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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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全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周期性合格评估由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力、(下称省学位委员会)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

2、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第五条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省学位委员会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轮次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第6年为省学位委员会抽评阶段。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第二章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第七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

3、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评估工作方案按规定时间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确定自我评估内容和标准。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学校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

4、或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第九条组织材料。合格评估的材料主要为:(一)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二)各学位授权点准备有关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和奖助制度、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近5年来学位授权点的课程表、教师讲义或课件、核心课程教学大纲、作业和专业基础课试卷、学生信息汇总表、学位论文一览表、就业情况汇总表以及反映毕业生业绩的文字材料和佐证材料、反映学位授权点教育创新和特色的佐证材料等。有关支撑材料作为省学位委员会随机抽评材料。(三)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管理。根据国务

5、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数据标准,定期采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的监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平台下载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每轮周期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止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第十条开展学位授权点评议。评议的基本环节和要求包括:(一)组织专家评议。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每组评审成员中,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少于5人。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二)提出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

6、定委员会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根据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以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本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三)形成自我评估报告。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省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自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持续改进计划等内容。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第6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

7、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阶段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在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第十一条自评材料归档保存。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省学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第三章教育行政部门抽评第十二条抽评要求。省学位委员会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组织开展抽评工作。抽评学位授权点覆盖全省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40%;现

8、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具体情况确定抽评比例;评估周期内发生严重学术不端或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加大抽评比例;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第十三条抽评方式。抽评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第十四条评议专家。组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同行专家和部分行业专家组成并开展相关工作。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为奇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

9、制。第十五条抽评材料。抽评材料主要包括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五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第十六评议结果。抽评专家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审议抽评材料,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和“不合格”的评议意见。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第十七条异议处理。学

10、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向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省学位办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实地考察的规程和要求由专门小组制订;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第四章评估结果的认定及处理建议第十八条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继续授权建议。(一)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二)不足1/3的抽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第十九条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一)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二)1/3(含

11、1/3)至1/2(含1/2)的抽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第二十条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一)1/2(不含1/2)以上的抽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二)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第五章评估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第二十二条对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内暂停招生。整改完成后,接受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对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第二十三条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省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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