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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动汽车消费,更好支撑电动汽车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
2、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7: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OOo三、电价标准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1元/千瓦时)作为浮动基价,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为0.61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为0.31元/千瓦时。四、其他事项(一)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不选择执行的用户,按原方式计价。(二)居民充电桩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分表计量,电网企业要及时免费做好充电桩计量表计安装、更换、调试等服务工作,并加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和配套电网的增容改造力度,增强电网支撑保障能力。(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