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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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电子商务品牌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围绕建设网络强国目标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创新发展:(一)促融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推动与传统产业带、智能制造、实体商业、县域经济、社交网络、对外贸易等开展深度融合,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平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二)促民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

2、动就业、扶农助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三)促发展。统筹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参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新消费品牌,促进消费和产业升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为企业赋值、为产业赋能。(四)促振兴。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数商兴农,在产销对接、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五)促环境。合法合规经营,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完善平台规则与治理,保

3、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包装,引导绿色消费;推动建立相关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六)促开放。以开放促竞争,以竞争促创新,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新兴市场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创新。第三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省商务厅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第四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二、创建标准第

4、五条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2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

5、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五)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八)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

6、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第六条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且原则上具备相应条件:(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的企业。其中,零售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3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6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

7、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6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3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60

8、0人(含)以上。(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三、组织申报第七条申报“示范企业嚅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二)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 .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经审计的会计年报。第八条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9、)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四、工作程序第九条“示范企业”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第十条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省商务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审核。第十二条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五、动态管理第十四条“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各地商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示范企业”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第十五条“示范企业”有效期2年。

10、第十六条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一)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二)违反电子商务诚信经营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第十八条省商务厅指导“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组织开展“示范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9年修订的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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