。但甲状腺癌的发生率与年龄关系不大。近年来进一步观察,马绍尔群岛受照人员的甲状腺功能低下还在进一步发展。在受照妇女中,于照后4年内发生流产和死胎的数目是对照组的2倍,但发生例数少,还不足以确认与电离辐射有关。此外,观

24、察到受照儿童的发育似有一些影响,这也许是与甲状腺损伤有关。,职业性照射对人体的影响,职业性电离辐射照射所产生的临床症状,一般是各种神经官能症症状。脱离射线12个月后,症状便明显减轻或消失,大多数人出现的暂时性造血功能改变,一般在停止接触射线后也可以逐渐恢复。随着累积剂量的增加,染色体畸变率也会随着增加,见表19。,表19 某铀矿工作人员的染色体畸变率与累积剂量的关系累积剂量,cGy 染色体畸变率,%0 0.145.04 0.6410.60 0.8218.25 1.12Y=0.260.05X,病案举例,例1某男性35岁,X射线诊断医生。1952年就业前白细胞为67008000/mm3,1953年

25、8月开始接触X射线(当时的辐射防护条件较差),19551956年白细胞为50005300/mm3,脱离此工作两年后恢复正常。1959年5月又接触X射线,1960年2月白细胞数降至3700/mm3,脱离射线20天后,白细胞数恢复到5300/mm3,1961年改任行政工作。1964年6月因工作需要再次接触X射线,14天后因头晕、心情烦燥、失眠、全身衰弱,白细胞数减少(2000/mm3)住院。住院3天白细胞数升至4000/mm3,7天升至5750/mm3,30天升至6350/mm3。,例2某男性46岁,医务科干部。1960年开始,因其办公室工作位置正对楼下一台漏射线严重的X射线机,受到长期小剂量慢性

26、照射。1966年春,因头晕、乏力、食欲不振(肝功能正常),白细胞低(2400/mm3)离开该办公室进行长期治疗。1978年底,白细胞恢复到3900/mm3,后来因工作需要又回到原办公室办公。6个月后,上述症状再次出现,白细胞降至3000/mm3。1980年5月,白细胞数为3700/mm3,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为1.5%,并可见到一染色体出现互换现象。,短时间内全身照射的辐射效应,总的规律是:受照剂量越大,症状越多,开始出现症状时间越早,外周血细胞下降得越快,辐射所致的死亡率越高(见表2023)。当受照剂量大于1Gy时,机体已发生急性放射症,这已不在本书涉及的范围了,表20 受照剂量与照后当天症

27、状发生率照射剂量,例数,症状及出现例数,症状发生率,%Gy 乏力,恶心,呕吐,头晕/头痛,食欲减退,发热0.5 139 3 2 3.60.511 55 2 6 1 1 18.112 79 1 47 10 2 2 1 63.324 13 7 12 8 4 4 0 92.346 14 10 10 13 10 10 3 92.8,强制的管理辐射防护法规,20世纪初期前后,电离辐射主要应用于医学领域。尤其是X射线的诊断和治疗,这项新技术一问世就在医疗中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由于受照者本人是直接受益者,诊疗效果是很明显的,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应用范围也日益扩展,竟出现了象肺结核和一些其它

28、非恶性疾患也应用X射线治疗的笑话。早期人们对电离辐射的危害,认识极其肤浅,一些上层社会人士还把在含氡量很高的矿井内进行氡浴当成一种有钱人的享受,一些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药”也流行起来,某些不应该照射的照射和过量照射也屡见不鲜。,直到1897年斯克特(Scott)评述了一年来遭受X射线损伤的69个病例,汉斯(Hesse)统计分析了19021911年间94例射线致癌的报告之后,才使人们认识到,X射线既有前途无量的应用价值,也对人体造成危害,因而引起医学界的重视,促使一些国家制订了有关辐射防护法规。1899年奥地利在其法规中指出:“只有掌握医学经验的医生,才可在诊断和治疗中使用X射线,这些医生必须了

29、解X射线的损伤后果”,并且在法规中还规定了使用者须持有特殊的许可证。其后,1917年法国、1922年意大利和1925年苏联也陆续颁布了各自的辐射防护法规。尽管这些立法都很简略,无法与今天的法规同日而语,但它已是正式的法规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有关的辐射防护法规。不过早期这些法规大多数都合并在其它法律,诸如卫生法、安全法、职业病法和运输法等之内,仅少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X射线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核工业与和平利用原子能迅速发展,核能和电离辐射技术得到了广泛地应用,不仅可供应用的电离辐射的种类显著扩大,而且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也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果说电离辐射发现

30、初期,还只是从事医疗和辐射工作或把辐射作为研究手段的特殊的人们才与射线有缘,那么这时普通的人们也离不开电离辐射了。日本广岛、长崎遭受原子弹的袭击,12万人遇难,辐射事故给人们造成了不幸;就连司空见惯的X射线检查和治疗,由于使用不当或防护不好,它也给人们带来了损伤和潜在的危害。这些事实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射线的危害性,因此,电离辐射引起了举世格外的关注并使辐射防护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内不断深入研究,充实和修改辐射防护法规。50年代,不少国家颁布了原子能法,随之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这充分说明了世界各国对辐射防护法规的重视。,多数国家尤为重视大型核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

31、全,这是有它的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的。因为核工业、反应堆确实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危害,在1981年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NCRP)讨论核灾害的专门会议上有人指出,假若印第安角(Indian Point)核电站堆芯熔化,安全壳破裂,放射性物质大量逸出,下风向约6万多居民将受到致死剂量的照射。然而,由于有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保证和完善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才使得这类灾难性的事故发生几率降至极低,才使这类潜在危害能量最大的核工业至今保持着相当高的职业安全记录,也才会有核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外辐射防护法规的现状,目前,至少有70多个国家制订了专门的辐射防护法规。鉴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

32、度不同,立法机构和立法权限不同,辐射防护管理体制不同,再加上辐射防护问题涉及的部门很多,如卫生、环境保护,核工业、运输、能源、采矿、冶金、石油化工、仪器设备、科研和教育等等,因此,各国制订的辐射防护法规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总的来看,可分为原子能法及相应的安全法规和辐射防护法及相应的防护法规。,原子能法与辐射防护法规的关系,各国对其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如联邦德国的原子能法是隶属宪法下的基本法之一,其中包括有“防止电离辐射损伤、危害的辐射防护法”;瑞士的“和平利用原子能和辐射防护法”是二者合一的;英国的原子能法与辐射防护法是并列的两个基本法;而大多数国家,如苏联、瑞典、法国和日本等,都由政府机构或辐

33、射防护主管部门颁布综合性辐射防护单行法,在此基础上分别制订诸如生产、应用、运输、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具体条例、规章和规程;少数国家如美国,虽然制定有专门的辐射防护法规,但其具体的实施条例、规章和规程是依照其它方面的法规制订的,致使许多法规中都包含有辐射防护的内容。,尽管各国的辐射防护法规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一些辐射防护的基本内容通常都要给予考虑的,这些基本内容概括有: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或限值;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许可证制度和审批管理;豁免量;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的排放、处理和处置;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辐射事故与应急照射;民用与生活用品;奖、罚和赔偿;有关报表、报

34、告等。当代各国制订辐射防护的有关法规、标准及其导则、技术说明时,基本上都以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有关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主要有: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世界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等。,世界各国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吸取上述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报告、建议、规程等作为依据,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权威性,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

35、和资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他们通晓世界各国的情况,集中了当代最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和经验,有预见性地提出了具有世界范围内指导性的文件,并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另一方面是由于辐射防护工作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已经超出了一个国家的界限,譬如,核电站的释放物可能牵涉到邻国甚至覆盖全世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有时也可能途经几个国家或公海,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最优化中人Sv的价值等等也都是具有国际性的。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必须谋求一个世界各国都能认可的共同原则和办法,而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有关资料就提供了这种“国际法规、标准”。,世界各国近代专门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和条例概括起来主要有:辐射(

36、辐射、电离辐射、放射卫生)防护法;辐射(辐射、电离辐射)环境保护法;辐射(核、电离辐射)设施法;放射性物质法;公众辐射(辐射、电离辐射)防护法;放射性废物处理法;放射性物质运输法;辐射(辐射、电离辐射)事故法;水、空气放射性物质污染法;医学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法;辐射(辐射、电离辐射)技术人员法;X射线设备、加速器防护法;放射源法;放射性物质发光涂料法等。,除此之外,涉及部门较多或在其它法规中含有辐射防护内容的法规概要有: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或称辐射防护基本规定);放射性物质法(该法规着重放射性核素的应用);环境放射性污染法(其中也有分别制定水、空气及土壤等环境污染控制法规);放射性物质运输法(有

37、些国家分别制定了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内河运输、邮寄放射性物质法规);应急和事故法(这类法规多数比较重视大型核设施、核电站的应急事故,也有一些是针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法规。它所涉及的方面有工程、环境、劳动保护、公安、社会和医学等部门);保险法和赔偿法;辐射工作技术人员的训练、考核法规;放射源法(包括X射线设备、加速器、辐射源以及产生电离辐射的电子产品和其它民用品等)。,包含在其它专门法规中的辐射防护法规主要有:劳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在这类法规中侧重规定放射性含量的限制、放射性物质填加剂限制和食品辐照加工等);水质法(主要指水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地表、地下水污染法);海洋污染法(放

38、射性物质向海洋中排放的规定);药物法(放射性药物的有关规定);公共卫生法;民用产品法(这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民用产品或可产生电离辐射的民用产品,如电视机、显示器、烟雾报警器、静电消除器、放射性物质发光涂料、行李X射线检查仪、建筑材料、磷肥、民房内氡及其子体等的法规);能源法;宇航法、危险品法;刑法等。,就各部门的领域内某一行业的法规而言,以医药卫生系统、环境保护系统和核工业系统的专门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为最多。现以医药卫生系统为例,在这个领域内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条例、规定和规程主要有:放射诊断(如X射线诊断,牙科X射线摄影,乳腺X射线检查,孕妇和育龄妇女的X射线检查,胎儿和儿科X射线检查,病

39、房和手术室的X射线检查,计算机体层摄影等)、放射治疗(如浅表和接触治疗最大能量为1050keVX射线,中等千伏治疗最大能量为50140keVX射线,常规电压100400keVX射线,铯-137治疗,钴-60治疗,高能电子加速器,后装腔内治疗等)、,核医学(各类放射性药物诊断、治疗等)等方面的设备、高施的安全与防护,医护和技术人员的训练、考核和许可证,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中的质量控制和保证;各种专业中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后的体检制度,身体素质和健康要求;食品、饮用水、药品中放射性物质含量的控制;应急、事故医学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登记管理;职业人员保健规定;房屋建材要求;

40、环境本底和污染监测等等。由于核能事业的飞跃发展和辐射的广泛应用,辐射防护工作也更加深入,有关法规、标准不断修订,主管部门也时常调整,因此,只能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现状。,美国美国依据联邦法规条例(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来实施强制管理,在它的50个法规标题中,至少有14个标题内含有辐射防护法规。美国辐射防护的管理体系是十分庞杂的,各个联邦政府机构都有其法律依据主管某一方面的辐射防护工作,许多部门又都针对自己所属领域进行管理。由于各联邦政府机构有如此众多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因此也授权了很多的管理机构。这种政出多门的分散管理办法,难免有矛盾抵触之处,同样一种行

41、为,在这个州是符合法律的,而在另一个州则可能被违禁。,环境保护局(EPA),为了集权统一,在美国由环境保护局(EPA)负责向总统提供咨询,发表报告来指导和协调各联邦机构的这一工作,通过这样的体系使各有关法规、标准保持协调一致。环境保护局负责向总统和联邦机构提供咨询和指导;它还具有如下职能:环境辐射防护标准的制订和管理,水质标准和废物排放的管理,制订固体废物处理和国家管理计划,地下水、饮用水的保护和应急管理,空气质量和污染的管理,海洋污染的保护,负责有关研究、资助、合同及收集公众的意见,提供技术资助,向各州和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援和解决有关的争议,组织局际委员会起草、审议有关标准。,在上列职能中,

42、有些是与核能管理委员会(NRC)共同承担的。环境保护局下设有准则和标准(包括环境标准,联邦指导,生物效应分析、统计,经济和价格等),技术评议,环境分析(包括监督和保护措施等),技术服务,放射化学,核工程以及现场工作等部门。它不定期地发行导则和技术报告。,核能管理委员会(NRC),核能管理委员会主管核材料(源材料、核燃料的副产品和特殊核材料),负责商业核设施管理,辐射防护管理,核安全,核电站高压电力传输线路电场对人的影响,征询公众意见并与环境保护局共同管理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该委员会有许多出版物,不定期地出版以核安全为主的导则和技术报告。它下设有标准(包括工程,核设施选址,卫生安全和保卫等)

43、,安全,反应堆管理,检查和监督等工作部门。,国家器件和放射保健中心(NCDRH),放射保健局(BRH,现为NCDRH)放射保健局(BRH)与医疗设备局(BMD)于1982年合并的单位。它的职能是:在医疗设备和放射保健领域内发展和实施保护公众健康的国家计划,其中包括管理电离和非电离辐射对人所致的不必要照射造成的危害;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它执行的法律主要有卫生与安全辐射控制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上述两个法规中,包括对电子产品的辐射控制,辐照处理食品,医疗器械灭菌消毒等。国家器件和放射保健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建立了3个中心:对非电离辐射防护的标准化合作中心;放射医学训练和一般事务中心;核医学

44、合作中心。,国家器件和放射保健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有:发展和管理在医学中使用电离辐射的标准等事项;对产生电离辐射的电子产品、设备提出准则、建议和标准,改进技术以便减少不必要的照射;管理食品和药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含量;制订研究计划,开展技术支援、训练等工作。在该机构内设有保健物理,管理,医疗设备和放射卫生等办公室。放射卫生办公室主管辐射防护工作,其中有电子产品,训练和医学应用,危险度评价等处级机构。,国家器件和放射保健中心出版各种技术报告,每年发行数十册之多,其主要内容包括:电离辐射剂量学,电离辐射生物效应,核医学,加速器防护,激光,微波和高频,微波和高频生物效应,放射性材料,超声、紫外和可见光,

45、紫外和可见光生物效应,X射线设备使用管理和质量保证,非医用X射线(电视等),民用品等。,能源部(DOE)能源部除了管理政府所属的核能和其它能源业务外,还对生物医学、环境、防护与安全等方面执行大量的研究和委托研究计划,对其所管辖的设施中放射卫生与防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能源部也制订各种辐射防护标准和导则。内政部(DOI)内政部主要负责铀矿中氡及其子体对矿工照射的辐射防护工作。运输部(DOT)运输部负责除邮寄以外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工作,负责运输中的辐射防护管理。劳工部(DOL)劳工部管理职业安全与卫生,负责制订有关的标准,进行研究和承担训练等工作。,瑞典瑞典是一个具有比较完善

46、的辐射防护法规和管理体系的国家。1956年制订了原子能法,1958年制订了辐射防护法。在瑞典是将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防护合并进行管理,统称为辐射防护,主管部门是农业部。根据辐射防护法的规定,国家辐射防护院(NIRP)作为有关辐射防护的中央管理机构,国家辐射防护院(NIRP)的职责是:获取有关辐射危害方面的可靠资料;密切注意辐射物理和辐射生物效应中的进展和成果;协调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合作;考虑国际辐射防护方面有关的法规、标准和条例,制订本国的法规、标准;协调核事故应急计划;它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及辐射防护研究方向的协调者,推行在辐射防护领域中的定向研究和发展工作;负责普及辐射防护的宣传与管理工作。

47、,瑞典的原子能事业由工业部和核能监督机构(SNPI)主管,国家指定核能监督机构为中央主管当局,由国家辐射防护院提供辐射防护方面的咨询。核能监督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安全管理,核设施的安全对策、监督和有关安全的研究,运输和废物处理的安全等。瑞典国家卫生福利局负责放射性药物的管理,并由国家辐射防护院提供咨询。瑞典的辐射防护法规定了它的应用范围(包括放射性物质、X射线设备及核工业),许可证制度,主管当局的职责,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要求,产生X射线和其它可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的防护要求,医学检查,辐射监督、放射性物质运输,禁令和管理等共计31章。,为了贯彻辐射防护法,同时还制订了许多规程和执行条例,其中规定了豁

48、免量,指定了国家辐射防护院主管辐射防护工作,对进口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等。除此之外,还制订了几个与辐射防护有关的法令,如核事故防护法,在这个法规中规定了核事故的管理、对策以及对公众的保护等;放射性药物法,此法规主要考虑放射性药物在医学、生物学中的应用,并颁布了有关的条例。,我国辐射防护法规的历史和今天,我国核能事业和放射工作起步较晚 1960年2月,经国务院第93次会议批准,由中央卫生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依据这个法规,同时发布了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执行细则。继后国家科

49、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铁路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暂行规定(草案),铁道部据此制订了铁路放射性物质运输暂行办法(草案)。,196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卫生、公安、劳动部门和国家科委根据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有责任对防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这个防护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基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和登记,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与保管,放射性同位素的废物处理,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组织和剂量监督,放射性事故的处理。,在60年代,我国建立了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50、国家公安和卫生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制订了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相应的标准及实施细则。这些已具备基本法的雏型,为辐射防护立法积累了经验。1974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本规定集管理法规和标准于一体,其中包括七章共计48条和五个附录。,在放射防护规定中,有关器官分类和剂量当量限值主要采用了当时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但对眼晶体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为5cSv)。在受照人员分类上也有所不同,将辐射工作人员以外的公众分为两类,一类是放射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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